遼寧一女子拉拽公交司機手臂,獲刑2年!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12-31 15:23
來源:遼瀋晚報
2019-12-31 11:06
1今年2月20日中午,53歲的撫順女子孫某與公交司機發生爭執,上前拉拽司機手臂,干擾車輛行駛。 公交司機齊某報警,孫某被民警帶走調查,後依法取保候審。
9月25日,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孫某認為自己未造成危害後果,提出上訴。
今年2月20日11時許,撫順女子孫某在撫順市新撫區乘坐公交司機齊某駕駛的51路公交車。上車時,孫某問齊某公交車在零道街是否有站,二人言語不和,發生爭執。

公交車離開三道街車站時,孫某打算下車,上前拉拽齊某手臂,干擾了公交車正常行駛。齊某將車停下後報警,民警趕到後將孫某帶回調查,孫某當天依法取保候審。
新撫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撫區人民法院9月25日作出判決:孫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被告人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孫某不服判決,認為自己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量刑過重,請求改判緩刑。孫某的律師提出:孫某在公交司機報案後沒有企圖逃跑和抗拒抓捕的行為,能夠配合民警接受處理,而且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孫某構成自首,應認定並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孫某犯罪所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安全,有嚴重的危險性,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不應對其適用緩刑。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孫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較大,不應適用緩刑。
12月18日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對於這樣的判決,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