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服刑人員醖釀劫持獄警越獄提前暴露,法院判組織越獄罪
“用被單、繩子做降落傘,借風‘飄’出監獄圍牆”、“使用監區勞動工具作武器,暴力劫持獄警逃離監獄”,在廣東東莞監獄服刑的兩名罪犯醖釀越獄時,提出了以上方案。不過,他們在拉攏和煽動同監區服刑人員時,計劃暴露了。於是,這個看起來很像電影情節的“越獄計劃”,未能實施。兩名罪犯最終要為這一失敗的越獄接受處罰。
據澎湃新聞1月5日報道,1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裁判文書顯示,涉案的兩名罪犯鄭小強、吳光平均被廣東高院認定犯組織越獄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越獄計劃:暴力劫持獄警逃離監獄
據廣東高院二審裁定書顯示,服刑人員鄭小強與吳光平都是犯下了重罪的重刑犯。
其中,湖北鄖縣的鄭小強(男,生於1992年),於2013年12月25日因犯搶劫罪、強姦罪被廣東汕頭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2014年6月23日,鄭小強由汕頭市看守所交付廣東省東莞監獄執行。
貴州大方縣人吳光平(男,生於1989年)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12月19日被廣東惠州中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於2013年7月1日被廣東省高院裁定維持及核准。2013年9月13日,吳光平由惠東縣看守所交付廣東省東莞監獄執行。
據廣東高院查明的事實,鄭小強、吳光平及龍某、郭某、梁某先後於2012年至2014年期間入東莞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4年9月份後,鄭小強向吳光平提出採用被單、繩子做降落傘,待颳大風時從監舍樓頂天台上“飄”出監獄圍牆的越獄方法。後因覺得該方法無法操作,鄭小強又向吳光平提出糾集同監區服刑人員,使用監區勞動工具作武器,暴力劫持獄警作為人質乘機逃離監獄。爾後,鄭小強、吳光平多次拉攏和煽動龍某、郭某、梁某等同監區的服刑人員越獄。
結果,在2015年2月8日,因吳光平與郭某產生矛盾,暴露了越獄計劃,被獄偵部門查獲。2015年3月24日,鄭小強、吳光平因本案被隔離審查。
法院審理:系犯罪預備階段,免於刑事處罰
據裁判文書顯示,這起案件的審理,也經歷了一波三折。
2016年11月29日,廣東東莞中院一審以組織越獄罪判處鄭小強有期徒刑2年,與前罪餘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以組織越獄罪判處吳光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罪餘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小強、吳光平不服,提出上訴。廣東高院於2017年9月1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東莞中院重新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6月21日再次作出刑事判決,改判兩人犯組織越獄罪,免予刑事處罰,並與兩人前罪餘刑合併執行:鄭小強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吳光平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小強、吳光平仍不服,再次上訴至廣東高院。
廣東高院審理後認為,鄭小強、吳光平密謀越獄,並企圖糾集他人蔘與,為越獄製造條件,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越獄罪。鑑於鄭小強、吳光平的行為尚屬於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階段,故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鑑於兩人的犯罪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後果,對兩人依法可免除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18年11月,廣東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