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台山幼兒園老師騎打幼童?警方:造謠者已被拘
據台山公安微信公號“僑警之聲”(tsga0750)4日消息,近日,一篇標題為“老師再虐童!台山某幼兒園:肥胖女幼師騎打幼童”的文章在網絡上引起大量關注,不少幼兒家長配文表示憤怒紛紛轉發。獲悉情況後,台山市公安局立即聯合教育部門展開核查,網警、治安大隊和環南派出所等部門單位立即行動,介入調查,很快查實此消息為虛假信息。

該假消息發佈後,短時間內在台山本地網友微信朋友圈中被轉發流傳,引起較多網友關注,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1月3日下午,民警查明信息來源,成功鎖定傳播謠言的違法嫌疑人梅某,依法將其傳呼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經查,梅某為台山本地某自營公眾號編輯,在沒有經過核實的情況下,擅自在公眾號平台上發佈虛假信息,散播謠言,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觸犯了法律。目前,發佈虛假信息的梅某和該公眾號的負責人馬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分別被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公安機關責令該公眾號嚴肅整改,加強信息發佈的管理。
警方提醒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表言論應當理性客觀。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請不要以訛傳訛,以免造成不良影響。如收到無法核實的信息,應通過相關部門求證或等待權威平台發佈信息,不應盲目轉發!請大家自覺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當一個既文明又睿智的新時代網民。
微信散佈謠言 也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今,絕大多數人的生活都離不開網絡,也許不經意之間,你也轉發了不經核實的網絡謠言。那麼,自媒體經營、微信或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呢?
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增加了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