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喝醉後在小區挪車撞壞垃圾桶等物:拘役3月緩刑3月
法制日報1月7日消息,小區裏,醉酒男子坐上駕駛室,“親身上陣”來回倒車,一路撞壞垃圾桶、棚架及旁邊停放車輛,羣眾報警。民警出警,將邱某帶至交通大隊約束至酒醒。
2018年12月14日,由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邱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一審開庭,法院判處邱某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2018年4月25日下午5點,自知醉酒的邱某請堂妹送自己回家。可誰知道,本已安全抵達的邱某卻坐上駕駛座並啓動了汽車。因為喝醉了,邱某意識並不清醒,不能很好地掌控車輛,反而在來回倒車過程中,接二連三地撞上了垃圾桶、不鏽鋼棚架以及旁邊停放的車輛,動靜太大引起過往行人的注意,有人趕緊報了警。沒多久,警方將邱某帶回派出所並移交交通大隊處理。
因邱某不配合酒精含量呼氣檢測,交通大隊採集其血液樣本並送交武漢某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檢測出邱某的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78.45mg/100ml,高於醉駕標準80 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事後,據邱某供述,他當時想起自己答應借車給朋友,其實心裏並不願意,但礙於情面無法拒絕,便一時頭腦發熱,想通過摩擦車輛的方式,將輪胎磨破,就有理由不借車了,沒想到在小區裏挪車,也屬於“醉駕”。
案發後,邱某已賠償相關人員全部損失。7月9日,案件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小區內醉駕也觸犯刑法?檢察官來普法了!
“被告人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承辦檢察官林曉紅解釋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邱某涉案小區是外來車輛可自由出入的公眾同行場所,屬於‘道路’,其在停車位來回駕駛的行為也屬於在道路上駕駛,加之其車速較快、頻率較高,對該道路上行人的安全產生潛在威脅,客觀上還造成了多處公私財產損壞的後果,故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林曉紅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酒後即使在小區停車位上挪動車輛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酒後不駕車,是對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