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歌案執行法官:道歉信未審核通過 因此登報公告
據《法制日報》1月8日報道,著名導演陳凱歌在一起侵犯名譽權案件中被判敗訴,因拒絕按照判決書中確定的內容履行“賠禮道歉”的義務。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今天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公告,公佈了陳凱歌涉嫌侵犯名譽權案件判決書的部分內容。據悉,這一案件為缺席判決,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部分陳凱歌已履行完畢。
此案的緣起是2009年陳凱歌出版的《我的青春回憶錄:陳凱歌自傳》(以下簡稱《自傳》)一書。這本書中提及了一名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認為,根據陳凱歌書中描寫的K的出生時間、結婚過程、名字起源以及與K的丈夫的畢業院校等相關內容,可以判斷K的丈夫就是自己。書中,陳凱歌承認對原告邱路光“我始終沒有見過”,卻描寫其為“其人的霸蠻,卻有所聞”“自身是否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這類人的可憐處”。同時,書中還記述邱路光“以‘謀刺’和其他罪名被開除黨籍、軍籍、公職,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但是法院經審查相關證據,並未發現有邱路光受到上述處罰的相關記載。因此,法院認定陳凱歌的上述描寫屬於造謠、杜撰,侵害了邱路光的名譽權。
不僅如此,書中還描寫了邱路光與“女護士”的接觸過程等內容,法院認為,陳凱歌在不能證實所描述情節真實性的前提下,杜撰邱路光與女護士接觸、私逃後又被抓回的經過,甚至被開除黨籍軍籍和判處刑罰的內容,具有誹謗、貶損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隱私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犯邱路光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被告陳凱歌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信的具體內容由本院審核。如被告陳凱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將本判決書主文通過上述媒體發佈,相應費用由被告陳凱歌負擔。”同時,判令陳凱歌對邱路光作出賠償。
記者瞭解到,此案審理過程中,陳凱歌經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應訴,案件缺席判決。判決作出後,由於仍然無法聯繫到陳凱歌,法院最終將判決書公告送達。公告期滿,邱路光向海淀法院申請執行。
負責執行此案的承辦法官張暘告訴記者,其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曾向陳凱歌位於北京的户籍地郵寄了執行通知,但被退回,其他方式也未能聯繫到他本人。由於此案是缺席判決並公告送達,無法確定陳凱歌本人確實瞭解了判決的內容,慎重起見,法院決定儘量聯繫到當事人,再酌情確定執行措施。為此,執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經過查詢發現陳凱歌正委託一名律師代理其另外的案件。法官於是輾轉找到了該代理律師,希望通過其與陳凱歌聯繫。經反覆溝通,陳凱歌同意委託這名代理人繼續代理邱路光作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
此後,法院將判決書送達代理人,並釋明瞭案件執行的相關情況。該代理人經與陳凱歌溝通後,陳凱歌表示願意主動履行,並繳納了判決書所確定的賠償金。但是,對於判決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陳凱歌的致歉信內容經法院審核未能通過,法院最終決定還是由法院在指定媒體刊登判決書主文。陳凱歌本人則表示願意承擔相應的費用。
據悉,該公告內容在《法制日報》刊登後,還將在《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刊出。
記者黃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