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落馬副省長是拉票賄選“受害者”?中紀委機關刊揭內幕
前不久,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一審公開審理。此案因涉及曾經震驚全國的遼寧賄選案而備受關注。早前,中央紀委公佈的違紀通報鮮明寫着“劉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提任副省級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活動”。該案證據確鑿,劉強本人也心悦誠服接受組織處理,但社會上圍繞該案的一些議論,不能不引起重視。
據《中國紀檢監察》雜誌1月9日消息稱,這些議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有人認為從受賄金額來看,相比其他單筆受賄動輒幾百上千萬的“大貪巨鱷”,劉強還不算“太壞”。二是2011年遼寧省委常委選舉時,劉強曾是組織確定的結構性人選,但被時任瀋陽市委副書記蘇宏章通過拉票賄選給差額掉了,最後蘇宏章躋身省委常委,劉強落選。從這個角度看,有人認為劉強也算是拉票賄選的“受害者”,理應得到同情。
類似的議論其實並不鮮見,當初劉志軍等一干人落馬,就有人提出過“以功贖罪”的論調,還有人以“貪得少”“能力強”等緣由,對個別號稱“能人”的違紀違法領導幹部表達同情、惋惜。這類聲音雖然時斷時續、或高或低,難以興起更多波瀾,但仍可能影響人們對反腐敗鬥爭的正確認知,也不排除有個別人故意誤判形勢、誤導視聽,妄圖干擾反腐進程,廣大黨員幹部對此必須保持絕對警醒。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一案。 新華網 資料圖
黨的十八大以後直至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反對腐敗,決心之強、力度之大,眾所周知,世所罕見,壓倒性勝利已經取得。無論是誰、無論什麼時候,只要觸犯黨紀國法就要受到懲處,任何人都不能心存僥倖,誤判形勢必然撞得頭破血流。全面從嚴治黨已到今天,這個認知早就應當深深印刻在黨員幹部腦海中,如若仍在不時冒泡不合音調,不是犯糊塗就是別有用心。
看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不能流於表面、失之片面,必須提高政治站位,透過現象看清本質。其一,腐敗案件不論數額大小,政治上的危害始終擺在第一位。遼寧拉票賄選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第一起發生在省級層面、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嚴重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了巨大損失,給遼寧的政治生態、從政環境和振興發展帶來的破壞堪稱災難性。嚴肅查處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省委原常委蘇宏章、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鄭玉焯、李文科以及劉強等人,是對政治生態的重塑,對錯誤行徑的撥正,充分體現了黨中央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與力度。
其二,劉強根本不是拉票賄選的“受害者”,而是拉票賄選的“參與者”,更是不良政治生態的“隨波逐流者”、“推波助瀾者”。法律意義上的“受害者”,是指合法權益受到剝奪和侵害的人,而通過非法手段謀取政治利益未遂的,根本不能稱之為“受害者”。劉強在2011年遼寧省委常委選舉時,不是靠素質立身、憑實績進步,更沒有和拉票賄選錯誤現象做鬥爭,而是安排撫順市委班子多名成員及相關領導幹部為自己活動拉票,從某國企等單位索要款物摺合數百萬元用於拉票賄選。落選後又五十步“恨”百步,不從自身找差距,而是怨天尤人,把原因歸結為蘇宏章拉票、王珉放水上,2012年為當上副省長再次進行拉票賄選。如此置黨的事業、當地的政治生態和羣眾的切身利益於不顧,為實現個人政治企圖不惜踐踏黨紀國法的幹部,無論從哪個角度看,豈能以“受害者”論之?
其三,無視組織挽救仍我行我素,與“受害者”更是風馬牛不相及。一般而言,真正意義上的受害者遇有挽救或者營救,必然及時回頭,感恩施救者。反觀劉強,組織曾多次給他認錯反省的機會,但他都不去把握。直至撞到南牆,他才懊悔萬分地在懺悔錄中寫道:“如果在去年組織調查遼寧拉票賄選案時,我主動找組織承認拉票賄選問題,或者在今年4月得知組織開始審查我時,就主動坦白承認錯誤,也不一定就是今天這個結局了,悔之晚矣!”
今年以來,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鐵等一些犯了錯誤的同志主動投案自首,在組織幫助下實現救贖和新生。那些已經走上歧途的“劉強們”必須認清形勢,真正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丟掉幻想、迷途知返、真誠悔錯,而不是自怨自艾,炮製各種諸如“受害者”的論調博同情,妄圖逃避懲處,方為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