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更衣室闖進醉漢,顧客索賠,會所:沒脱衣服沒損失
據廣西新聞頻道2月2日報道,前幾天,柳州市民覃女士去了一個養生會所,原本想做個按摩放鬆一下,可沒想到,女更衣室竟然闖進了一個男人,這是怎麼回事呢?
覃女士説,1月20日凌晨6點,她和姐姐一起到柳州桂中大道的一家養生會所,想做個項目放鬆一下,可剛進女更衣室,她們發現一個男子也進來了。而且直接就在女浴室出口的梳妝枱前面小便,然後我們兩個當時就愣住了,就分頭去找人。

據瞭解,養生會所左側是女更衣室,右側是男更衣室,兩個入口相距不到5米,分別寫有男、女賓止步的提示。覃女士説,當時女更衣室裏沒有工作人員,她和姐姐就分別往大堂和餐廳找人。
覃女士表示,她和姐姐匯合的時候,那個男的已經被他的朋友拉走了,事後她們問工作人員主管,怎麼處理這個事情,對方竟然説,如果你們覺得不安全的話,你們就走吧。

覃女士覺得發生這樣的事,主要是因為養生會所沒有維護好場內的安全,應該賠償她和姐姐每人1000元,不過對方拒絕了她們的要求,理由是覃女士她們並沒有脱衣服。
隨後,那名醉漢的朋友向覃女士道歉,説不好意思朋友喝多了。對此,覃女士覺得這件事情不怪那個男子,事情的主要責任在於御品堂的管理人員沒有把好關。

記者找到這家養生會所的工作人員,繼續瞭解情況。
店內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調取監控錄像,發現確實有一位男客走錯了浴室,但一會就出來了,前後也就是幾十秒的時間。該工作人員説,事後覃女士報了警,並要求養生會所賠償她們每人1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對於這個賠償金額,會所方面難以接受。
那麼發生這樣的事,這家養生會所有沒有管理方面的責任呢?記者諮詢了律師。
廣西國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一辰表示,在這個事情上面,首先兩位女士和這個商家是存在一個服務合同的關係,在這個服務裏面,有更衣這個措施的話,那麼商家應該做好一定的防範措施。但對於覃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失賠償,律師建議需要雙方協商解決。王一辰表示,精神上的賠償,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這個事情上是不適用的,而且物質上面她們沒有遭受到一定的損害,商家的防範措施沒有做好,所以在服務合同之中, 商家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賠禮道歉或者一些賠償,但是具體的數額應由雙方進行一個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