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永樂 | 康有為的“中土比較”與戊戌的世界圖景
對歷史事件的紀念,從來不是一種簡單的“認識過去”的活動。處於時間之中的人總是不斷地面臨着“我(們)是誰,從哪兒來,到哪兒去”這樣的根本問題,因而不斷需要通過與過去的對話,來確認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與朝向。因此,歷史紀念活動總是會圍繞着紀念者在當下歷史處境中的問題和關切來展開。
對戊戌變法的紀念,不會是個例外。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裏,一碰到戊戌變法,許多人就會討論到底“革命”好還是“改良”好,實質上這反映的是當時許多人對20世紀中國革命的意義出現了疑問,不確定中國的道路走得對還是不對。但到了今天,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沒有革命所打下的基礎,中國如此快速的工業化與經濟崛起恐怕是很難想象的。在這個背景下,當然還會有人因為經濟繁榮之外的其他維度而重提“革命”還是“改良”的問題,這個問題還會持續討論下去,但總的來説,其社會關注度已經大大下降。

土耳其立憲先鋒 Ahmed Şefik Midhat Paşa (1822—1884年)
而一些新的問題正在出現,比如説,全球秩序未來會怎麼演變?中國在其中會佔據一個什麼位置?在當下這樣一個歷史時刻,中國該如何向全世界,尤其是非西方發展中國家朋友,論述自己一個多世紀的發展道路,從中提煉經驗和教訓?我們過去所習慣的“中國-西方”這樣一個兩極框架,面對世界上的許多經驗就顯得捉襟見肘了。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日益需要一個普遍聯繫的、包含了多種文明遺產和世界想象的世界圖景。帶着新的問題意識,我們可以對過去的歷史行動者的世界圖景進行重新認識——憑藉歷史的“後見之明”發現他們的侷限性,但也能夠在這種歷史對照中發現自己的盲點。
我們先從戊戌變法的代表人物康有為的世界圖景切入。康有為《上清帝第五書》敦促光緒要以“俄國大彼得之心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為政法”[1],俄國彼得改革與日本明治維新在他筆下都是非常勵志的改革範例,然而考慮到非西方的多民族王朝國家在19世紀列強爭霸的國際環境下改革的難度,彼得大帝時期的俄國與明治時期的日本與中國的可比性其實相當有限,兩個國家改革之初,在區域國際秩序中處於相對邊緣的地位,而且國家規模小,內部關係相對簡單,“船小好調頭”。反而是康有為經常提到的反面例子奧斯曼土耳其帝國,與中國有更大的可比性。中土兩國在近代分別獲得了“東亞病夫”和“歐洲病夫”(或“西亞病夫”)之名,兩國在各自的區域國際秩序中原本都佔據中心地位,數百年乃至數千年的權力優勢地位,使得政治精英對舊的制度與方式的信心根深蒂固;兩國人口眾多,宗教與族羣構成高度多元,利益格局錯綜複雜,改革難度極大。令人欣慰的是,康有為自己做過中土比較,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寶貴的線索。因此可以從他的中土比較開始,以展開進一步的思考。
一、 康有為的中土比較
康有為在其1899年寫的《我史》中描述,他於1895年3月8日入京參加乙未科會試,當時中日甲午戰爭尚未終結,將到達大沽的時候,日本人來搜船,船上人心浮動,遷都之議大盛,康的評論是:“吾謂舉僅如土耳其者,必不亡,故決入京。”[2]這裏所説的土耳其之事,應該是1877-1878年間的第十次俄土戰爭。當時俄軍在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軍隊配合下兵臨伊斯坦布爾,英國出手阻止了俄軍攻陷伊斯坦布爾,奧匈帝國與英國都反對俄土條約,最後是俄、土、英、法、奧、意諸國在柏林舉行會議,迫使俄國作出重大讓步。[3]

第十次俄土戰爭,俄軍渡過多瑙河
許多人知道,康有為有個比較糟糕的習慣,就是喜歡倒填日期,甚至偽造歷史文字,自我粉飾。1895年時他是否有《我史》中標榜的先見之明,我們其實無法從這篇1899年所作的文字裏獲得確切答案。但他在1898年初的論《清帝第五書》與《聯英策》有對於“三國干涉還遼”和第十次俄土戰爭的討論[4],這是比較確鑿的。這兩個奏摺中的討論反映出康有為的一個基本判斷:中國在外交上可以像土耳其一樣,利用列強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利用英國來牽制俄國,達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他在1897-1898年就運用了 “均勢”戰略,建議聯合英國、美國與日本,對抗他認為威脅最大的俄國。[5]
在戊戌變法期間,土耳其也是康有為奏摺中經常出現的名字。康有為後來宣稱其在1898年6月向光緒上《進呈<突厥削弱記>序》,並將其收入《戊戌奏稿》。學界通説認為此文並不是康有為進呈給光緒的作品,而是康有為流亡時期補作。[6]我查閲《康有為全集》的發現是,他大概是從1903年左右才開始稱奧斯曼帝國為“突厥”的,之前稱的都是“土耳其”,這大概可以作為一個補證。但這不妨礙我們把把這篇文字看作康有為流亡之後對於戊戌變法的一種思考。

《進呈<突厥削弱記>序》稱:“橫覽萬國,與中國至近形似,比擬同類,殷戒最切者,莫如突厥矣。”[7]突厥出自匈奴,是殷人淳維之後,因此與中國人同種同類,因此,奧斯曼帝國的近代經歷,與中國就有了非常深的關聯。康有為堅持用“突厥”而非“土耳其”,所突出的正是人種上的親緣關係。[8]
土耳其人十五世紀攻陷君士坦丁堡,在極盛時期,兵鋒直指維也納與布達佩斯,“幸霖雨泥濘,疫病大起,僅乃得解,否則諸歐鹹為吞併矣。”三百年間,歐洲各國為抵抗奧斯曼帝國,疲於奔命。但這三百年也是歐洲科技進步的關鍵時間。土耳其人從蒙古人那裏獲得大炮火藥,傳入歐洲,“於是破封建萬千之侯壘,而王權成,騰揚丕天之革命波,而立憲遍於各國矣。”
而在歐洲各國不斷進步時,土耳其“恃其強大,酣睡於其比鄰”,很快迎來歐洲列強的反攻。列強先由“種爭教爭”,在奧斯曼帝國境內煽動各種叛亂,於是埃及、希臘、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相繼自立,俄國人也介入領土爭奪,兵鋒直指伊斯坦布爾。當時英國人出於“均勢”訴求而介入,聯合法、意、德、奧,逼迫俄國退兵。列強進而對土耳其領土進行了瓜分,保加利亞和門的內哥羅獨立。自此,土耳其成為偏安之國。[9]
《進呈<突厥削弱記>序》指出,面臨着危險的形勢,土耳其進行了改革。阿士文成為宰相,立憲法,變新政,訂外交,國家危而復安,國民懸而復解。這裏説的是1876年土耳其的立憲。而所謂“阿士文”,即阿赫邁特·米德哈特帕夏(Ahmed ŞefikMidhat Paşa,1822—1884年)。
康有為感嘆,如果土耳其蘇丹信任阿士文,土耳其堅持立憲二十年時間,也許就可以趕上法德奧意的水平。然而1877年初,新蘇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Abdül-Hamid II,1842年—1918年)很快驅逐阿士文,接着廢憲法,仍用舊法,其結果是土耳其至今仍處於黑暗之中,各方面事業之落後,都與中國相近:
其國地蕪茀,與我國同;道路污穢,與我國同;無自來水,無排泄,無電燈煤燈,無機器,與我國同;全國少鐵路電線,交通不便,與我國同;人民愚昧篤舊,於讀回教經典外,地球大勢,惘無所知,其學校世界學,無各專業化光電重工程機器學,無商船駕駛學,與我國學子昧昧於八股試帖楷法同,人民無權,國無議院,縣鄉無議局選舉,與我國同;其財政困亂,人民窮苦如牛馬,與我國同;其訟武斷,其獄黑苦,與我國同;其負外國債累數萬萬,與我國同;英俄德法意奧六國大使外攬其財,內干預其政,日迫壓取其利權,國民愁怨諮嗟,與我國同;於是革命四伏,人人思易朝逐君矣。[10]
既然《進呈<突厥削弱記>序》很有可能是康有為流亡之後補寫,康有為對1876年立憲的描寫,很可能是以戊戌變法作為經驗模型,而“賢相”阿士文的形象,幾乎就是他自己的寫照。[11]他對土耳其立憲失敗之後狀態的描述,也反映出他對戊戌變法失敗之後中國狀態的判斷。不過為了讓補寫更有“現場感”,《進呈<突厥削弱記>序》的表面文字仍模擬了戊戌變法的情境,裏面稱,中國與土耳其被西歐譏諷為東方兩病夫,中國正在進行維新變法,從而具有了走出土耳其困境的可能性。不過,這從根本上只是一種模擬而已。

那麼,康有為這個中土比較,究竟在思想上走了多遠呢?從今天來看,我們可以指出若干史實上的不準確之處:
(1)土耳其的“坦志麥特”(Tanzimat)改革並非始於主持1876年立憲的阿赫邁特·米德哈特帕夏,而是從19世紀上半葉就開始了,早於中國從1861年開始的“自強運動”;
(2)阿赫邁特·米德哈特帕夏主持的立憲,也並不是對1877-1878年第十次俄土戰爭以及之後的領土瓜分的回應,1876年的立憲早於第十次俄土戰爭,阿赫邁特·米德哈特帕夏也是因為無法回應列強的壓力,才被蘇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放逐;
(3)1878年土耳其蘇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解散了議會,但並沒有正式廢除憲法,只是在接下來不再適用憲法,同時並沒有因此放棄其他方面的改革,僅因蘇丹對憲法的態度而將其描繪成全盤保守倒退的人物,其實並不公允;

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
(4)將戊戌變法與1876年土耳其立憲作對比,也有諸多不準確之處,因為戊戌變法的首要關注點並不在於立憲和開國會,甚至康有為自己在戊戌變法時期,也主要關心立憲和開國會之外的問題。
因此,《進呈<突厥削弱記>序》中的中土比較,其實質是康有為將自己在流亡時期對於立憲的熱切關注,投射到對戊戌變法與土耳其改革的書寫上[12],彷彿立憲就意味着國家的光明和希望,而憲法被懸置,意味着重新墜入黑暗。
二、當“老大帝國”碰到“新帝國”
康有為在《進呈<突厥削弱記>序》中所作的中土比較,當然是服務於自己在流亡時期的政治議程。但今天的我們就不必像他這樣,如此急迫地藉助一種“紀念碑式的歷史”(尼采語)來進行政治動員,而是可以更從容地回望中國與土耳其過去兩百年的歷史,比較奧斯曼帝國與清帝國在西方列強壓力之下自我拯救的努力。
19世紀歐洲列強在歐洲本土大力推進民族國家建設,打造統一的公民身份,但在海外又從事帝國擴張,以不同的法律來治理不同的臣民。因此,對它們來説,民族國家建設與帝國建設,是同時推進的歷史過程。稱它們是“新帝國”,並非因為它們作為帝國的年代比奧斯曼帝國與清帝國更為久遠——眾所周知,西班牙與葡萄牙在15-16世紀就已經是殖民帝國,荷蘭在17世紀海上叱吒風雲。“新帝國”之“新”,在於其所採用的制度與治理方式,特別是有效地將資本與強制結合在一起,使得君主能夠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進行戰爭。[13]
當奧斯曼帝國與清帝國這樣的“老大帝國”碰到歐洲的“新帝國”,其痼疾很快就暴露出來了:皇帝或蘇丹名義上有着巨大的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但帝國其實如同一盤散沙,在許多地方和領域實行的是間接統治,屬人法盛行,缺乏統一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帝國政府收到的税很少,相對於龐大的人口,其行政組織與軍事組織規模偏小,而且很鬆散。這樣的“老帝國”,很難集中社會的資源與力量來進行戰爭。“新帝國”不僅在戰場上屢屢打敗“老帝國”,而且可以利用“老帝國”內部的一盤散沙局面,煽動民族分離主義。

託普卡帕宮
“新帝國”的外部壓力,使得“老帝國”不能不加快步伐,加強內部組織密度,塑造統一的公民身份,推動經濟社會的現代化。與此同時,改革又會產生新的社會階層,帝國政府要汲取他們的資源,很快會遭遇到政治參與的要求。是否要像歐洲列強那樣,開放政治參與渠道,很快會變成一個新的挑戰。中土兩國的近代經歷,既有相似之處,也有差異。我們可以通過如下維度展開比較討論:
**一、就地緣政治環境而言,奧斯曼土耳其帝國所面臨的挑戰要遠大於中國。**奧斯曼帝國佔有東南歐大片土地,已與歐洲列強相殺幾百年;博斯普魯斯海峽、達達尼爾海峽以及蘇伊士運河可謂建立全球霸權的兵家必爭之地。相比之下,中國距離歐洲遙遠,也不存在對歐洲列強具有“生命線”意義的戰略要地,歐洲列強在華獲取利益,對其總體利益有“錦上添花”的意義,但説不上是生死攸關。
地緣政治環境的不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釋為何土耳其的近代化改革比中國起步更早,在許多方面推進得更加深入。軍事上,土耳其在1826年後即以新軍取代原有的蘇丹親兵,新軍自創建以來,與歐洲列強軍隊打了無數次戰爭,可謂久經考驗,其裝備也一度優於俄軍,而清朝是在甲午戰爭爆發後才開始編練新軍,但新軍直到清朝滅亡,都沒有和列強打過像樣的戰爭,主要用於維持國內秩序。土耳其在1856年即與英法合作,創建了奧斯曼銀行作為中央銀行,而中國直到1905年才創辦户部銀行,在金融制度上相對於土耳其的落後,不可以道里計。
在克里米亞戰爭之後,土耳其甚至被承認為“民族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一員,儘管歐洲列強對其“半文明”(semi-civilized)的定性並沒有改變,其國際地位可以説已經超過了中國。在1898年,如果讓一個土耳其人來看光緒頒佈的一百多道詔書,我想他不太可能表現出什麼驚奇,因為土耳其的“坦志馬特”在西化改革方面,已經走得相當遠。

克里米亞戰爭
但也正是由於險惡的地緣政治環境,土耳其的領土不斷遭到歐洲列強蠶食,境內許多民族在列強的支持下獨立,土耳其最終在一戰失敗後徹底失去其帝國。而在中國,列強相互對抗與爭奪的烈度要低很多,一直到1912年清帝退位,列強就彼此的利益邊界,都還能進行比較有效的協調。[14]由於缺乏全球霸權的兵家必爭之地,中國的邊疆危機總體來説也遠低於奧斯曼土耳其。
**二、在奧斯曼帝國與中國大規模啓動自我拯救的改革之前,都面臨着本區域邊緣強權崛起所造成的壓力。**在東亞,是日本通過明治改革崛起,並在甲午戰爭中打敗中國,通過《馬關條約》割走台灣。而奧斯曼帝國面對的本區域的“日本”,是穆罕默德·阿里(MuhammadAli)統治下的埃及。1801年穆罕默德·阿里隨奧斯曼軍隊入埃及與拿破崙的軍隊作戰,1805年被擁立為總督並得到奧斯曼帝國承認。拿破崙的入侵與奧斯曼軍隊的隨後收復,都起到了“拆遷”的作用,削弱了埃及本地的馬木留克軍事貴族集團等傳統保守勢力,使得穆罕默德·阿里能夠迅速地推行改革,建設現代軍隊與中央集權的行政體系,推動經濟社會的現代化。穆罕默德·阿里也對奧斯曼帝國統治者發動兩次埃土戰爭,然而歐洲列強的干預,使得其崛起碰到難以克服的國際環境瓶頸,埃及也逐漸淪為列強的半殖民地。埃及,最終沒有成為像日本這樣的區域霸權。但可以説,帝國邊緣的非西方力量通過學習西方而崛起,給帝國統治者帶來的衝擊和示範效應都是非常明顯的。

埃及統治者 穆罕默德·阿里(Muhammad Ali)
**三、在列強的壓力下,19世紀的奧斯曼帝國與中國都提出了“保國、保種、保教”問題。**中國戊戌變法期間成立的保國會以“保國”、“保種”、“保教”為宗旨,“保國”為“保國家之政權、土地”,“保種”為“保人民種類之自立”,“保教”為“保聖教之不失”。能夠區分出“國”“種”“教”三個維度,本身就是康有為等維新人士思想發展的結果,尤其凸顯出了王朝之外的其他因素的重要性。但在清帝國,這三個維度具有很大的重疊性,在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就並非如此:奧斯曼帝國從一開始試圖以奧斯曼王朝為中心,為境內各族羣各宗教成員打造共同的奧斯曼臣民法律身份,而這實際上是提高非穆斯林的地位,可以稱得上“保國”;然而在1877-1878年第十次俄土戰爭之後,巴爾幹半島領土大片喪失,大量基督徒已經獨立建國,奧斯曼帝國境內人口已經是穆斯林佔絕對多數,這時候蘇丹政府試圖以伊斯蘭教來塑造共同認同,可謂“保教”;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穆斯林中都興起形形色色反對蘇丹政府的民族主義,尤其是阿拉伯民族主義,土耳其的統治者發現宗教也不是非常可靠的塑造共同認同的抓手,於是最終退回到一種泛土耳其民族主義,強調共同的民族而非宗教。一戰之後,凱末爾政府徹底放棄奧斯曼帝國抱負,以土耳其民族主義為基礎打造一個世俗共和國,這是帝國自我拯救失敗的結果。清帝國受到的內外壓力並沒有奧斯曼帝國那麼大,因此可以説一直堅持着“國”“種”“教”三個維度。但在辛亥革命之後,眾所周知,中國逐漸放棄了“保教”。兩國在這三個維度上的作為及其原因,頗值得進一步比較與總結。
**四、就19世紀改革的領導勢力而言,在19世紀大部分時間裏,奧斯曼帝國有着比中國更為強大而堅決的改革領導核心。**1808-1839在位的蘇丹馬哈茂德二世已經推行了不少改革。繼任蘇丹阿卜杜勒-邁吉德一世(Abdülmecid I,1839-1861在位)頒佈“花廳御詔”,正式啓動“坦志麥特”(Tanzimat,意為改革或重組)。由於蘇丹年當時只有16歲,大維齊爾(Grand Vizier,相當於宰相)領導的奧斯曼政府“高門”(Sublime Porte)成為改革的中心,湧現出像穆斯塔法·雷斯特帕夏(Mustafa Reşid Paşa)、穆罕默德·艾明·阿里帕夏(Mehmed Emin Âli Paşa)、福阿德帕夏(Keçecizade Mehmet Fuat Paşa)以及艾哈邁德·舍菲克·米德哈特帕夏(Ahmed Şefik Midhat Paşa)這樣的具有豐富行政經驗的改革家,改革的領導階層長期保持穩定。繼任蘇丹阿布杜勒-阿齊茲一世(Abdülaziz I,1861年—1876年在位)繼續推進改革,雖然最終由於在災荒背景下大興土木建皇宮和擴建海軍被臣民趕下台,但蘇丹的皇權並沒有受到限制或分割,並沒有出現自中國自同治以來頻繁出現的“垂簾聽政”的情況。正是因為有這一基本前提,阿布杜勒-哈米德二世(Abdülhamid II,1876年—1909年在位)才有條件發動反擊,將改革的領導中心從“高門”轉移到皇宮。

奧斯曼帝國政府“高門” (Sublime Porte)
以土耳其經驗對比來看中國戊戌變法,後者的弱點是極其明顯的:領導改革的光緒並不掌握完整的皇權,而只是在慈禧太后的默許之下,才獲得有限的改革空間,但這種默許必然是附有條件的——任何觸動太后及其政治圈子既得利益的改革措施,都需要得到太后的認可,否則改革就無法持續。然而光緒對這一政治約束的嚴重性缺乏深入的認識,大量啓用缺乏行政經驗的新人,罷黜他眼中的保守派官員,造成朝野震動,從而未能在官僚集團中建立起一個支持改革的統一戰線。戊戌變法持續103天,光緒頒佈了一百多道詔書,有時候一天達到五六道之多,這一方面體現了君主與維新派的急切心態,但另一方面,可以説明他們對於執行的困難估計太低,這其實就是缺乏行政經驗的結果。
為了推進改革,維新派試圖集權於皇帝,這就需要消除太后這個障礙。維新派認為太后背後是俄國人,於是試圖建立中、美、英、日四國之間的聯盟,引進外力來制約太后,包括向光緒進言延請伊藤博文來做維新改革的顧問。康有為甚至提出了“圍園殺後”的主張,試圖用最快的方法,斬草除根。戊戌變法的核心鬥爭,實際上是圍繞着皇權的統一性而展開的。但這在土耳其不是大的問題。早在1826年,蘇丹馬哈茂德二世(1808-1839在位)就已經剿滅了此前動輒廢立君主的蘇丹親兵(Janissary),建立完全聽命於蘇丹的新軍隊。土耳其有能夠説了算的君主,改革尚且如此艱難,這可以讓我們問一個問題:即便康有為的“圍園殺後”主張獲得成功,維新改革就能夠如願達到其目的嗎?
**五、從洋務運動到戊戌變法,清政府改革的方向與土耳其的“坦志麥特”基本相似,那就是汲取歐洲國家建設的基本經驗,打造現代化的財政-軍事動員機器,建設現代化的行政、法律與教育體系,而對政治參與渠道的有限開放,其主要目的在於促進下情上達和上情下達。**然而土耳其數十年改革催生了新的社會力量,他們要求推進立憲,並最終在1876-1877年短暫實現願望;戊戌變法還沒有走到這一步,儘管以康有為為代表的一批士大夫在思想上已經認識到了立憲的重要性。
如果我們把比較的時段拉長到20世紀初,把清末新政時期包括進來,就可以對兩國的立憲展開比較。土耳其和中國的立憲派在對於立憲的認識上,都受到歐洲的“文明的標準”(standard ofcivilization)話語的極大影響。1876年12月23日,土耳其頒佈憲法。同日,英、法、德、俄、奧匈、意等歐洲列強與土耳其在伊斯坦布爾召開外交會議,列強要求奧斯曼帝國在巴爾幹問題上作出讓步。
然而,奧斯曼政府代表用剛剛頒佈的憲法來對抗列強的要求,他們的觀點大概是這樣的:立憲是你們所説的文明的象徵,現在我們已經按照你們的要求,制定了憲法,那麼你們應該承認我們的文明進步成果,支持我們遵守自己的憲法吧?考慮到沙皇俄國當時還沒有成文憲法,土耳其代表在面對俄國的時候,甚至還有那麼一點小小的優越感。[15]為了讓歐洲列強看到土耳其的立憲成果,土耳其政府甚至給予帝國的歐洲行省的基督徒臣民以更多的代表權。[16]然而,不管土耳其憲法規定了什麼內容,地緣政治的現實,卻不可能得到改變。1877年初,土耳其在伊斯坦布爾會議上拒絕了列強的提議,俄國很快出兵討伐土耳其,第十次俄土戰爭爆發。其他歐洲列強先是旁觀土耳其被俄軍狂虐,後來再出手調停,土耳其付出了進一步喪失大片歐洲領土的慘痛代價。

託普卡帕宮
而清末推動立憲是在日俄戰爭之後,立憲派宣傳日俄戰爭是“立憲國”打敗了“專制國”,從而證明立憲可以強國。[17]端方等出洋考察大臣向清廷上奏,稱立憲是大清躋身於“文明國家”的不二法門。[18]而康有為在《進呈<突厥削弱記>序》也呈現出了對於立憲極大的熱情,彷彿只要憲法一定,國會一開,國家就能走上繁榮富強的軌道。然而奧斯曼土耳其以憲法為論據勸説列強所遭遇到的失敗,實際上可以對這些想象構成有力的衝擊。歐洲列強“文明的標準”話語固然將立憲作為“文明”的標誌之一,然而何謂“文明的標準”,從來都不是固定的,關鍵是列強始終掌握對這套話語的解釋權,服務於它們自身的利益主張。[19]在當時的國際體系中,國家威望最重要的基礎,仍然是打贏戰爭的能力。以為立憲就能讓列強放棄自己的許多地緣政治利益,這是盲信列強的“文明”話語、未能把握國際秩序真正的遊戲規則的表現。
六、土耳其比中國更早、更深地暴露了非西方的多民族帝國近代轉型的艱難。清朝皇權被分割,以及到了臨近滅亡才倉促立憲,讓人遐想:如果中國有統一的皇權領導並且更早立憲,是否中國不需要經歷更多折騰,就能走向繁榮富強?但土耳其的經驗表明,事情恐怕沒有這麼簡單。
還是從1878年1月土耳其議會的解散説起。從1877年開始,土耳其議會與第十次俄土戰爭幾乎是同時進行,然而隨着戰爭不斷失利,蘇丹阿布杜勒-哈米德二世發現,議會討論的重心已經從立法轉向了關注戰爭,一些亞美尼亞和希臘議員試圖鼓動他們的同胞拒絕為奧斯曼軍隊服役,同時,一些自由派與非穆斯林議員主張對一些部長和宮廷大臣發動不信任案;1878年1月13日,蘇丹召開貴族院,諮詢是否可以邀請英國艦隊進入馬爾馬拉海,以捍衞伊斯坦布爾,多數議員表示贊同,但有議員指責蘇丹本該早與貴族院商量,現在提出該議題,目的在於讓議員們背鍋,這不是貴族院能夠接受的。次日,蘇丹即宣佈解散議會。[20]康有為《進呈<突厥削弱記>序》對於土耳其的這一經歷並無任何描述,也許康一直不清楚土耳其議會在戰爭關頭所起到的作用。
土耳其的民族宗教關係錯綜複雜。長期以來,非穆斯林繳納比穆斯林更重的賦税,但可以免於服兵役(當然,巴爾幹半島的非穆斯林一度承擔“血貢”義務,但這一制度到17世紀中葉已逐步廢止);同時,非穆斯林根據宗教信仰,組織成不同的自治單位米勒特(Millet)。而“坦志麥特”改革者的目的是打造某種平等的奧斯曼帝國臣民的政治身份,首先在軍事-財政義務上促進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平等。然而“人人平等”的主張反而引起了許多人的不滿:不少穆斯林認為政府提高非穆斯林地位,有違伊斯蘭教法;非穆斯林雖然税負減輕,但現在要承擔軍役,許多人寧可回到從前。至於米勒特,在“坦志麥特”時期更是進一步政治化。由於西方傳教士的影響,信奉格里高利教派的亞美尼亞人中出現要求分建天主教與新教米勒特的呼聲,而奧斯曼政府對此予以許可,這就像是“會哭的孩子有奶吃”或“按鬧分配”,給其他族羣樹立了將族羣和宗教差異政治化的榜樣。奧斯曼政府試圖將自身與米勒特之間的關係法律化,在全國立憲之前,就鼓勵各米勒特制定自己的章程(憲法),而這恰恰為各族羣的民族主義動員提供了一個契機。一些米勒特還經常邀請外國勢力為自己助威,以從中央政府獲得更多的利益,這也引起了穆斯林羣體的很大反感,使得民族關係變得更為緊張。[21]
立憲與開國會是否能夠很容易地解決國內的宗教與民族問題呢?康有為並不是通過對土耳其的觀察,才意識到族羣與宗教的高度異質性所帶來的嚴重問題。引發他對這個問題深入思考的,是奧匈帝國。奧地利議會中政黨林立,但許多政黨代表的是地方民族勢力。而這就使得奧地利議會雖有政治參與,但缺乏國家整體利益的概念,無法形成有效的政治整合。[22]如果一定要開國會,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康有為主張從政黨建設入手,造就一個跨族羣與宗教的大黨,避免中國重蹈奧匈帝國的覆轍。

伊斯坦布爾街景
但時間已經來不及了。清政府在新政時期致力於加強對蒙藏地區的直接統治,但實際上根本還沒有觸及邊疆少數民族在未來的議會中的代表問題,就在內地翻了船——清政府在1909年召開各省諮議局,在科舉廢除之後,大批喪失晉身之途的士紳將地方諮議局作為自己的活動平台,從而使得諮議局成為地方主義的堡壘。在1911年,四川士紳正是以諮議局為平台,組織轟轟烈烈的“保路運動”,連清廷高級官員端方都在這場運動中被殺死。武昌起義爆發之後,在諸多省份,宣佈“獨立”的主導力量實際上是原來的立憲派,而非革命派——是立憲派地方精英撤回了對清廷的效忠,附和革命,才帶來帝國大廈的轟然倒塌。而在1911-1912年,邊疆也集中出現分離主義運動,國家的統一性受到嚴峻考驗。正如康有為在辛亥革命之後認識到的那樣,立憲,完全有可能成為通向革命的橋樑。
阿布杜勒-哈米德二世在第十次俄土戰爭期間目睹議會的表現,從而下決心解散議會,此後不再召集。改革的決策中心,也從“高門”轉到了皇宮。國家行政的掣肘力量彷彿減少了,但是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改革中成長起來的新社會集團,也喪失了在國家政治中發聲的制度性平台。於是不滿就不斷增長,直到1908年爆發兵變,土耳其重新制憲,召開議會。土耳其的這段經歷,也是清朝中國所沒有的。它更能説明非西方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的兩難困境——在短時間內全面改革,往往需要集中權力;然而改革本身所催生的新社會集團,又會要求擴大政治參與;而一旦開放政治參與的渠道,那麼新舊勢力都會利用這種渠道來發聲和進行政治動員,未必能夠形成有效的政治整合,而宗教與民族衝突尤其難於掌控。

諷刺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為劊子手的漫畫
這實際上就是塞繆爾·亨廷頓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所討論的問題——也正是在那本書裏,亨廷頓指出,列寧發明的先鋒政黨組織形式,同時回應了政治組織與政治動員的需要,為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秩序重建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方案。[23]中國傳統的官僚體系能夠吸納個人,但很難容納整個社會集團的政治參與,比如説,像孫中山所代表的華僑羣體,就很難在清朝的官僚體系中獲得代表,難免產生疏離之心;西式的議會擅長於吸納社會集團的代表,但不同利益如何協調和整合,還需要更多基礎制度的建設,否則就難以疏導和控制政治參與帶來的政治競爭。列寧主義政黨及其羣眾組織、統戰組織,有可能將自下而上的政治參與和自上而下的政治控制結合起來。我們可以看到,奧斯曼帝國與清帝國尋求建立的現代軍事-財政動員機器,在20世紀中國,是在新式政黨的手中才得以完成——通過土地革命,共產黨得以深入基層,直接汲取資源來支持戰爭、工業化與各項公共事業,而抗美援朝向全世界驗證了這架軍事-財政動員機器的有效性。 同時,在中國社會結構經歷了巨大變遷的背景下,這一政治體系能夠不斷將新出現的社會力量納入既有的政治參與軌道之中,保持了在發展中國家中非常少見的政治穩定。要解釋中國近70年來何以能夠在種種不利的國際環境下成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一個能夠解決現實問題的政治體系,無疑是不必可少的解釋變量。
三、餘論
120年前,光緒皇帝擔憂中國在弱肉強食的國際體系中地位不斷下墜,啓動了戊戌變法。120年之後,中國已經擺脱了這種生存焦慮,已經在思考如何“對人類做出比較大的貢獻”。但為了將潛在的貢獻變成現實的貢獻,我們還需要對國際體系本身做一定的反思。
19世紀中國的戊戌變法與土耳其的改革,仍然處於歐洲列強的文明等級論的籠罩之下,其改革者在一定程度上內化了列強的“文明觀念”,從而使得改革在尋求“救亡”的同時,也呈現出一定的“答辯”心態。“答辯”是非常現實的——只有列強認可中國已經從“半文明”升到“文明”等級,才有可能取消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給予中國平等的地位。然而,何謂“文明的標準”,其解釋權卻掌握在列強的手中,而這是一套強大的,有着諸多學科研究背書的話語。在這套話語前面,意志薄弱者很容易放棄質疑與抗辯,將列強的要求置於本國人民的需求之前。
二戰之後,隨着反帝反殖運動的深入,“文明的標準”的話語表面上退潮了,但實際上以許多其他的變體而存在,如“人權”的話語、“民主”的話語,所謂的“市場經濟體”標準,等等,都很容易被發達國家濫用來為發展中國家設置發展的障礙。而一種“答辯”的心態將會阻礙我們積極運用自己的力量,尋求更為公平的國際規則。克服“答辯”心態,並不意味着要搞對抗,而意味着更為平等的對話與商談,意味着國際體系的多極化與國際關係的民主化;克服“答辯”心態,也不意味完全另起爐灶打造新話語,更不是回到“老大帝國”與西方接觸之前的話語,而意味着以主體的姿態來解釋和運用既有的話語,並適時創造新的話語。在中國處於歷史低谷的時候,康有為就撰寫了《大同書》,想象了一個超越“萬國競爭”的世界。在120年後,中國已經有了更強的物質力量的時候,我們更沒有理由閒置自己的批判力與想象力,繼續“尾隨者”的心態與姿態。
注:
[1]康有為:《上清帝第五書》,載姜義華、張榮華編校:《康有為全集》(第四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頁。
[2]康有為:《我史》,載姜義華、張榮華編校:《康有為全集》(第五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頁。
[3]茅海建先生評論,康提到土耳其故事,是在暗示日本不會佔領北京,並預測將有列強幹預日本侵華之事。茅海建:《從甲午到戊戌:康有為<我史>鑑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62頁。
[4]參見康有為:《上清帝第五書》,載姜義華、張榮華編校:《康有為全集》(第四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頁;《聯英策》,載姜義華、張榮華編校:《康有為全集》(第四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頁。
[5]參見拙著:《萬國競爭:康有為與維也納體系的衰變》,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32-45頁。
[6]參見茅海建:《從甲午到戊戌:康有為<我史>鑑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510頁。
[7]康有為:《《進呈<突厥削弱記>序》》,載姜義華、張榮華編校:《康有為全集》(第四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11頁。
[8]卡爾·瑞貝卡與戴東陽對此細節都有所闡發,參見〔美〕卡爾•瑞貝卡:《世界大舞台:十九、20世紀之交中國的民族主義》,高瑾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54-55頁;戴東陽:《康有為<突厥遊記>稿刊本的差異及其成因》,載《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戴文對康有為《進呈<突厥削弱記>序》與《突厥遊記》史料考證甚詳,本書在二文考證上並無新説,但試圖將其納入新的解釋框架。
[9]以上引文,均見康有為:《進呈<突厥削弱記>序》,載姜義華、張榮華編校:《康有為全集》(第四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11-312頁。
[10]同上注,第312頁。
[11]這一見解得益於戴東陽的分析。參見戴東陽:《康有為<突厥遊記>稿刊本的差異及其成因》,載《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2]值得一提的是,康有為1908年親自訪問伊斯坦布爾的時候,仍然處於對立憲事業的熱切關注之中,他所撰寫的《突厥遊記》對青年土耳其黨人的1908年立憲大加讚賞。這一熱情在辛亥革命之後減退,康有為於1913年改寫了自己的《突厥遊記》,將對青年土耳其黨人的讚賞口氣改成懷疑口氣,這反映出他對辛亥革命與晚清立憲關係的新認識:立憲有可能成為一個向革命的過渡階段。參見拙著:《萬國競爭:康有為與維也納體系的衰變》,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125-138頁。
[13]〔美〕查爾斯·蒂利:《強制、資本和歐洲國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4]關於1911-1912年的“大國協調”,參見拙文:《“大國協調”與“大妥協”:條約網絡、銀行團與辛亥革命的路徑》,《學術月刊》2018年第10期。
[15] Carter Vaughn Findley,Turkey, Islam, Nationalism,and Modernity: A History,Yale University Press,2011,p.84. StanfordJ. Shaw & Ezel Kural Shaw,History of the OttomanEmpire and Modern Turkey,Vol.2,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178-179.
[16] Stanford J. Shaw & Ezel Kural Shaw,History of the Ottoman Empire and Modern Turkey,Vol.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p.182.
[17]相關討論,可參見賴駿楠:《清末立憲派的近代國家想象——以日俄戰爭時期的<東方雜誌>為研究對象(1904-1905)》,《中外法學》2018年第4期。
[18]端方:《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夏新華主編:《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1頁;載澤:《奏請宣佈立憲密摺》,夏新華主編:《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2頁。
[19] Martti Koskenniemi, The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 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Law,1870-196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127-135。
[20] Stanford J. Shaw & Ezel Kural Shaw,History of the Ottoman Empire andModern Turkey,Vol.2,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187.
[21] Carter Vaughn Findley,Turkey, Islam, Nationalism,and Modernity: A History,Yale University Press,2011,p.100-101.
[22]康有為:《補奧遊記》,載姜義華、張榮華編校:《康有為全集》(第八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頁。
[23]【美】塞繆爾·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等譯,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306-315。
本文發表於《東方學刊》2018年第2期(冬季號),有改動。

如需購買,請點擊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