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喊話司機要下車沒回應 搶奪公交方向盤被刑拘
據大河報·大河客户端2月16日報道,鄭州一年輕男子在乘坐公交車時,吆喝車長想要下車,沒有收到車長的回應,便上前和車長理論並抓取方向盤。
正常行駛的公交車由此被逼停到公交專用道的快車道上。而當時正值晚高峯,車上滿滿一車乘客。
男子行為引發全車乘客不滿。車長和乘客對其勸阻後,男子又和熱心管事的乘客們發生爭執,且再一次抓取方向盤。
隨之還和乘客們動起手來,乘客們紛紛報警。15日夜,事發後,當事男子被警方帶走。
16日,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最新獲悉,當事男子已被刑拘。

文內圖片均來自大河報
爆料:喊話司機要下車沒回應,男子兩次搶奪公交方向盤
15日傍晚,鄭州市民微信朋友圈傳出消息:“鄭州驚現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B2路公交行至農業路冉屯東路站牌時,一男子下車不積極,因為喊了句沒人聽見的要下車,就跑去搶奪司機的方向盤兩次。還和司機乘客動手。被人勸説還不依不饒,與全車人發生爭執。還好有先前的公交事件,大家安全意識都增強不少,司機果斷停車,大家爭先報警。6點半,男子被警察帶走。”
求證:當事公交車長稱,男子兩次去抓方向盤引全車乘客不滿
15日夜,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從鄭州市快速公交公司相關負責人處證實確有此事。16日中午,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聯繫到當事的鄭州B2路公交車長邢紀峯。
他説,事發15日傍晚6時02分許,他駕駛一輛18米長鉸接公交車由西向東方向正常行駛。

在電廠路公交站,他打開前後車門正常上下客,經監控查看確認無人上下客後,他正常關門起步。
當車開出站台約20米後,後方突然過來一年輕男子,上去抓住他的方向盤説,“我下車,你沒看見?”
因雪後路不好走,他當時開的不快,“大概30碼”。
突然遇到乘客抓方向盤,他非常驚詫,當時為了保證全車乘客安全,他立即兩手緊握方向盤,緊急制動,將車停穩。
此時,車被逼停的位置是快車道上的公交專用道。萬幸,當時後方並無其它來車,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車停穩後,邢紀峯立即向男子解釋説:“車上人多且車長,我確實沒有看見也沒聽見你要下車。再有一百多米就到下一站了,你能否下站再下?”
但男子不接受,仍然態度不好。
車上幾個乘客見狀,立即上前,將那名男子拉到一邊,有乘客此時就準備報警。
而此時,邢紀峯説,他也心想要報警處理,但因車當時停在快車道上,他擔心一車乘客的安全,所以看乘客們已將男子拉走並圍住男子,一時對他行車沒有影響,他趕緊繼續前行,準備在安全地帶停靠。
而這期間,全車乘客都開始指責那名男子行為惡劣。
當車繼續前行至冉屯東路站時,早已對該男子有防備的邢紀峯車速開的很慢,而等車剛開到站內時,那名男子又上前抓方向盤。邢紀峯穩住方向盤,成功將車停穩。
此時,車上幾名男乘客立即上前,又將男子抓了回去。將其圍在一個角落。
男子不願被拉走,動手捶了其中一名拉他的男乘客。這時,全車乘客羣情激憤,很多乘客幾乎同時紛紛報警。
此時,邢紀峯將車門一關,大家一起等警察。很快,警察趕到現場。

“警察簡單詢問情況時,那名男子還很不配合。”邢紀峯説,隨後,警察將那名抓方向盤的男子拷走。而他將全車乘客安頓到下班車上後,也跟隨警察一起前往派出所。同去的,還有當時車上兩名熱心男乘客。
15日夜在派出所,邢紀峯説,他和另外兩名熱心男乘客以及那名男子都被安排在不同的房間。他和另兩名男乘客配合警察做完筆錄後,已是16日凌晨2點多,他們先後離開派出所。而從進去派出所到離開,他們都沒再見到那名抓方向盤的男子。
而截至16日中午,警方也沒再進一步與他聯繫。
進展:當事男子15日晚被警方拷走,目前已被刑拘
15日晚11點多,鄭州快速公交公司相關負責告訴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奪方向盤男子和兩名男乘客以及車長應該都還在鄭州市公安局電廠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也告知此行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據車長説,刑偵已介入,正在處理中,等待定論。
“現在是以治安案件報的警,如果協調解決,可能會以糾紛性質不了了之。但如果刑偵介入,這個風口,應該會重罰。”該負責人説。
16日中午,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聯繫到此事的辦案民警李警官。他確認,目前男子已被刑拘,其它詳細情況沒有透露,“如果想詳細瞭解,最好是和宣傳上聯繫。”
不過,他説,此類案件他不能確定是否是鄭州首例,但此類案件,他還是第一次處理。
對此,鄭州市快速公交相關負責人透露,抓方向盤的男子姓倪(音),90年人。
“當時在派出所,民警就説,這就是典型的刑事案件。目前證人證言都齊了。至於監控,估計下一步警方還會進一步調取。”上述快速公交公司相關負責人稱。
經歷了此事的當事車長邢紀峯説,他幹公交車長近20年,這樣被乘客抓方向盤的事還是頭一次遇到,“以前看新聞,只是聽説過這樣的事,而發生在我身上,覺得特別突然和驚詫。這種行為太惡劣太過激了,我拉着滿滿一車乘客啊,這種人毫不顧忌其它人的安危,光顧自己利益。”
聲音:碰方向盤本身就屬於犯罪,應從重追刑責
對此,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採訪了律師、市民和公交一線車長。
有律師認為,該行為本身就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就是十年以上,最高死刑。沒造成後果,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事實上,目前此類事件判刑都偏輕。
有市民和公交車長認為,乘客一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應該被懲處,而且後果你絕對承受不起,從法律層面必須起到震懾作用。
問題1、該公交駕駛室是否有安全護欄?如果有,乘客又怎能靠近或搶奪到方向盤?
重慶公交墜江事故後,本報沿街查看鄭州公交駕駛室安全防護設施發現,大部分有護欄,但也有少部分公交駕駛室沒有加裝任何防護裝置。鄭州公交官方説法是,鄭州全市6000多輛公交,九成以上都有安全防護裝置。

但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此前街頭實地調查結果是,加裝了護欄的,有的是封閉門式的,但高度不高,僅到車長坐姿腰部;而有的是欄杆式的,高度雖然可以,但沒有完全將駕駛室遮擋,且中間有空隙。
目前鄭州公交駕駛室現有的這些安全防護措施,目前來看,對防護車長人身安全及方向盤問題上起不到太大作用。
就此,本報曾呼籲鄭州公交改進提升駕駛室防護裝置,鄭州市公交總公司也曾表態,會和公交車製造廠家聯繫,論證加裝或提升安全護欄的可行性。
那麼,該事件當中的這輛B2公交車,駕駛室的安全護欄又是什麼情況?
16日,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獲悉,當事的這輛公交車,駕駛室安全防護門是半封閉式的。
對此,鄭州市快速公交公司相關負責人説:“有關這一問題,鄭州公交暫時應該都只是駕駛室有半高的防門,不是全封閉那種。而且全國範圍看,真正做到全封閉的也很少,我想可能是有些原因。比如,如果做成全封閉式的,緊急制動和開關等都在駕駛室,一旦突發情況出現,是否真的有利而無弊,這個還真不好説。”
而此前,針對大河報大河客户端就此問題的獨家提問和獨家建議,鄭州公交總公司回覆説,公司會與公交製造車企聯繫,對現有公交駕駛室防護門能否改造或加裝成全封閉式樣的可行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而且國家目前對此也有要求,等國傢俱體標準出來後,鄭州公交會嚴格執行。
問題2、公交車上有下車提示按鈕?知道和使用者貌似不多
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經常乘坐公交出行,記者發現,鄭州公交現狀是,乘客一般都被要求從前門上後門下,即便惡劣天氣下,人在前門很難擠到後門,也是如此。這就出現了乘客好不容易從前門擠到後門要下車時,車長或許看不到或聽不到就已經關閉車門準備發車,有時需要下車的乘客便啪啪啪拍後門提醒車長。
而如果車廂人多擁擠聲音嘈雜或播放音樂、廣播情況下,後邊人喊下車,前邊車長有時確實也不易聽到。但這種情況下,光靠乘客吆喝根本不行。而國外如澳大利亞,公交車都加裝有下車提示器,乘客要想下車,一按按鈕,車長就一定能接收到。
這一點,16日,鄭州公交總公司相關負責人回覆説,公交車上的後門處都有下車提示按鈕。具體在後門前的鋼柱上 ,公交車上全部都有。
借鑑1:搶奪方向盤,山東已開追刑責進而判刑先例
2018年11月28日,山東東平一起司乘衝突案件一審宣判,因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是山東首例公交車司乘衝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將給今後類似案件設立“標尺”,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後果,形成司法震懾力。
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酒後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的一輛客車,車內載客18人。客車行駛至一處省道交叉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司機告知周某某只有在汽車站方可下車後,周某某即搶奪方向盤要求停車,導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後,客車停在道路北側路肩上。車輛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
東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井長生向記者表示,公共汽車司機對車上乘客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乘客人身安全繫於司機握的方向盤上。不論乘客因何原因與司機發生爭執,搶奪方向盤的行為相當於綁架整車乘客的安全來向司機施壓,也是拿車上乘客及道路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當兒戲。
“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其行為使車上乘客產生驚嚇和恐慌,給車上的司乘人員及過往行人、車輛造成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物安全。”井長生説,被告人實施了危險手段,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也介紹,這是山東首例公交車司乘衝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將給今後類似案件設立“標尺”。對於這類案件,法院將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懲治,形成司法震懾力,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後果。
借鑑2:加裝全封閉隔離門、張貼警示標語,設置“委屈獎”
萬州當地公交,自墜江事故發生後,當地新購置的22路公交車,裝有安全門,已投入運營。墜江事故發生後,22路公交車的車廂內貼上了“干擾駕駛-涉嫌犯罪”的標語。
為防止萬州公交事件在江陰發生,江陰公交系統花了大力氣,首先在全市1705輛客運車輛上逐車張貼了“干擾司機正常駕駛、危害乘客生命安全、觸犯刑法涉嫌犯罪”警示標語(如圖)。南京率先提出解決方案,那就是他們將給公交車加裝駕駛室隔離門,並且要求司機,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一切以行車人安全為主,並且還特別設置了委屈獎,獎金據悉,過去一開始為10元、隨後一路增加到了現在的200元。
有關委屈獎,在此前的系列報道中,鄭州公交內部人士曾透露,前些年確實也設立有委屈獎,但近幾年,已沒有這個獎項一説。
數據:全國範圍內此類案件,一半由乘客要求在非站點下車引發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是一個“輕罪”,起刑即為3年,最高可處死刑公開報道顯示,相關單位曾收集了全國各法院的相關案件,發現2018年宣判或裁定的類似案件共28起29名被告人。
從案件披露的信息看,一半的案件是乘客要求在非站點下車引發;爭執、毆打等行為基本都造成了車輛失控,發生撞車的比例接近七成。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大講堂”對該問題進行了法律探討。
據統計,涉罪案件中,大部分攻擊司機、導致危險發生的乘客,最終都被判處緩刑。
最高法法官:針對此類案件,建議增設新罪處“實刑”
乘客搶奪方向盤或者和司機發生爭執的行為,切切實實威脅着其他乘客以及車輛外人羣的人身財產安全,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就是血淋淋的一出慘劇;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對於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乘客,法院又以適用緩刑為主,令人質疑能否震懾此類行為。
針對此類案件,16日,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成宇告訴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説,鄭州剛發生的上述男子抓方向盤的行為,全國範圍來看是按“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的。但主要還是看後果,以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定性。即便構不成刑罪,也至少是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
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喻海松曾在研討會上提出,針對此類案件,可以仿照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在刑法中新增“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並根據具體情節和後果的嚴重性,設置起刑檔,如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可在三年以下量刑,隨着情節和後果的嚴重性,量刑幅度可以遞增。
喻海松曾提出,對於頻發的威脅行駛中公交車安全的犯罪,刑法該出手時必須出手,這樣才能震懾此類犯罪。
“目前,對於威脅公交車安全的行為,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是否能以其他罪名定罪,如尋釁滋事罪。”喻海松介紹,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他認為,如果乘客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特徵,也可以依此罪定罪,並處以“實刑”。
最新:最高法最高檢《指導意見》下發,“搶奪方向盤”等高危行為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據瞭解,2019年1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意見》指出,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後,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
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彙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案數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為表現、案發環境、危害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印發了《意見》。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
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同時,鑑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此外,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衞、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
《意見》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
同時,要強化宣傳警示教育,通過發佈案件進展情況、以案釋法、褒揚見義勇為行為等方式,向全社會傳遞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鈺濤説,上述搶奪方向盤的高危行為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已構成刑事犯罪。
(大河報·大河客户端記者 寧田甜 通訊員 趙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