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安:元和明前期南北差異的博弈與整合發展(下)
【文/ 李治安】
明前期承襲北制頗多與南、北制因素的兩次整合
朱元璋曾以“驅逐胡虜,恢復中華”作為北伐和翦滅元朝的旗號,明朝建立後,也採取過定都南京,懲元末權臣和貪贓之弊,廢中書省和丞相,以三司取代行省,創建衞所取代部族兵制以及“黃冊”和“魚鱗冊”等新制度,力圖較多擺脱蒙元舊制,使國家體制恢復到漢地傳統王朝的固有形態上來。
但不容忽視的是,朱明王朝自覺不自覺地繼承了頗多的元朝制度。這與朱元璋、朱棣父子帶有個性色彩的南、北政策以及朱棣遷都燕京都有密切關聯,客觀上更是元朝覆滅後所遺留的社會關係、文化意識等潛在影響使然。
朱元璋的舊部大都集中在濠、泗、汝、潁、壽春、定遠等淮西貧瘠區域,地跨淮水南北岸,“習勤苦,不知奢侈,非若江南耽逸樂者比”。該地曾經是宋金及宋蒙邊境,早在乃馬真皇后稱制後期即開始受到蒙古軍攻略,蒙哥汗四年(1254)起,已有部分蒙古漢軍屯戍該地。而後,有名的張柔亳州萬户等即以亳州為據點,長期在泗州一帶攻略。該地世祖末劃歸河南行省,區劃上開始和江南三行省相隔離。
**就元明之際的情況看,無論是行政區劃抑或風土習俗,朱元璋及舊部起家於南、北方交界之處,文化習性上半南半北,多半像北方人,也往往不被江南人認同為南人。**又兼元末多數蘇松“大户”士人黨附張士誠,朱元璋始終沒有把江南和江南士人當做可信賴的依靠力量,儘管他在某種程度上亦任用劉基、宋濂等部分浙東士人。總的來説,朱元璋與江南士人一直是合作、對抗相參,有時甚至是對抗多於合作,還以重賦及糧長制等,打擊蘇松“大户”及十人。對北方士人,朱元璋則較多屬意或眷顧,晚年曾以科舉偏袒南士的罪名處死南入主考官白信蹈等,還特意策問擢61名北士及第,這就是有名的“南北榜”。由此,還形成了分南、北取十的制度,與元朝科舉相近。

朱元璋像
建文帝則重用齊泰、黃子澄、方孝孺等江南士人,主張寬刑和均平江浙田賦,放棄朱元璋的猛政峻法和蘇松重賦政策,堅持的顯然是與乃祖迥異的南方本位及“仁政”。
朱棣“靖難”起兵燕京,其軍事上的依賴力量之一是元朝降將張玉、火真(蒙古人)以及驍勇善戰的蒙古朵顏三衞,北直隸又充當其軍力和財賦的後方。燕京及大漠南北還是朱棣戍守征戰的功業所在。直到明朝中後期,保定、大同一帶長期駐紮着1500人左右的降明蒙古、女真、回回兵卒等組成的“達官軍”,後易名“忠順營”。朱棣最後遷都燕京,又殘酷打擊包括江南士人在內的建文帝勢力。他奉行的無疑是比朱元璋更為明朗的北方本位。
鄭克晟教授關於明朝南方地主與北方地主的研究,日本學者檀上寬關於明朝專制政體歷史結構的探討,對筆者的啓發良多。洪武“南北榜”,仁宗朝“南北卷”,朱元璋製造空印案、胡惟庸之獄、郭桓案、李善長之獄、藍玉之獄和朱棣“靖難”後殘酷鎮壓建文帝陣營的南人集團以及最終遷都北京等等,都是以打擊江南地主,突破明初定都南京後“南方政權”的狹隘侷限,建立朱氏南北統一王朝為最高目標的。而朱元璋一朱允炆一朱棣三帝南、北政策的搖擺變動,包含着明統治者在南、北方略上帶有個人好惡的摸索與調整,其結果則加劇了明前期與元朝相似的南、北方,南、北人間的對立。
武宗時內閣大學士焦芳,河南沁陽人,“深惡南人,每退一南人,輒喜。雖論古人,亦必詆南而譽北,嘗作《南人不可為相圖》進(劉)瑾”。鄭克晟指出:南方地主與北方地主的矛盾,始終反映在明廷內部的一些政策中。這種鬥爭幾與明王朝相始終。更應注意的是,南、北方差異對立,實乃6世紀前後開始的中國經濟重心南移,特別是北宋與遼到元與南宋長達317年的隔絕對峙在元、明統一條件下政治的、文化的慣性持續。其直觀表徵是:區域上的南方、北方的差異或對立,族羣上的南人、北人差異或對立。明朝南、北士人的紛爭對立,承襲元代南人、北方漢人間的隔膜分野,很大程度上又是以當時南、北社會文化差異博弈或衝突為基本動因的。
需要補充説明的是,明成祖曾多次率鐵騎親征漠北蒙古,在武力剿滅北元貴族勢力的同時,又不可避免地受到草原野蠻剽悍習俗和蒙古主從關係的影響。藩王時期的朱棣曾奉命征討蒙古乃兒不花,“倍道趨迤都山,獲其全部而還”。即皇位後,又相繼於永樂八年(1410)、十二年、二十年、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親征漠北,駕凡五出,年垂二紀”。即使不論朱棣生母是否蒙古弘吉刺氏,朱棣本人無意中受到的草原習俗薰染影響,對他實行比乃父更為明朗的北方本位政策,顯然是有助力的。
如果説朱元璋實行的是半南半北的政策,眷顧中原北地的傾向尚帶有偶然或不穩定性,以建立南北統一王朝為最高政治目標,朱棣就與乃父顯著不同了。除了前述“靖難”,以燕京和北直隸充當根據地,以蒙古朵顏三衞等為軍旅精鋭,還應注意他殘酷打擊鎮壓建文帝勢力,自然容易站在建文帝南方本位的對立面,遂導致“欲定都北京,思得北士用之”等政策,導致其封爵燕王,肇興且起兵燕邸,最終遷都燕京等以燕京北地為基業所在的新體制。又兼他親征大漠蒙古時所受草原習俗及主從關係等影響。其結果,朱棣實行北方本位政策,就形成了主、客觀綜合支撐等較為成熟、穩定的態勢。

明長陵
朱棣受北方習俗影響和遷都燕京以及更為明朗的北方本位政策,無意中造成明前期繼承元朝或北方的因素較多。明朝的軍户制,“配户當差”的户役法,官府手工業和匠籍制,行省三司制,宗室分封及誅殺功臣士大夫,等等,都可以看到元制或北制的影子,都是被朱元璋率先保留或變通,後又被朱棣等略加改造而長期沿襲下來。
**軍户世襲制。**明初變通元千户和侍衞親軍制,創立衞所制,但依沿用元軍户世襲制。“靖難之役”與大規模對蒙古用兵,也造成沿用軍户制籤取軍士的急迫需求。衞所軍士另立軍籍,與民籍分離。軍户世襲,一人被垛為軍,進入軍籍,一家人世代充軍。其身份、法律及經濟地位,比較低下。既無4頃贍軍田免税的優待,又常與“謫發”罪犯為伍,故逃亡嚴重。
**“配户當差”的户役法。**明初沿襲元全民服役舊制,實行“配户當差”,分編為若干役種户籍,主要有民户、軍户、匠户、灶户四大户計,前期還有油户、酒户、羊户等80餘種專業户計。統一實施役皆永充,役因籍異,役有役田,以户供丁的户役法。田賦不僅是土地税,也是役。無論賦與役,都是建立在朱明皇帝對全國土地和人口領屬佔有的基礎之上。田是皇田,民是皇民,各色人丁必須收籍當差。朱棣營建北京等重大工程,也帶來徭役的擴大化。這與元全民服役秩序,幾乎亦步亦趨。
**官手工業與匠籍制。**明前期沿襲元朝官手工業制度,官手工業長期是手工業的主體。還實行工匠世襲的匠籍制,一旦進入匠籍,就必須世役永充,以輪班、住坐兩種方式,為官府局院無償服役。
**我們應高度重視朱棣遷都燕京的重要作用。****如果建文帝繼續執政,如果朱棣“靖難”後不遷都燕京,明朝南、北制因素複合並存的局面,肯定會比較短暫,以江南為主導的南、北制因素的整合,肯定會大大加快,南制或南方化的步伐也會大大加快。遺憾的是,歷史沒有如此發展,偏偏走上了朱棣遷都燕京的路子。而遷都燕京,應當在明前期政策本位自南而北或南、北整合基本以北製為主導的過程中具有關鍵意義。**換言之,朱元璋、朱棣父子,特別是朱棣個人經歷和政治文化心態等偶然因素,嚴重地影響了明前期南、北制因素的整合及走向,致使此番整合再次以北制佔優勢。於是,明朝南、北制因素的整合遂被分為前期和中葉兩階段,前期是北制佔優勢,中葉才是南制佔優勢。

紫禁城
或許有人會以朱元璋等懲元末權臣當國和法紀廢弛等弊端、實行嚴刑“重典”懲治貪官、屢興大獄處置觸犯皇權的宰相、士大夫等政策,認為明代制度獨立自成一體,承襲元制無多。我們承認,在上述幾方面,明朝確有自身特殊性。但刑罰寬嚴,只是王朝政策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正如秦、西漢法度一嚴一寬,涇渭分明,並不妨礙在基本體制上的漢承秦制。元、明兩代刑罰寬嚴,與秦漢類似,只是發生了秦嚴漢寬和元寬明嚴的位置顛倒而已。社會關係和基本制度往往會跨越王朝界限,在相連王朝之間前後因襲。秦漢、隋唐、明清都如此,元明亦難例外。
我們也承認,朱元璋的獨裁專制和虐待士大夫,並非單純是元舊制使然,相當程度上又是以朱元璋個人“乞丐和尚”卑微出身所萌生的猜疑病態心理以及效仿劉邦等為另一根源的。然而,拋開病態心理等偶然性,剝離由此派生的嚴酷虐待臣僚等個性政策,與元代亦有共通或相近處:那就是全民當差服役和臣僚奴僕化。這恰恰是明朝繼承元制頗多的基本方面。否則,從宋代“不抑兼併”的主、客户制到明代全民當差服役,從宋代“與士大夫共治天下”到明代嚴刑峻法處置士大夫等,都會出現歷史的和邏輯的斷裂、空白。
明中葉以後較前期明顯改變,南、北制因素開始實施另一次的整合,而且是改而以南制佔優勢或為重心。主要表現在軍户制、“配户當差”的户役法、官府手工業和匠籍制等相繼被南制或南方的相關形態所代替,繼承唐宋變革基本成果的南制因素逐漸上升為主流。
**募兵制替代軍户制。**從英宗正統末開始,朝廷派官員四方募兵,入伍後按日發餉,軍餉來自朝廷財税。募兵,起初主要是補充京軍和北方九邊兵員,後來因東南抗倭用兵而組建起來的“戚家軍”、“俞家軍”等也屬募兵。明後期的募兵,與唐神策軍、宋禁軍一脈相承,都是職業兵制。募兵的復興和比重加大,意味着明代軍制的基礎逐漸迴歸到代表唐宋變革成果的南方體制方面。
**“一條鞭法”取代“配户當差”户役法。**户役法鬆動,可追溯至正統中田賦折貨幣的“金花銀”。而後是正役改革,以宣德中“均耗折徵”起步,推行核實土地而平其税糧,還實行固定役額、縮短輪役時間的裏甲正役改革。另一方面是徭役改革,重點是銀差漸多、計丁驗糧輪當、定期審編的“均徭法”,又輔以“十段冊法”。最終是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融人中葉賦役改革成果,合併賦役項目且能折銀,部分徭役攤人田畝。這又意味着明後期賦役制同樣迴歸到南制方面。
**民營納税淘汰匠役制。**明中葉以後,匠籍制和輪班住坐,陸續變化。一是景泰五年(1454)將原五班輪流,改為四年一班,以減輕負擔;二是成化二十一年(1485)實施班匠徵銀免役。官府手工業和匠籍制逐漸趨於瓦解,改而施行民營為主和重在徵税。這也大體恢復到中唐兩宋的軌道。
總之,明後期,尤其是萬曆九年(1581)的“一條鞭法”,應該是南、北體制因素再整合的關鍵。核心內容當為税糧與徭役“通融科派”。某種意義上,重在革除徭役的“一條鞭法”,亦是南制因素壓倒北制的“里程碑”。
**令人奇怪的是,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前,江西、南直隸、浙江等地已於嘉靖和隆慶年間率先實施,但北方實行較晚,阻力頗大。**如萬曆五年正月户部給事中光懋上奏彈劾:“其法在江南猶有稱其便者,而最不宜於江北,如近日東阿知縣白棟行之山東,人心驚惶,欲變地產以避之”。東阿籍進士、官至禮部尚書的于慎行亦撰文批評“一條鞭法”在北方未必便利和“宜民”。山東德平籍進士、歷官河南巡撫和户部尚書的葛守禮,隆慶初亦奏言:“近乃定為一條鞭法,計畝徵銀,不論倉口,不問石數,吏書夤緣為奸,增減灑派,弊端百出”,竭力強調“願敕所司,酌復舊規”。

從張居正所擬聖旨和致山東巡撫李世達書信“法貴宜民,何為南北?”“民苟宜之,何分南北?”等措辭中,亦能窺知北方、南方吏民對“一條鞭法”譭譽不一,爭議頗大。北方官員士大夫對“一條鞭法”頗有微詞,這不僅僅是北方十人和南方士人營壘對立的緣故,更深刻的根源在於“一條鞭法”主要符合江南社會經濟發展及社會關係的需要,而在北方自耕農佔多數的情況下,勞動力不值錢,獲取、積累白銀困難,丁徭舊法等則簡單易行,便於徵集。自隋唐以來的近千年間,北方實行計丁收税及徭役制的時間長達650年左右,實行兩税法卻只有350年左右,無論是官府還是百姓對全民當差服役的丁徭舊法,都已習以為常;反倒是對計畝徵税派役,有些不太適應了。
另外,晚明商品經濟和城市商業化的發展較快,東南沿海城鎮市民社會或有雛形,儒士世俗化非常明顯,思想禁錮大大減少,等等,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南宋後期城鎮社會的延續與發展。人們在綜觀10世紀—15世紀的歷史之餘,常常會有這樣的朦朧感受:明後期與南宋非常相似,萬曆以後很像是對南宋社會狀況的“跨代連接”。其奧秘或許可以從前述南、北制因素的並存、整合、再整合及迴歸之中去探尋。誠然,“跨代連接”或迴歸,只是就脈絡方向而言,經上述博弈整合,還在新的條件下滋生或昇華出新的發展熱點。尤其是在南宋、元朝基礎上人超頗豐的海外貿易長足發展所帶來的大量白銀流人,取代元和明前期的紙鈔,長城“九邊”防禦體制所造成官府採購對東南工商業的有力刺激,伴隨漕運發展起來的運河城鎮經濟繁榮等。這三者應該是宋元所未曾有過的,某種意義上又是自明中葉南、北制因素的博弈整合、融匯互動之後的新發展和新進步。
然而,在某些領域內北制因素,或改變無多,或依然如故。主要是伴當僕從隸屬,籍沒制及賤民遺留,內朝官及宦官沿用怯薛家臣制,君主獨裁與臣僚奴化等。四者持續通行於元明兩代,對明代朝野的影響普遍而深刻。

長城
(一)伴當僕從隸屬
《蒙古秘史》中,伴當為蒙古語“那可兒”(niikurnoker)的漢譯,起先多表示同伴、朋友之義,1206年成吉思汗組建萬人怯薛之際,伴當已含有“隨從”等衍生義了。回是時伴當對使長的主從依附隸屬,已顯著增強。成吉思汗曾以“這等人如何教他做伴?”為由,毅然殺掉背叛使長的桑昆之伴當闊闊出,西征時又誅殺欽察部告主之奴。元代奴婢私屬通常不敢侵犯使長,或與成吉思汗上述嚴厲舉措,有一定因果聯繫。入元以後,或許受蒙古“門户奴隸”“既是奴隸,又是伴當”習俗的影響, “伴當”亦逐漸偏向僕從、隨從。如元雜劇楊顯之《臨江驛瀟湘秋夜雨》第四折驛丞坐場詩曰:“管待欽差猶自可,倒是親隨伴當沒人情”。此處“欽差”的“親隨伴當”,肯定是意為僕從、隨從了。傅衣凌教授《伴當小考》指出:“關於伴當的起源及其使用的年代……當知其在於元明兩代。……他和隨從、家僕、梯己百姓、奴婢以及部曲户、樂户等,同為元代社會中的不自由賤民。”
明代軍官佔用和役使“軍伴”,非常普遍且長期合法,明廷曾多次頒佈“鎮守總兵、分守、守備內外官員”合法佔用役使“軍伴”60名至1名不等的規則。萬曆中仍有江西南昌衞等軍官“濫捉餘丁,充役奴隸”,“由祖及孫,世屬其奴隸”。至清雍正朝,江南徽州、寧國二府依然有“伴當”“世僕”等殘餘。傅衣凌曾把元明伴當普遍使用的原因,歸結於避免重税和經商便宜或體現政治壓迫。需要補充的是,元代率先實施於北方而後又移植江南的驅口和“怯憐口”役使,也應是元明伴當普遍使用的另一重要背景。
(二)籍沒制及賤民遺留
元代籍沒的沉渣泛起,不僅移植於江南,也影響到明代。朱元璋興胡、藍之獄,連坐族誅功臣及其親屬4萬餘人。朱棣誅殺建文帝餘黨,又濫用株連籍沒。齊泰、黃子澄、方孝孺等被株連九族、十族,或稱“瓜蔓抄”。當時率先使用了《逆臣錄》、《昭示奸黨錄》等,還由此形成籍沒“律止是三條:謀反、叛逆、奸黨”。萬曆年間,才限定於“謀反及大逆”。朱元璋《大誥》直言不諱:“寰中士夫不為君用,是外其教者,誅其身而沒其家”。又欲將籍沒濫用於不願為其所用的士大夫身上。永樂中,翰林學士解縉下詔獄處死,“籍其家,妻子宗族徙遼東”;忠誠伯、兵部尚書茹瑺子茹銓等27人及田廬亦被籍沒。此後,諸如大臣顯宦于謙、嚴世蕃、張居正,佞幸江彬、錢寧,宦官王振、汪直、劉瑾、谷大用、馮保、魏忠賢、王體乾等,皆遭籍家之禍。閹黨、東林黨之爭中亦有被籍沒者。民間反叛賊寇“不分首從,律斬梟首示眾”,家屬也籍沒為奴。被籍沒者一是“俱發功臣家為奴”,一是充官奴“謫戍”邊疆。三百年後,清雍正朝批准出賤為良的山西、陝西等處樂户,即是永樂時被沒人教坊司的建文帝餘黨親屬,長期淪為官妓樂人,永在賤籍。

解縉
(三)內朝官及宦官沿用怯薛家臣制
一般認為,元代的怯薛宿衞與明代宦官,屬於不同朝代、不同性質的宮廷組織或勢力。需要注意的是,兩者在具有諸多本質差異的同時,亦存在一些類似之處。其一,宮廷內外職司,特別是執掌內朝相近。其二,與皇帝的主從或主奴關係格外牢固。
無論元代怯薛宿衞抑或明代宦官,其職司大抵能夠分為掌管宮廷機務、掌管環衞宮禁、生活服侍和掌管皇帝產業四大類。它們皆組成“內朝”,協助皇帝實施最高決策並處理機務。與元怯薛比較,明代內閣和宦官組合成的“內朝”,有如下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元代的“內朝”,基本上是四怯薛長及怯薛親近執事組成,僅夾人個別寵信的宦官(如樸不花);明代則是“內閣”票擬與司禮太監“批紅”的組合,“批紅”的宦官在內朝常居主導,且導致宦官專權。
第二,元世祖以後的中書省等朝廷樞要機構,是基於蒙古國時期汗廷大斷事官和必闍赤長,吸收漢法宰相制度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它與怯薛長及執事等“內朝”之間此消彼長,大體上處於逐步發展、逐步上升的狀態。元末還形成了兼掌侍衞親軍等的權相當國。明代則與此相反,中書省和丞相等明初即退出政治舞台,從而導致宦官與內閣首輔相勾結而權重,導致皇帝對宦官主導的“內朝”的極度依賴。正如明熹宗的自我強辯:“如不用婦寺,何人答應?便著吏部等衙門尚書等官進內侍奉?”
第三,明宦官和元怯薛近侍不僅均是“內朝”的主導勢力,而且在皇帝家奴身份方面有較多的相似之處。明宦官的皇帝家奴身份,自不待言,元代怯薛近侍與大汗之間,原本就基於草原貴族君主與那可兒(伴當)、使長與“門户奴隸”間的主從隸屬關係。元末,脱脱15歲擔任“皇太子怯憐口怯薛官”,後位居右丞相,但仍尊稱順帝為“郎主”而自謂“奴婢”。世祖朝近侍符寶郎董文忠的家內奴婢角色,最為彰顯。姚燧《董文忠神道碑》載:董文忠常侍御榻,世祖皇帝視之為螟蛉養子,甚至能夠“夜雜妃嬪候侍休寢榻下”,毫不迴避。像董文忠等替代宦官負責內廷生活服侍的怯薛近侍,為數不少,且未見其淫亂後宮。
究其根源,估計是他們與皇帝后妃間不可動搖的主奴關係使然。明宦官不僅沿用了元代怯薛近侍諸職能和“內朝”體制,還在與皇帝的主奴關係格外牢固方面,與元怯薛近侍大同小異。明後期,萬曆皇帝居然稱太監馮保為“大伴”,意即大伴當。此時在皇宮內伴當與家奴,似可畫等號。或者可以説,元怯薛近侍和明宦官在“家臣治國”方面,如出一轍。如果説仰仗皇帝對家奴的信賴及秉筆“批紅”操控“內朝”,是明宦官突破朱元璋“內臣不得干預政事,預者斬”的鐵牌聖諭而逾制專權的法寶,明宦官內部“各傢俬臣”和層層奴化的秩序,或是受到元宮廷怯薛組織內的“門户奴隸”主尊奴卑及“重台”、“人奴之奴”等習俗的較多影響。後者又可能是明代宦禍最烈,卻沒有像漢唐宦官廢立皇帝如同兒戲的深刻根源之一。
(四)君主獨裁與臣僚奴化
元朝北制雖不能簡單地和君主獨裁專制畫等號,北制中尚含有貴族特權和宰相“委任責成”模式及權臣當國等因素,但官僚臣僕化等又帶有劣根特質。如鄭思肖所説:“諸酋稱虜主曰‘郎主’,在郎主傍素不識‘臣’,唯稱曰‘解奴婢’。‘解’者至微至賤之謂”。“受虜爵人,甲可撻乙,乙可撻丙,以次相制,至於偽丞相亦然。撻畢,仍坐同治事,例不為辱”。元末葉子奇亦云:“嘗讀《酉陽雜俎》書,見其記漢禮,天子臨朝……尚猶存此等體貌大臣之禮。後世之待大臣,直奴僕耳,直牛羊爾。”可謂洞見底裏。
前揭朱元璋“寰中士夫不為君用,是外其教者,誅其身而沒其家”之言和忽必烈“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沒其家”的詔諭,大同小異,惟妙惟肖。朱元璋直接詆譭宋儒等有關道統高於君統的學説,編造出一套“君主即名教”的説法,充當鎮壓誅殺士大夫的理論依據。由此,君臣關係經元入明,步人最黑暗的時代。元代及以前,士大夫尚能普遍遵奉“出處進退必有道”的信條,君主有道,君臣相得,士人可以出而仕;君主無道,君臣不相得,士人可以退而隱。包括元朝在內的歷朝歷代都有一批名儒士人退而隱居。而隱居山野的名儒士人是否被君主以禮招用,還長期被奉為君主有道與否的重要尺度。然而,朱元璋《大誥》面世後,士大夫退而隱居山林的權利或自由,也被剝奪。誰敢隱居“不為君用”,就是大逆不道,就要招致殺身籍沒之禍。這是專門打擊士大夫的文化專制主義,是對宋代“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徹底背叛,而且流毒甚遠甚廣。
儘管明代的科舉學校都得到長足的發展,但士大夫一直受到皇權強有力的壓制,一直處於被朱明皇帝任意懲處的奴僕地位。廷杖作為“國粹”和法外刑,“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從明初一直打到明末亡國,明末還形成某種固定程序。在朱明皇帝獨裁專制的淫威下,臣僚的“致君行道”,多數只能是伏闕死諫,以盡臣節。給人的初步印象是,經過元朝和明前期君主獨裁與臣僚奴化的“洗禮”,“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黃金時代早已一去不復返了。元明士大夫仍然不乏追求道與道統的勇敢執著,但和宋儒相比,主體意識和自為精神多顯著退化,只是在方孝孺、解縉和李贄等個別非主流和悲劇性人物身上,還能看到宋儒精神的迴歸弘揚及其對獨裁專制淫威的努力抗爭。

影視作品中的方孝孺
兩宋的皇權雖有所加強,但它屬於唐宋變革中的“君權相權互動之下的君主專制化”(前揭張廣達文)。元明承接了第二個北朝“家臣治國”和臣僚奴化的野蠻舊制,清代在某種意義上也與此相似。明清廢掉宰相和相權,進而取消了士大夫官僚體制內製約皇權的代表性力量,取消了“君權相權互動”的機制,為皇帝獨裁專制的非正規性或隨意性大開“綠燈”。僅保留的喪失宰相名分及權力的“內朝”御用秘書班子,還始終與北朝“家臣治國”及臣僚奴化的野蠻舊俗摻和混雜在一起。
吳晗先生曾概言,元明清三代君臣關係轉變為主奴化,可謂獨具慧眼。這段時期皇帝獨裁專制,隨意性和非正規性的成分增多,在貴族政治削弱的情勢下反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膨脹發展。皇帝獨裁專制以臣僚奴化為代價來強化自身,恰是元明清皇帝獨裁專制與兩宋君主專制的差異所在。我們應該注重北朝“家臣治國”和臣僚奴化舊制所構成的“長時段”社會文化規範在助長元明清皇帝獨裁專制過程中的特殊效用,注重這種情勢下君臣關係的文化構架和士大夫的認同是否發生較大的變化。正是上述滲透着主從隸屬色彩的社會基本關係,構成了廣泛而深厚的文化土壤或社會氛圍。
結語
多方面的探究考察昭示,由於中古社會經濟與民族融合的混合作用,元朝統一以後南方與北方的地域差異依然顯著存在,導致國家制度或體制層面亦呈現南、北因素的並存博弈。元政權北制因素的勢力過分強大,北方制度向江南的推廣移植明顯多於南制因素的保留及北上影響,初次博弈整合的結果,北制因素穩居上風。元明鼎革,明前期繼承元朝制度頗多,南、北制因素複合並存還在繼續。朱元璋、朱棣個人因素與社會關係的頑固力量等,致使明前期南、北制因素的那次整合仍然是北制多佔優勢。明中葉以後南、北制因素或體制開始實施另一次整合,且改為南制佔主導。先後經歷元朝、明前期以北製為主導和明中葉以後南製為主導的三次整合,明後期才重新迴歸到代表唐宋變革成果的南制方面且得以昇華發展。此乃元明二朝因南、北差異而展現的社會整合發展的基本脈絡和走勢。
我們承認史樂民、萬志英的“宋元明過渡説”比起伊懋可“倒退消沉黑暗”説,有了明顯的進步。**實際上,從唐宋變革到晚明、清繁盛的數百年間,南方和北方差異很大,南方大體承襲唐宋變革而延續發展,北方則出現斷裂或“倒退消沉黑暗”。在實現南北統一後,又借元、明三次南、北制因素的博弈整合、融匯互動,迎來了全國範圍內新的發展高潮。**其中,博弈與整合的機制,尤為顯著,很大程度上是為全國規模的新發展或新昇華提供了基本動力與路徑。又兼,南宋始終堅持和發展唐宋變革的成果,將其列入“過渡”,似乎欠妥。明後期是社會經濟發展新高潮的開始,將其歸人“過渡”,也不太適宜。鑑於此,將史樂民、萬志英等所謂“宋元明過渡”描述為“元和明前期整合與發展”,似乎更為確切。無獨有偶,唐宋變革某種意義上亦涵容着隋唐統一後南朝、北朝二因素的博弈整合且演化昇華的意思。
**談到元明南制、北制因素的本質差異,情況比較複雜,似難用幾句話説得清楚。就社會形態的核心——社會關係而言,主從隸屬依附,大抵是北制的要害;租佃僱傭,大抵是南制的真諦。**前者偏重於超經濟的人身強制,後者偏重於經濟的契約強制。前、後兩者,恰又反映着唐宋變革的核心對象與成果。以驅口奴婢為例,鄭介夫説“南北之風俗不同,北方以買來者謂之驅口,南方以受役者即為奴婢”。鄭思肖亦云“被鬻男女曰‘驅口’,即江南之奴婢,皆絕賣,死乃已”。這裏北方“買來者”或“皆絕賣”,即《輟耕錄》所云“紅契買到者”。因元制良賤界限森嚴且禁止“買良為奴”,故此“買來者”原本就是元初軍前擄掠,後由“元主轉賣於人”。其主奴隸屬牢固,“所生子孫,永為奴婢”,人身強制可超越或主宰經濟強制,還出現“奴或致富,主利其財,則俟其少有過犯。杖而錮之,席捲而去,名曰抄估”等奇特情況。“受役者”,應指兩宋及元代江南流行的“典身”或“僱身”奴婢,即良人因窮困借貸。以人身作抵押,藉典僱契約與使主結成的役使依附關係。

賣身契
至於前述普通百姓的諸色户計制和配户當差,亦可凸顯國家對百姓超經濟的人身強制。元明盛行的籍沒制、“家臣治國”和臣僚奴化,同樣貫穿着主從隸屬的人身強制。換句話説,前述貫穿通行於元明的伴當僕從隸屬、籍沒制及賤民遺留、內朝官及宦官襲用怯薛家臣制、君主獨裁與臣僚奴化等四者,儘管表現層面或側重有異,其共同的內核卻都是主從隸屬依附。而兩宋主户、客户制和兩税法、明一條鞭法等,其契約等經濟強制的性質,又昭然若揭。兩宋“與士大夫共治天下”及“學得文武藝,貨於帝王家”,則頗能體現君臣關係層面的僱傭或“致君行道”色彩。概言之,北制式的社會關係,大抵停留在隋唐均田民及部曲等階段;南制式的社會關係,則主要體現為唐宋變革後的主户、客户等租佃經濟關係。本文論述的“南北差異的博弈與整合發展”,核心亦着眼於社會關係層面。因為唯有主要從社會關係的“窗口”去觀察,“元和明前期南北差異的博弈與整合發展”才能論説得清楚,探究得明白。
經過元、明南北差異的三次博弈整合,百姓身份及君民關係的進步顯著,“一條鞭”等改革,致使諸色户計制和配户當差等制度解體,百姓與官府的關係,比較徹底地迴歸到唐宋變革“兩税法”的軌道且有所前進。然而,君臣關係及籍沒制等依然保留較多臣僚奴化的北制色彩。原因是多方面,其後清朝統治者再次帶人八旗、包衣等舊俗,也值得注意。
元人胡祗通説:
法之不立,其原在於南不能從北。北不能從南。然則何時而定乎?莫若南自南,而北自北,則法自立矣。以南從北,則不可。以北從南,則尤不可。南方事繁,事繁則法繁。北方事簡,事簡則法簡。以繁從簡,則不能為治。以簡從繁,則人厭苦之。設或南北相關者,各從其重者定。
應該承認:由於疆域過大、經濟重心南移及北方遊牧文明與中原農耕文明間的複雜聯繫,中近古乃至現代,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結構、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南北地域不平衡長期存在。胡氏承認南北差異,正視南北不平衡,主張依據實際情勢制定相應政策的看法,是很有見地的。但胡氏只説對了一半,需要補充説明的另一半是,南制因素大體是唐宋變革成果的發展趨勢,北制因素的核心則是北方民族頻繁帶人的主從隸屬。像元明的軍户世襲、“配户當差”户役法和籍沒法以及臣僚奴化等,無不滲透着北制因素。後者對元明清社會和官僚秩序等都產生了多種負面的影響。代表唐宋變革成果的南制因素,則是先進的,引領潮流的,理應得到肯定和支持。諸如諸色户計“配户當差”與主、客户租佃制之間,臣僚奴化“廷杖”和趙宋“與士大夫共治天下”之間,野蠻與開明、落後與進步的差別,洞若觀火,涇渭分明。只有在承認和支持南制因素先進性的前提下,兼顧北方,鼓勵推動南制因素主導下的南、北整合發展,“南北相關者,各從其重者定”,才能順乎潮流,才是理性和有益的。
**元和明前期南北差異博弈整合的探討,還能給予我們一些有益的啓迪與思考:數十年來,受“大一統”觀念的影響,用單一範式命題去描述全國的體制、社會關係和社會發展,幾乎習以為常。其實,“大一統”本身,不僅和經濟發展、民族文化等發生制約、互動,同時也和地域差異等發生制約、互動等聯繫。**由於中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特別是岡北方民族多次入主中原而直接導致的經濟、文化重心南移及社會精英羣體南渡,單一或整體一元化的思維範式和命題描述,往往不夠周全,容易給揭示古代社會發展真相造成一定的障礙或困惑。就中國古代的實際情況而言,社會經濟及民族交融,固然是歷史發展的基礎或主線,其作用也大體是關鍵性的。
但是,中國的地域畢竟太大,社會經濟及民族交融等往往是和南北地域差異混合在一起,共同影響制約着歷史發展進程,尤其是東晉和南宋兩次南渡以及隨之而來的兩百年左右的南北分裂對峙,以及10世紀以來長江中下游文明地帶崛起及其與黃河古老文明地帶、大漠草原文明等並存。於是導致以淮河、秦嶺為界的南方、北方,長期構成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民族文化及區域子文明等頗有差異的兩大地域板塊。以上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及民族交融等主線因素,遂經常是以南、北地域為載體,來施展或表現。南、北地域等不平衡發展的“累積性影響和連續的相互作用導致了社會幾乎所有方面的根本性變化”。**在這個意義上,唐宋變革抑或元明整合發展,都隱含着南、北地域差異博弈整合的內容。換言之,考察中國古代歷史,在通常關注社會經濟及民族交融等主線的同時,應格外重視南、北地域關係的視角,格外重視前者藉後者為載體來施展表現的情勢或機制。**唯有如此,才能準確全面地把握古代歷史發展的真相與全貌。
本文原載於《歷史研究》,觀察者網經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