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雨瀟:那些誇西方司法獨立的人,真懂這個詞嗎?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戴雨瀟】
舉世矚目的孟晚舟案近日不斷出現新進展。當地時間3月6日,孟晚舟再次出庭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在庭上正式確認加拿大司法部已經簽發引渡進行授權令(Authority to Proceed)並宣佈了引渡聽證會將於5月8日舉行,標誌着加拿大政府執意要將引渡程序進行到底的決心。幾個小時後,華為舉行外媒記者會宣佈將會起訴美國政府。兩天前,孟晚舟也對加拿大政府、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和皇家騎警提起訴訟。
自去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温哥華轉機時被加拿大警方突然逮捕之後,我國政府已經數次表明立場。外交部首先召見了加拿大大使,就加方拘押孟晚舟提出嚴正交涉和強烈抗議,聲言如果加方不釋放孟晚舟,必將造成嚴重後果;隨後召見了美國大使,就美方無理要求加方拘押孟晚舟提出嚴正交涉和強烈抗議,敦促美方糾正錯誤做法,撤銷對中國公民的逮捕令。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表示,“美方行為從根源上講既不符合國際法,也不具備任何正當性,而是具有高度政治性,實質上是一種科技霸凌行為。”新華社亦刊文指加拿大的做法“於法不顧,於理不合,於情不容,性質極其惡劣,是對中加關係的嚴重損害。”[1]

一、加拿大當局推卸責任
在去年加拿大警方逮捕孟晚舟之後沒幾天,加拿大總理特魯多就趕忙立刻“澄清”説“加拿大是個司法獨立的國家,警方逮捕孟晚舟的決定沒有被政治干預”[33]。筆者認為這一論調實在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按照加拿大卑詩省高等法院法官在孟晚舟的保釋聽證會上所言,美國在孟晚舟被逮捕時尚未發出正式的引渡要求(extradition request),加拿大此次針對孟晚舟的行動是依照美國方面的非正式要求而做出的“臨時拘捕”(provisional arrest)。
根據加拿大與美國簽訂的引渡協議(第11條第1款),在這種情況下美方甚至不需要提供什麼證明孟晚舟確實犯罪的決定性證據,只要給加方提供孟晚舟個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年齡、外觀等)、表明美國政府可能對孟進行引渡的“意願”(indication of intention)和美國檢方開具的逮捕令(warrant [of] arrest)即可。在加拿大實施“臨時拘捕”之後,美方需要在60天內發出正式的引渡要求[34]。
加拿大這個國家的引渡程序大概分為以下幾步:當他國提出“臨時拘捕”或“正式引渡”的要求之後,加拿大這邊首先會報給司法部,然後由司法部長(同時也是加拿大總檢察長)和司法部下屬部門“國際援助小組”(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Group)決定如何因應。按照加拿大的體制,司法部長是由加拿大總理任命、對總理負責的內閣成員,屬於不折不扣的行政機關,而不是獨立於行政部門的司法機關。西方所謂的“司法獨立”中的“司法”指的是法院而不是“司法部”(關於“司法”這個詞引起的誤會我在文章的後面部分會詳加説明)。

孟晚舟被逮捕時的加拿大司法部長王州迪(Jody Wilson-Raybould,已於今年1月14日“被轉任”退伍軍人部部長)
加拿大國內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 of 1999)規定,是否同意美國拘捕要求(然後向法院申請逮捕令)的決定權在特魯多的部下、加拿大司法部長王州迪手中。在她同意代表美國向加拿大法院申請臨時拘捕令之後,法院會決定是否發出臨時逮捕令[35]。整個過程到法院這裏才開始第一次觸及政府的“司法分支”。

加拿大《引渡法案》第12條:(司法)部長在收到引渡方關於暫時拘捕某人的請求後,可以(而不是“必須”)授權總檢察長(他自己)申請臨時逮捕令。
《引渡法案》第21條:如果某人已被暫時拘捕且(司法)部長已授權繼續進行引渡聽證會,那麼法官必須規定引渡聽證會的日期。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就如同新聞報道的一樣,孟晚舟12月1日在温哥華轉機時突然被捕,並於十天後以1000萬加元獲准保釋。一月底美國向加拿大正式發出了引渡要求。之後加拿大的新任司法部長大衞 ⋅ 拉梅蒂(David Lametti)有30天時間決定是否授權繼續進行引渡程序。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司法部長有權拒絕簽發授權進行令。如果他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發,那麼孟晚舟就會被立刻釋放。不過遺憾的是,拉梅蒂還是在3月1日簽署了授權進行令,從此正式開啓了加拿大政府對孟晚舟的引渡程序。
昨天孟晚舟再次出庭卑詩省高等法院,法官確認授權進行令的簽發並安排引渡聽證會的日期為5月8日。下面,案件再次進入了真正的“司法分支”,引渡聽證會將決定引渡是否成立。法官將要判斷的是假如美國指控孟晚舟所做的事是在加拿大國內發生,是否觸犯了加拿大法律。如果孟晚舟的行為在加拿大也屬違法,並且按照加拿大法律會判刑超過一年監禁,那麼引渡成立,即“雙重犯罪”原則(dual criminality),否則引渡不成立[1]。
如果被引渡人不服判決,可以選擇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之後還可以繼續向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加拿大最高法院每年都會接到十幾個有關引渡的上訴,但在過去的三年中只審理了其中的三件。被引渡人為自己辯護的努力基本都是徒勞,根據加拿大司法部公佈的以往數據,過去十年中因引渡而被捕的人中有90%最終都被加拿大移交給了要求引渡的國家。
如果法院最終判定引渡成立,接下來案子還是會回到政府的“行政分支”交由司法部長全權決定是否下達最終的移交命令。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引渡法案》第46條第1款(c)項規定,“如果(司法)部長認為所尋求的引渡行為屬於政治罪或具有政治性質的犯罪,則(司法)部長必須拒絕下達移交令”[35]。

加拿大引渡流程圖。對於孟晚舟案來説,第一階段“授權進行令”的第四步剛結束,接下來要開始第二階段“司法過程”即舉行引渡聽證並由法官決定證據是否充分,(圖:加拿大司法部)
特魯多在採訪和聲明中多次以“司法獨立”為藉口撇清自己與孟晚舟事件的瓜葛,要麼是他對自己國家在1999年通過的《引渡法案》一無所知,要麼是他在故意混淆視聽、推卸責任。如上所述,在牽涉到法院(“司法分支”)以前,逮捕孟晚舟的決定是司法部(“行政分支”)做出的,在法院宣判之後最終決定是否移交孟晚舟的依然是特魯多手下的閣員——司法部長。孟晚舟事件所造成的政治後果理應完全由司法部長和他的頂頭上司加拿大總理特魯多承擔。

諷刺的是,加拿大前任司法部長王州迪指責總理特魯多幹預司法。據她所言,特魯多為了讓涉嫌腐敗的SNC-蘭萬靈(SNC-Lavalin)公司逃脱罪責,向她施壓,敦促其幫助該公司免受刑事起訴,甚至還在2018年修改法律,允許檢察官暫停對這家違法加企提起刑事指控。在王州迪毅然辭職後,加拿大總理首席秘書、特魯多自大學以來的密友兼顧問傑拉爾德 • 巴茨(Gerald Butts)和加拿大財政委員會主席簡 • 菲爾波特(Jane Philpott)也緊隨其後宣佈辭職。因為這一醜聞,特魯多已經損失了兩位閣員。加拿大《國家郵報》(National Post)毫不留情地嘲諷道“SNC-蘭萬靈案讓特魯多對中國的‘法治’説教顯得十分可笑”[2]。
二、加拿大荒唐的引渡程序
加拿大達爾豪斯大學法學教授羅布 • 柯里(Rob Currie)認為“雖然孟晚舟的律師一定會抓住政治迫害進行辯護,但是以政治理由拒絕美國引渡請求的想法對於加拿大來説是聞所未聞的事情。”[37]雖然加拿大和約50個國家有引渡協議,但是有至少九成引渡案的結果是加拿大把自己國家的人送到美國。説加拿大的引渡法是為美國量身定製的也並不為過。
加拿大現行的《引渡法》被很多法學界人士稱作該國法律體系的“死水”。在《渥太華市民報》刊登的一則訪談中,加拿大卑詩省律師、引渡法專家的加里 • 博廷(Garry Botting)無奈地表示:“大部分加拿大的引渡法官都是‘橡皮圖章’,他們想都不用想就會批准其他國家的引渡請求,完全不會考慮被引渡人那一方的辯護。現在律師們一碰到引渡案就繳械投降了。他們即便心知肚明自己的委託人是完全清白的,也會建議他們放棄無罪辯護,直接和檢方協商換取較輕的罪行。”
據他介紹,“當年《引渡法》的通過也是國會‘橡皮圖章’迅速戳過去的,並沒有經過充分的討論。另外按照法律本應有權力駁回法院引渡判決的歷任聯邦司法部長簡直是‘橡皮圖章’中的‘橡皮圖章’(the worst rubber stampers of all)。”對此博廷諷刺道:“我們總是在不遺餘力地滿足其他國家的各種要求。現在(對於加拿大來説)問題已經不是‘我們是否會照辦’,而是‘你希望我們跳多高來幫你’。”[38]
在孟晚舟之前,被加拿大政府引渡至外國的人中最知名的應該就是哈桑 • 迪亞卜(Hassan Diab)了。這位加拿大公民、卡爾頓大學社會學教授被法國當局懷疑與1980年的猶太教堂爆炸事件有關,該事件造成4個人死亡和40多人受傷。在2008年,迪亞卜被加拿大政府派出的一個全副武裝的特警隊逮捕。然後他經過了漫長的引渡程序,於四年後被引渡至法國。這位老教授在法國的牢獄中被單獨監禁了38個月後,法國當局由於缺乏證據放棄了對他的全部指控,將迪亞卜釋放回國。
事實上,巴黎爆炸事件兇手在現場留下的指紋和迪亞卜的指紋全都不相符。爆炸發生時迪亞卜甚至根本就不在法國,而是在貝魯特參加考試,大學的記錄和迪亞布護照上的簽章都能證明這點。法國方面能拿出的唯一“證據”是他們認為爆炸案兇手的字跡和迪亞卜的幾個字跡樣本“吻合”,但是其中第一個被鑑定為“吻合”的“迪亞卜的字跡樣本”其實並非來自迪亞卜,而是迪亞卜妻子的手跡[39]。

迪亞卜和他的女兒(圖:CBC)
在整個迪亞卜案中,加拿大政府和司法部門的做法完全已經到了荒誕不經的地步。根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在2018年獲得的秘密備忘錄,加拿大司法部高級律師在背後暗中幫助法國政府填補迪亞卜案中的漏洞、誤導法庭、並掩蓋了那些可能證明迪亞布無罪的證據。連迪亞卜案的引渡法官也説:“法國專家提供的證據令人費解、非常混亂,他們的結論也十分可疑。在公平審判的前提下,要靠這些定罪不太可能”。然而,法官表示,按照他對加拿大引渡法的理解,他別無選擇,只能將迪亞卜引渡。
迪亞卜的律師唐納德 •拜恩(Donald Bayne)認為整個案件中根本就沒有出現任何站得住腳的證據,但迪亞布還是受到了審判。“不需要任何宣誓下的證據,一個外國官員只需要在一張紙上籤個名就可以對加拿大人提出指控,你如何為此辯護呢?”拜恩説。被一個子虛烏有的指控耽誤了11年光陰的當事人迪亞卜只能無奈地表示:“這個錯誤是制度上的。加拿大的引渡法是個糟糕的法律。”[40]目前迪亞卜和他支持者正在呼籲公眾對加拿大的引渡程序進行公開的調查和改革。加拿大在標榜自己“司法獨立於行政”之前,應該先反思一下加拿大的司法是否獨立於別國的干涉。
我們無從得知加拿大的引渡程序未來將何去何從,但可以肯定的是短時間內不會發生什麼本質的改變。按照目前的程序,在加拿大司法部已經授權對孟晚舟進行引渡程序的情況下,無論之後的引渡聽證會上發生什麼、孟晚舟的律師如何辯護、我國在外交上對加拿大如何施壓抗議,孟晚舟最終都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加拿大當局移交給美國。雖然加拿大和約50個國家有引渡協議,但是有至少九成引渡案的最終結果是加拿大把自己國家的人給送到美國。説加拿大的引渡法是為美國量身定製的也並不為過。
三、美國政府的自相矛盾
在整件事的始作俑者美國這邊,白宮高官紛紛與孟晚舟案撇清關係,他們的理由是司法部的行動是“獨立的”。12月6日,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John Bolton)表示他事先獲悉加拿大將要逮捕孟晚舟,但不清楚是否有人告知特朗普。白宮貿易顧問納瓦羅(Peter Navarro)稱直到孟晚舟被捕當天,特朗普及整個談判團隊都對此不知情。9日經濟顧問庫德洛(Larry Kudlow)也説孟晚舟被捕時特朗普毫不知情[3][4][5]。
在星期二下午兩點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羅伯特 • 帕拉迪諾(Robert Palladino)告訴記者,“就像所有由司法部發起的案件一樣,本案完全基於事實和法律”[6]。貿易代表羅伯特 • 萊特希澤(Robert Lighthizer)稱華為高管被逮捕的事件和貿易談判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事件[7],都在試圖撇清孟晚舟事件和最近這段時間中美兩國之間發生政治、經濟和外交衝突之間的關係。

然而幾個小時之後,美國總統特朗普就給這些司法獨立的論調打了一記響亮的耳光。在當天傍晚接受路透社專訪時,特朗普毫不諱言地説,“如果對國家有好處,如果有助於達成有史以來最大的貿易協議(這很重要),我當然會在我認為必要的時候干預這個案件”。當被問到是否樂見孟晚舟被引渡到美國時,特朗普説他要先看看中國提什麼要求[8]。另外根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報道,白宮內部人士透露,政府對尋求引渡孟晚舟有着清晰的計劃,一些官員認為美國可以利用孟晚舟作為貿易談判的籌碼[9]。

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曾任CIA中國問題專家、小布什亞洲事務高級顧問的丹尼斯 • 懷爾德(Dennis Wilder)表示,幾乎可以肯定的是美國早就為孟晚舟的案件做好了準備,只是在等待一個拘捕她的機會。“這是一個非常激進的國家安全戰略,”懷爾德説,“對任何個人就間諜活動提起訴訟非常困難,但如果利用伊朗這個法律誘餌,起訴華為違反美國製裁規定銷售含美國產零部件的產品則容易得多。”[10]
其實不需要特朗普們自己站出來承認,我們就能從孟晚舟案件前前後後的過程中挖掘出非常清晰和明確的政治動機。根據去年12月保釋聽證會的內容,加拿大警方這次逮捕孟晚舟是依據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在2018年8月22日發出的逮捕令以及美加之間的引渡條約[11],而主導對華為調查的正是紐約東區的聯邦檢察官——理查德•多諾霍(Richard Donoghue)。在美國司法部網站上可以查到,這位多諾霍檢察官正是美國政府啓動的“中國行動”五人工作小組中的一員[12]。

所謂的“中國行動”(China Initiative)是由時任美國司法部長塞申斯(Jeff Sessions)在今年11月1日啓動的一項計劃,旨在反制其所認為的“中國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的威脅”。根據該計劃,美國司法部將全力調查涉及中國企業違反美國法律的優先案件,並“迅速而高效”地對它們提起訴訟。龍洲經訊(Gavekal Dragonomics)董事總經理亞瑟 • 克羅伯(Arthur Kroeber)指出,這一行動是美國的“精心策劃”,目的就是限制華為等中國企業在國際上開展業務的能力[10]。
事實上,根據美國司法部官方文件上的描述 ,“中國行動”的宗旨之一就是“貫徹和加強特朗普總統的綜合國家安全策略”[12]。不難看出,這項計劃從頭到尾就是一個政治任務明確、專門針對中國企業的圍堵手段。此次逮捕孟晚舟就是司法部檢察官在“中國行動”計劃之下的一項政治迫害行動。説得難聽一些,司法部在這裏的作用就是做特朗普圍堵中國的政治打手,整件事同那位國務院發言人口中所説的“事實和法律”沒有什麼關係。
四、“司法部”vs.“司法獨立”
針對美國司法部最近的種種作為,不少國內外的媒體和評論人指責美國現任總統特朗普干擾了“司法獨立”(比如[13][14][15])。其實司法部在特朗普上台之前也不“獨立”。在2016年,美國前總統奧巴馬為了和伊朗達成核協議,就曾決定“基於重大外交利益”取消對伊朗人賈米利的犯罪指控[16][17]。
美國著名雜誌《政客》(Politico)在一篇深度報道中披露奧巴馬政府在同伊朗的談判過程中極盡所能地阻撓美國緝毒局(DEA)調查“真主黨”走私毒品的工作,並指示司法部、財政部等政府部門“故意拖延”或“直接拒絕”緝毒局對販毒集團重要人物的逮捕、起訴或制裁申請[18]。可見美國司法部做政治打手的傳統由來已久,不惜背叛“事實和法律”全力協助總統達成政治和外交目的對他們來説幾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前中情局官員:奧巴馬團隊“真的真的真的非常想和伊朗達成協議”
既然司法部坐實了政治打手的身份,那麼我們從小到大耳濡目染以及特魯多口口聲聲的西方“司法獨立”又是怎麼回事?
其實這是個誤解,此“司法”非彼“司法”。
按照西方政治理論,“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裏的“三權”指的是立法部門(legislative)、行政部門(executive)和司法部門(judicial branch)。美國作為號稱實施“三權分立”的國家,以上三權分別由國會(Congress)、總統(President)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行使。“法院”或“法官”才是真正代表“司法部門”的政府機構。

美國政府的三個分支(Image: Documents of Freedom)
美國和加拿大的“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雖然名字裏有個 “Justice”(意為“公正”或“司法”),但它實際上不是司法部門,而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行政部門。這個部門的最高長官——“司法部長”是由總統/總理挑選和任命、直接聽命於總統/總理的內閣閣員。
在美國剛建國的時候其實並沒有“司法部”。直到一百多年後,總統發現自己需要法律顧問,於是聘用了一位熟悉法律的專家作為“總法律代表”或“總律師”(Attorney General)。他的任務就是給總統提供法律建議以及幫政府打官司(英語裏 Attorney 的原意就是“法律代表”“律師”或“檢察官”),其部分職責和現在我們熟知的“檢察官”差不多。
後來由於“總法律代表”的工作量越來越大,一個人無法承擔,然後政府才圍繞他設立了一整個部門。鑑於這一新部門的職責還是幫政府處理司法問題,當時的人也就想當然地把它稱做“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19]。也就是説在美國歷史上是先有的“司法部長”後有的“司法部”。(為了防止和真正的司法部門(法院)混淆,將 Justice Department 翻譯成“司法行政部”或“法務部”其實更準確一些。“法務部”的最高長官 Attorney General 應該直譯為“總檢察官”或譯為“法務部長”。)在瞭解了這段歷史之後,就不難理解為什麼美國司法部現在要積極為迫害中國企業衝鋒陷陣——因為司法部長從一開始就是總統聘的法律幫手。
五、最高法院和“司法獨立”
至於美國真正的司法機關——各級法院,其實也很難説是真正“獨立”的。目前最高法院、13個巡迴法院和94個地區法院在任的總共870個聯邦法官並非從天而降,他們全部都是總統根據憲法第三條任命的[20]。隨着近年來美國社會“政治極化”(political polarization)的現象越來越嚴重(保守派更保守、自由派更自由),不同總統所任命法官的政黨色彩也愈發鮮明。按照美國憲法設計,本應公正客觀、超越黨派、“獨立”於政治之外的法官們現在在政黨和意識形態之爭中旗幟鮮明地站隊表態。

美國最高法院現任九個大法官在意識形態光譜上的分佈。光譜左邊為偏向自由主義,右邊為偏向保守主義。藍色為民主黨總統提名,橙色為共和黨總統提名。圖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本應“獨立”審判的大法官在判決中展現出的意識形態色彩與提名他們的政黨高度吻合。(圖:axios)
在特朗普上台之後,很多奧巴馬任命的自由派法官就開始對他的各項政策百般阻撓。總統和法官之間嚴重的政見衝突在第九巡迴法院得到了激化。由於該法院阻擋特朗普提出的移民庇護禁令,特朗普上個月就在推特炮轟第九巡迴法院“是個徹底的災難”,指責該法院法官判決的政治傾向過於明顯。

其實他的批評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根據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的統計數據,在第九巡迴法院上交最高法院複核的判決中有80%都被最高法院否決了,在全美所有巡迴法院中被駁回率僅次於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的83%,原因是判罰結果過於明顯地偏向自由派的政治立場。不出所料,這兩個法院的共同特點是大部分法官都是由民主黨提上來的——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有三分之二的法官是民主黨提名的,在第九巡迴法院這一數字更是高達77%,這其中又有近六成的法官是奧巴馬提名的[21]。因此特朗普經常指責一些阻撓他的法官是“奧巴馬的法官”(Obama judges)。
美國法院不僅沒有真正獨立於行政和立法公平公正地行使職權,現在反而成了黨爭和意識形態戰場的延續。問題歸根結底還是出在制度設計上。美國憲法的起草者為了保障司法不受其他政府分支的干擾,所以仿照英國規定聯邦法院法官的任期為終身(“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美國建國先驅之一、《獨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馬斯 • 傑佛遜在十九世紀初就看出了這種設計的弊病,他在給友人的書信中寫道,“由於法官任期無限,沒有人可以拔掉他們,所以各個立場對立的政治派別會將法庭當做他們黨爭的堅固堡壘”[22]。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傑佛遜建議將法官的任期調整為四或六年,並且允許總統和國會將不適任的法官免職[23]。不過這一建議並沒有被採納。美國最高法院這一奇特的體制設計與其説是讓司法制衡行政,不如説是讓前任總統制衡現任總統,讓歷史的負擔阻礙社會的前進。任何大膽改變現狀的嘗試都會被這一陳舊的機構懲罰。
六、強人總統 vs.“司法獨立”
傑佛遜的擔憂在後來得到了印證,美國司法體系除了讓現在這位特立獨行的特朗普在更改移民法規等方面屢屢碰壁以外,也給歷史上的其他的社會改革製造了巨大的阻力。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社會改革之一“羅斯福新政”就險些被這一陳腐的制度扼殺在襁褓之中。在富蘭克林 • 羅斯福(F.D. Roosevelt)就職時,美國處在“大蕭條”的谷底——將近三分之一的勞動人口失業、銀行一家接着一家關門、社會上百業凋敝,過度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將資本主義推到了崩潰的邊緣。羅斯福在任期的前一兩年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通過增加政府對民間經濟的干預的方式來緩解了當時嚴重的經濟危機和社會矛盾。新政得到了當時美國廣大人民的擁護和支持,卻遭到了保守派把持的最高法院的強烈反對。
當時最高法院裏的九個大法官中的大部分是他的前任總統們在大蕭條時期任命的,有六個人年齡超過了70歲,其中四個頑固的保守派法官幾乎判了所有羅斯福提出的重要經濟提振措施政策違憲。當第五個大法官,也是當時整個最高法院最年輕的大法官,六十歲的歐文 • 羅伯茨(Owen Roberts)也跟着他們投反對票的時候,不僅很多羅斯福之前提出的經濟政策被一一撤銷,連新推出的重要國會法案也無法通過了。這讓羅斯福憤怒地指責最高法院利用憲法“製造出了一片政策的‘無人區’,讓一切政府部門都無法正常運作”[24]。
當這位強勢的總統敏鋭地察覺到全社會上下對最高法院的怒火已經到達了一個臨界點的時候,他決定將美國憲法的“制衡”精神拋諸腦後,為了自己的新政策同最高法院奮力一搏。在1937年2月5日,羅斯福扔下了一記震撼全國的重磅炸彈,他在“司法程序改革法案”(Judicial Procedures Reform Bill)中提議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數量。這樣他就可以提名安插幾位支持新政的法官,保證政策得以順利推行。不知道是被羅斯福的“摻沙子”法案(court-packing plan)嚇到了,還是不願再承受美國老百姓的怒火,關鍵搖擺票羅伯茨突然開始改變主意轉而支持羅斯福新政。
從那以後,還是由完全一樣的九個人組成的最高法院對同一本憲法的詮釋出現了180度大轉彎。比如在1937年3月,最高法院在“西海岸酒店公司訴帕裏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中以5:4判決支持華盛頓州的最低工資法律,雖然就在幾個月前它剛剛判紐約州一項內容幾乎完全一樣的法律違憲。兩週之後,最高法院在“勞工委員會訴弗裏德曼-哈里 • 馬克斯服裝公司案”(Labor Board v. Friedman-Harry Marks Clothing Co.)中以5:4的判決維護了《國家勞動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決定一個弗吉尼亞州小工廠的經營屬於“跨州貿易”,不過在一年前,他們卻認為橫跨數州的採煤業不屬於“跨州貿易”……[25]。隨着最高法院的多數票開始一一推翻之前做出的判決轉而全面支持“新政”,羅斯福再也沒有受到來自這九個老頭的阻撓,“摻沙子”法案也就沒必要再提了。

羅斯福和1932年時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的這一突然轉變被很多美國歷史學家和法律學者稱作“1937年憲法革命”(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of 1937)[26]。其實,與其説這是憲法的革命,倒不如説是美國人在實質上革了憲法的命。羅斯福提出的多項政策,比如“全國工業復興法案”和“農業調整法案”等,平心而論確實有違憲法條文。他還突發奇想,在美國沒有面臨任何戰爭威脅的時候援引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通過的“戰時通商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通過其賦予總統在“緊急狀態”下的特權直接命令美國國內的百姓和機構將手中的黃金全部上繳國庫[27]。這項堪稱明火執仗的法令踐踏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裏所説的“無論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卻直到四十多年後才被廢除。
羅斯福這些破壞司法獨立甚至公然違背憲法的政策得以施行數年甚至被後世傳頌,一方面當然是因為他本人倔強的性格和強硬的政治手腕,另一方面也來自民意對他近乎無條件的信任——當國家在危難關頭的時候,美國百姓在憲法和麪包之間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後者。在美國歷史上,羅斯福並不是唯一的特例,不少曾經改變美國的強勢總統都有蔑視司法的記錄。
比如美國民主史上最有權勢與威望的總統之一亞伯拉罕 • 林肯在獨立戰爭前後用行政權力強制停止執行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不經任何司法程序就逮捕和關押南方邦聯的同情者。出於對首都華盛頓特區安全的擔憂,林肯把毗鄰的馬里蘭州的很多親南方的政治領袖直接關進了麥克亨利碉堡[28]。最高法院在“梅里曼案”(Ex Parte Merryman)中判定林肯的做法違憲,但是林肯對判決置之不理,公然藐視最高法院的權威[29]。

違憲者林肯
第七任總統安德魯 • 傑克遜(Andrew Jackson)在任內大力推動驅趕印第安人。1832年的時候佐治亞州強行奪取一片條約規定屬於印第安人的土地,因為印第安民族切羅基人那裏發現了黃金。最高法院在“伍斯特訴佐治亞州案”(Worcester v. Georgia)中立場上同情印第安人,裁定佐治亞州無權對印第安人行使州法,佐治亞州無視了這一判決。傑克遜不僅支持佐治亞州蔑視司法,還嘲諷最高法院“既然馬歇爾大法官決定了,就讓他自己去執行吧”,然後派兵幫助佐治亞州驅逐印第安人[30]。
第二任總統約翰 • 亞當斯(John Adams)和第二十八任總統伍德羅 • 威爾遜(Woodrow Wilson)都曾在任內下令逮捕和關押“辱罵”政府、國旗、憲法和軍隊的異見人士,違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的“言論和媒體自由”,等等等等。類似的情形十分普遍,以至於有學者説,“縱觀美國史,偉大的總統似乎總是與最高法院的司法立場為敵。”[31]即便是在被很多人認為“奉憲法與權力分離為神明”的美國[32],司法權也無法完全超然或獨立於行政權,“強人總統”總是會在歷史的關鍵時刻為了捍衞的重要政策而試圖獨攬三權。這就涉及到一個國家應該如何對待法律和司法這一歷史悠久又意義重大的政治哲學問題。
七、論法的精神
正如我國最高領導人所強調的,不能脱離特定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來抽象評判政治制度。西方“司法獨立”思想流行的背景是在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中,新生產技術的出現要求把勞動力從封建主的人身控制下解放出來,從而滿足資本主義生產的需要。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和“天賦人權”等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學説開始萌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司法獨立”發展成為國家上層建築,積極維護資產階級既得利益和資本主義社會秩序[41]。
現代“三權分立”思想的創立者洛克和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國家權力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機關手中,那麼公民的權力就無法得到保障。然而殘酷現實是,政府權利的分離和相互制約並沒有有效地維護人民的權益——在實行“權力分離”的西方國家裏,人民反而是被政府的不同分支輪番壓榨。無權無勢又請不起“明星律師”的普通老百姓在法庭通常也會佔劣勢。使得人民的公平和正義無法得到司法的保障。
鄧小平早就提出:“在改革中不能照搬西方,不能搞自由化……我們講民主,不能搬用資產階級民主,不能搞三權鼎立那一套。我經常批評美國當權者,説他們實際上有三個政府。當然,美國資產階級對外用這一手來對付其他國家,但對內自己打架,造成了麻煩。這種辦法我們不能採用。[42]”最高領導人也在2018年8月24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發表講話指出“既要從中國優秀傳統法治文化中吸取豐厚滋養,又要學習借鑑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決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我們一方面要敢於向西方錯誤思想亮劍,另一方面應該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43]。

中國式法治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明確法律範圍和司法責任。早在一百多年前,清朝監察御史吳鈁就已經懂得“夫國家者主權所在也,法權所在即主權所在[44]”。法制體系建設首先應該保證法律的行使範圍和主權相符,既不能像加拿大的引渡法那樣,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隨意將人引渡至別國,也不應像另一個極端美國過度濫用“被害人國籍原則”(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和“保護性管轄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將自己的國內法加諸全世界。
司法責任制的核心就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在西方的“司法獨立”制度下,法官權力的行使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法官自身的司法理念和能力也無以保障[41]。比如當下美國總統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首先看中的是後者在意識形態光譜上的位置,而不是他的法律素養或道德品質,使得本應莊嚴而肅穆的法院淪為黨爭戰場的延續。美國實行的法官“任期終身”和我國推行的法官“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比鮮明,在制度設計上高下立判。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選擇退休的年齡越來越大,在任時間越來越久。
現在的九位大法官中任職時間最久的是老布什在27年前任命的托馬斯大法官,年齡最大的為今年85歲的金斯伯格大法官。有趣的是這兩人恰好分別為九位法官中意識形態最保守和最自由的。
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並施。依法治國應當像《韓非子》中所書:“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所謂法,就是由官府明文公佈,賞罰制度深入民心,對於遵守法令的人給予獎賞,而對於觸犯法令的人進行懲罰)[45]。其核心精神為依照黨領導廣大人民羣眾制定的法律治國:在立法層面及時制定和修改各項法規,不斷健全法律制度;在執法層面樹立執法權威、規範執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在司法和司法行政層面,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大前提下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應當注意的是在我國體制下,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均由人大產生,對其負責,並受其監督,絕不是像一些西方國家那樣讓整個“司法分支”獨立於政府的其他“分支”行使權力。
對於完善法治建設來説,政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至關重要。只有政府部門帶頭守法、敬法,才能推動法治精神在全社會加快樹立[46]。正如秦國著名的改革家商鞅所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47]”,法治的破壞往往是從居上位者開始的。同時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加強普法工作,增強人民法律意識。“和民一眾,不知法不可。[48]”民眾如果不瞭解法律,當然很難做到自覺守法。以德治國即是發揚孔子的尚仁思想“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以德行來教化,以禮制來約束,百姓會知道羞恥並且可以走上正善之途)[49],在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的同時也要積極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43]。

美國最高法院大樓東面屋頂浮雕“偉大的立法者”(Great Law-givers)
從左至右依次為孔子、摩西、梭倫(戴雨瀟攝影)
三、確保公平公正。公平和公正是法治權威的保障,同時也是司法的靈魂。漢字“法”的偏旁三點水意為法應當像水一樣平。(《説文解字》:“平之如水,從水。”)兩千多年前《管子》所講的“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50]”就表達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確保法的公正,應當“循名責實”做到“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51]。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並重。
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擔心中國企業在5G領域的領先威脅到了他們在核心技術上長久的壟斷,於是在立法層面利用《國防授權法》條款針對性地歧視華為的設備和服務,在行政(司法行政)層面指示政治打手“司法部”刻意刁難和圍堵華為,甚至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韙直接跨國逮捕一位華為高管。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為了讓涉嫌腐敗的SNC-蘭萬靈公司逃脱罪責,頻頻聯合其他十位政府官員向前任司法部長王州迪施壓,敦促其幫助該公司免受刑事起訴,最終導致了王州迪和前聯邦財政委員會主席菲爾波特雙雙辭職。美加兩國以上的行徑就是典型的“立法而行私”,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其亂甚於無法”。
結語
孟晚舟被捕事件除了再次展現出美國及其附庸的霸道蠻橫之外,也讓很多人看清了西方所謂的“司法獨立”是一個多麼大的笑話。
一種司法制度怎麼樣,關鍵看它能不能滿足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西方“司法獨立”既無法確保人民的根本利益,也難以對司法公正構成制度支撐,無法實現實現司法公正的最終目的[41]。
面對眼下西方國家對我們在科學技術、意識形態、政治體制和文學藝術等等各個方面的圍追堵截,我們應該以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勇敢迎戰,開創未來。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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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範明志.“西方 ‘司法獨立’ 為什麼在中國走不通.”《求是》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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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管子 • 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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