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學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等食品經營場所
據教育部網站3月11日消息,由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衞生健康委等部門制定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公佈,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條細則迅速引發高度關注——《規定》明確,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
消息稱,《規定》已在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務會議、2018年12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9次局務會議和2019年2月2日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第12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學校管理方面,《規定》明確,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賣五毛一包辣條的小賣部 圖源:視覺中國
食堂管理方面,要求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
此外,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應當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學校食堂從業人員不得有在食堂內吸煙等行為。
那麼,對於超重、肥胖的孩子怎麼辦?
《規定》指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利用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食堂禁止採購、使用的食品又有哪些呢?
按照要求,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采購、使用:
(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消毒劑、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另外,中小學食堂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也不得製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幼兒園集中用餐不得製售的高風險食品目錄。
《規定》還指出,學校食堂製作的食品在烹飪後應當儘量當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應當按照相關規範採取熱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並在確認沒有腐敗變質的情況下,對需要加熱的食品經高温徹底加熱後食用。
而且,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櫃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高等學校食堂加工製作的大型活動集體用餐,批量製售的熱食、非即做即售的熱食、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留樣,其他加工食品根據相關規定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