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責成奔馳利之星4S店儘快退車退款,女子拒絕
(觀察者網訊)“奔馳車主哭訴維權”有了新進展!
據@西安發佈4月14日消息,13日西安市市場監管部門再次責成“利之星”4S店儘快落實退車退款事宜,某女士感謝市場監管部門對消費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並且願意接受調查核實以後依照有關規定更換發動機、或退換車的結果。
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利之星”4s店對消費者新提出的訴求和證據調查核實後,依法依規作出公正處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西安發佈 微博截圖
以下為通報全文:
引起關注的”某女士購奔馳車消費糾紛”一事,記者採訪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瞭解到該部門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2019年2月25日,投訴人某女士與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簡稱“利之星”4s店)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購車合同。3月27日提車後,因認為發動機存在問題與“利之星”4s店自行協商退換車輛未果。4月9日向陝西省市場監管局12315指揮中心、西安市12345熱線電話投訴,訴請退款退費。當日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接到上級轉辦立即安排處理,敦促“利之星”4s店依法妥善解決消費者投訴。下午投訴人又到“利之星”4s店繼續和店方協商,當晚要求“利之星”4s店簽訂了退車退款書面協議。
4月11日、12日,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先後對雙方退車退款協議情況進行了核實;對“利之星”4s店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已對“利之星”4S店涉嫌質量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對涉事車輛進行依法封存,並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對“利之星”4s店負責人行政約談,並要求該店通知奔馳(中國)公司協助進行調查。
4月13日,市場監管部門再次責成“利之星”4s店儘快落實退車退款事宜,聽取了投訴人新提出的八項訴求。當天,還組織“利之星”4s店負責人與投訴人對話協商,努力促成雙方達成解決問題的一致意見。對話中,店方負責人向某女士因購車問題引起的不愉快表示道歉,並表態願立即退款、承擔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後相應的法律責任。某女士感謝市場監管部門對消費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並且願意接受調查核實以後依照有關規定更換發動機、或退換車的結果。
目前,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利之星”4s店繼續加強溝通解決投訴問題。對消費者新提出的訴求和證據調查核實後,依法依規作出公正處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女車主首次與調查組見面 提出8點訴求
據@陝視新聞 13日消息,奔馳女車主首次與調查組見面 提出調查車輛PDI檢查是否真實等8點訴求。車主在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西部電子商城工商所向聯合調查組遞交資料,配合調查,這是車主與調查組的首次見面,相關訴求如下:

圖片來自@陝視新聞
1.調查該車車輛歷史,要求知曉該車到店至銷售期間的基本情況;
2.車輛PDI檢查是否真實,檢查人員有無資質,3月2日到3月27日期間又做了哪些檢查,車輛的檢查有沒有檢查到問題,檢查人員有無資質;
3.沒有任何利益的第三方對車輛進行檢測,如果是質量問題依法賠償,如果是三包問題,我們也願意接受。我們合法維權;
4.調查4s店在銷售過程中是否侵犯了我的知情權,是否有強制消費,收取的金融服費是否合理?要求調查是否存在違法;
5.規範汽車行業車輛PDI檢查;
6.奔馳官方要給一個正式的道款和情況説明;
7.對個人精神方面的損害給予補償;
8.對汽車行業銷售方面亂象進行整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延伸閲讀:消費者如何要求商家“退一賠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