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進駐,他發舉報信後被捕
本文轉自微信公號“政知局”(ID:bqzhengzhiju);文|艾恬************
“舉報”兩個字在很多時候都讓人覺得敏感,依法舉報是紀委監委發現違紀違法案件的重要渠道,但舉報不等於誣告,不實舉報對於黨員幹部來説是一場無妄之災。4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再次發文表示,要鼓勵依法舉報,讓誣告付出代價,健全澄清機制。
政知見注意到,最近,越來越多誣告、澄清的案例被披露,更多的細節被公開。尤其一些涉及到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的舉報案例被公佈,都非常典型。
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收到不實舉報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4月20日發佈的文章中,提到去年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進駐河南後遇到的一起惡意舉報案例。
文中提到,這是一場長達8年的誣告。2010年至2018年,柳溝營村黨員李國華以強迫交易,侵佔、挪用村集體財產,故意殺人等問題線索,持續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局等部門舉報平頂山市寶豐縣楊莊鎮柳溝營村原黨支部書記陳昌輝。
雖然多次舉報經查不實,但李國華一直盯着不放,找準機會就惡意舉報。
去年 8月,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進駐河南以後,李國華向督導組寄去多封舉報信,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將問題線索移交寶豐縣紀委監委。

(圖片均自“政知局”)
經過兩個多月的核查,寶豐縣紀委監委認定舉報內容嚴重失實。同時,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將有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李國華因此被捕。
文中提到,河南省紀檢監察機關公佈,對於故意造謠、誹謗誣告行為,2016年以來,全省查處誣告陷害類問題11件、14人,黨紀政務處分12人,移送司法機關2人。
核查12名幹部問題線索後澄清10人
除了上文提到的案例,最近還披露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例,也公開了紀委監委查實舉報的過程。
4月12日,中國紀檢監察報發文介紹浙江為10名省管幹部澄清失實舉報。今年2月,浙江省首次集中對反映省管幹部的失實問題舉報進行當面澄清通報。
去年12月以來,浙江省紀委監委各紀檢監察室從正在處置的省管幹部問題線索中篩選出共涉及12名幹部的11件問題線索集中進行處置。最後決定,對其中兩名省管幹部不予澄清。
這是怎麼回事兒?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浙江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會商時大家瞭解到其中有兩名幹部雖然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符,但其中1人經查曾收受他人所送海鮮水產品,另1人則因其他問題被進行過誡勉談話,會商的結果是決定不予公開澄清。
而且,即便是澄清,也不是“非黑即白”的方式,而是能夠澄清幾個就澄清幾個。例如,浙江省紀委監委第八紀檢監察室先期對某領導幹部相關問題舉報進行核查後瞭解到,舉報反映的3個問題中,關於反映其干預辦理某案件的問題可以完全認定為不實舉報。最終,在該單位召開的澄清通報會上,省紀委監委只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澄清。
因誣告被處理
當然,並不是澄清完就完成工作,對於誣告者也要採取相關措施。
例如,前文提到的向中央督導組不實舉報的李國華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捕。再有在浙江這次集中澄清的前期核查中,省紀委監委相關紀檢監察室發現,一件關於某高校負責人的問題線索雖是實名舉報,但舉報人反映該負責人對其打擊報復的問題純屬主觀臆想和個人猜測,毫無事實依據。該省紀委監委協調舉報人所在高校黨委對舉報人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
再例如,今年2月,中國紀檢監察報文章中提到,湖北省十堰市住建委總工程師、時任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李道義因對中心副主任李學東心存不滿,利用巡察組巡察的機會對其進行誣告,最終讓自己受到了處分。
在同一篇文章中還提到,因心懷怨恨,丹江口市武環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股東石某誣告涼水河鎮一名幹部,查清後被行政拘留五日。原來,石某因為垃圾清運費問題被堅持原則的幹部“得罪”,懷恨在心,就編了幾條“罪狀”實名舉報,被查實屬於誣告。
今年要制定黨紀法規加以規範
其實,“對那些受到誣告陷害的幹部要及時予以澄清”已經提到了很高的層面。
比如,今年3月1日,習近平發表在《求是》雜誌的文章《在新的起點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就説到:一方面要管住亂用濫用權力的瀆職行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棄用權力的失職行為,整治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注意保護那些敢於負責、敢於擔當作為的幹部,對那些受到誣告陷害的幹部要及時予以澄清,形成激濁揚清、幹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
政知見注意到,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中也提到,要制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保障黨員權利,及時為幹部澄清正名,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關於制定該工作規則,今年2月,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發布,其中就明確提到這項計劃。

△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當時發佈解讀文章表示,實行檢舉控告制度,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黨員幹部的監督,但與此同時,個別地方、部門也出現了誣告、陷害等問題。制定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就是要進一步規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健全相關體制機制。“既不放過有問題的幹部,嚴肅查處腐敗問題,也不容抹黑沒有問題的幹部,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對誣告查處不力要追責問責
目前,各地都在規範處理誣告相關的工作。

△資料圖
例如,今年1月,浙江省紀委監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誣告陷害行為暫行辦法》,其中提到,經調查確屬誣告陷害的,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還將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黨員和公職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作為選拔任用、評優評先、考核考評、社會誠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今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印發《關於查處誣告陷害信訪舉報為幹部澄清正名的實施辦法(試行)》,對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誣告陷害信訪舉報,幹部羣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影響、對認定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查處工作落實不力,或者對相關案件壓案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後果等四種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組織和責任人的責任。
去年12月,貴州省紀委監委也出台了《關於開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導意見》。
相關工作從上到下都在展開。今年初桐廬縣紀委監委出台《桐廬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失實澄清工作辦法(試行)》。其中明確,對發現符合澄清條件的,承辦單位在徵求被舉報人同意後向縣紀委監委提出申請。經縣紀委監委聯合審查通過後,視情以召開會議、書面通報、公開聽證等方式予以澄清説明。
除此之外,湖北雲夢縣出台辦法,規定對誣告陷害行為實行嚴格倒查。
資料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國紀檢監察報;校對 | 羅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