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發布報告插手香港《逃犯條例》修訂 港府回應
(觀察者網訊)
因一起香港少女台灣遇害案件,香港特區政府開始推動《逃犯條例》修訂,處理內地、台灣等未與香港簽署有關協議地區的移交逃犯要求。
本是合情合理的舉措,不但讓香港反對派跳腳,還引來一些國家表達“關切”。
當地時間5月7日,被視為美國國會“反華大本營”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佈報告,宣稱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將為美國國家安全和在港經濟利益帶來所謂“嚴重風險”。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5月8日回應相關報告: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反對任何外國勢力試圖干涉香港事務,有關委員會對華一向充滿偏見,他們所謂報告和説法不值一駁。
香港特區政府8日晚也發表聲明,指出移交逃犯一直是打擊嚴重罪案、避免罪犯在其他地方躲避以免受法律制裁的國際做法,強調修訂香港《逃犯條例》的建議,旨在加強香港處理嚴重刑事罪行逃犯的能力,保障守法市民和營商環境免受犯罪行為的威脅。

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的香港籍男子陳同佳(左) 圖自港媒
聲明強調,自迴歸以來,香港特區一直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法治及司法獨立是香港特區的核心價值。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和全力維護這些核心價值,致力保障所有市民的安全。
移交逃犯一直是打擊嚴重犯罪、避免罪犯在其他地方躲避法律制裁的國際通行做法。香港特區的移交逃犯制度參考了聯合國制定的指引和範本,在人權保護方面以世界上許多司法管轄區普遍採用的原則為基礎。
香港特區已與包括美國在內的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的長期協定,也一直按其核心政策目標積極與不同司法管轄區進行商討,以達成更多長期移交安排,拓寬合作網絡。
《逃犯條例》要修訂什麼?
港府聲明指出,香港特區政府提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目的是處理兩個現實問題:
一是2018年初在台灣發生的一起涉及港人的殺人案,涉案疑犯已逃回香港;二是封堵現行刑事事宜協作制度的漏洞,相關的地理限制和不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在某些情況下令法例無法得到執行。
2018年2月,香港少女潘曉穎與男友陳同佳赴台北共度情人節,在當地遭後者殺害,陳某隨即逃回香港,女方銀行賬户的款項也被其提取。
去年3月,陳某在港被捕,由於港台間沒有簽署移交逃犯協議,雖然他已承****認在台殺害女友,台灣方面至今無法處理此案;而香港警方也只能對其在港處理被害人財物時犯下的洗黑錢罪進行起訴。(觀察者網注,今年4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陳某四項洗黑錢罪進行宣判,判處其29個月監禁)

2019年2月,被害少女母親(中)會見媒體,支持特區政府修例填補法律漏洞 圖自民建聯
觀察者網專欄作家王若愚認為,殺人嫌疑犯難以被追求刑事責任,癥結在於現行《逃犯條例》的有關規定。該條例於1997年4月25日發佈實施。從迴歸以來21年的司法實踐看,該條例在貫徹落實中存在着三個方面的顯著問題:
一是阻礙香港與內地及港澳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使得香港某種意義上成為**“逃犯天堂”**;
二是港人在未簽訂雙邊協議的國家及地區發生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極大困難(目前香港只與英國、新加坡、新西蘭、馬來西亞、法國等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議);
三是一些在港犯案後逃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嫌犯,也因為沒有引渡安排,港府無從引渡他們來港受審。
潘曉穎案發生後,為彌補現有法律的漏洞,香港保安局今年2月宣佈推動《逃犯條例》修訂,允許香港政府以“單一個案”方式,將身處香港的疑犯引渡到未與香港簽訂逃犯協議的地區,包括台灣、澳門及中國內地受審。
此舉遭到香港反對派無理阻撓,不但散佈虛假信息誤導香港市民,還與此次發表針對修改《逃犯條例》報告的USCC “裏應外合”。

4月28日,香港反對派發動遊行,阻撓《逃犯條例》修訂 圖自港媒
港媒報道,香港立法會反對派議員郭榮鏗和莫乃光3月曾赴美會見USCC成員,莫乃光還透露,USCC本月底將來港“考察”,相信會關注修例。
針對修例一事,特區政府已經多次就外界疑慮作出解釋,在回應USCC的聲明中,也説得非常清楚:
修訂建議並非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更非一般市民。法例獲得修訂後,當有需要處理的案件及在有絕對需要時,香港特區可以同一標準及互相尊重的原則,與未簽訂長期協議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有效地處理這些嚴重罪案。類似的個案方式移交安排,已在英國和加拿大的法律中實行了數十年。個案方式移交針對的是按表面證供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並因所犯的罪行而被通緝。
建議的法例修訂絶不會影響香港特區現行20份長期移交逃犯的協議。所有20份協議中的特定條款將繼續禁止將任何逃犯從香港轉移交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建議中的個案移交方式只是在達成長期協議及其生效前的一個補充措施。長期協議一旦達成,個案方式移交便不再適用。
就個案方式移交的請求,香港特區有全權去處理或不處理。現有法例的所有人權和程序保障在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下全部保留,這些保障均參考了聯合國的引渡示範條約及符合海外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包括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兩審、政治罪行不移交、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及有上訴及司法複核的權利等。
建議的法例修訂旨在保障香港特區守法的市民。修例建議若通過,將保障商業活動免受罪惡威脅,亦有利香港特區的營商環境。
特首:修例刻不容緩
眼下,涉嫌殺害女友的陳同佳因洗黑錢罪被判入獄29個月,特區政府估計如陳同佳行為良好,最早出獄日期為今年10月。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月29日表示,政府啓動《逃犯條例》修訂工作有兩大初心,包括移交台灣殺人案的疑犯及堵塞現時制度漏洞,雖然兩個目的同樣重要,但台灣事件導致修例,且時間更緊迫,也不希望嫌疑人逃之夭夭。
她認為,既然法庭已作出判決,陳同佳最早可能在今年10月獲釋,因此提交給立法會審議的條例“有的的確確的迫切性,甚至可以説是刻不容緩”,希望能在7月立法會休會前通過,才有足夠時間處理後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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