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賽場連開數槍威脅對方球員!冠縣惡勢力團伙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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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齊魯晚報消息,5月10日,聊城市冠縣人民法院對劉某簿等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某簿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劉某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楊某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李某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據悉,這是該院公開宣判的第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劉某簿、劉某玉、楊某祥、李某東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在冠縣柳林鎮、臨清市尚店鎮一帶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簿因對被害人馬某某給別人拉土心懷不滿,糾集被告人劉某玉、楊某祥、李某東等人持砍刀、氣槍等,到馬某某位於臨清市尚店鎮的家門口滋事,並對馬某某進行恐嚇。同年夏天一天晚上,因臨清市尚店鎮某涮羊肉火鍋店未全部使用被告人劉某簿的餐具,劉某簿遂安排被告人李某東與王某某(另案處理)攜帶鋼珠氣槍去該飯店打槍進行恐嚇。王某某駕駛摩托車載李某東來到該飯店門口,李某東下車用劉某簿提供的氣槍朝該飯店捲簾門打了兩槍,后王某某駕駛摩托車載李某東逃離現場。2016年10月19日晚,在聊城公園籃球場,柳林集結號籃球隊與冠縣黑蜘蛛籃球隊比賽時,雙方球員發生肢體衝突,坐在替補席上的被告人劉某簿衝到衝突現場,持槍朝空中連開數槍,並持槍指着黑蜘蛛籃球隊隊員進行威脅。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位山灌區三乾渠河道冠縣柳林段清淤工程施工期間,劉某簿多次攔截他人施工並以言語威脅。2018年1月9日上午,劉某簿駕車來到工地讓工人停工。後又駕車載被告人楊某祥來到李楊林橋西頭工地,楊某祥戴着口罩下車,攔截被害人許某某駕駛的“四不像”車,辱罵許某某並用磚頭朝其駕駛的“四不像”車投擲,將前擋風玻璃砸壞,致許某某頭部受傷,並導致位山灌區三乾渠柳林段4.4公里清淤工程全線停工。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位山灌區三乾渠河道柳林段清淤工程施工期間,被害人楊某某、徐某某帶領車隊來工地拉土。被告人劉某簿威脅徐某某等人,強行要求該車隊每拉一車土必須給其抽一元錢,否則就不能拉土。後楊某某、徐某某等人迫於壓力答應劉某簿的無理要求,劉某簿遂安排於某某在工地上統計該車隊拉土車數,工程完工後劉某簿又安排於某某去徐某某家拿走4500元現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簿、劉某玉、楊某祥、李某東或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或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或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被告人劉某簿、劉某玉、楊某祥、李某東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玉、楊某祥、李某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玉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簿、劉某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祥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劉某玉、楊某祥、李某東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劉某玉、李某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