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獲最高院核准7年3個月 家屬稱將繼續申訴
5月25日,18歲少年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辯護律師徐昕發佈消息稱,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核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刑再8號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劉大蔚有期徒刑7年3個月,並處罰金32000元的刑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據此前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報道顯示,當時只有18歲的劉大蔚於2014年7月,網購了24把仿真槍,但因發貨途中被海關查獲,並未收到貨物的劉大蔚與交易方辦理了退款。同年9月,劉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批准逮捕。隨後泉州市中院於2015年4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因經鑑定,該24支槍形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劉大蔚被判處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10月18日,因認為“原審對劉大蔚判處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2018年12月25日,此案再審在福建漳州中院宣判,劉大蔚從無期徒刑改判為7年3個月有期徒刑。

▲最高法《刑事裁定書》核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5月25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最高法《刑事裁定書》中看到,最高法認為,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向台灣賣家購買槍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
劉大蔚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鑑於其未實際取得所購槍支,涉案槍支亦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低,致傷力較小,且無證據證明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無證據證明其購槍目的是為從市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是以牟利為目的;其作案時剛滿18週歲,系初犯等特殊情況,對劉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核准福建高院相關判決。

▲劉大蔚父母和律師。
“從無期徒刑到七年三個月有很大的減輕,劉大蔚也有盼頭,能計算出獄的時間了。”劉大蔚案辯護律師徐昕認為,雖然在意料之中,但作為辯護人,仍堅持認為,劉大蔚無罪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證據明顯不足,即便認定犯罪,也判得太重了,畢竟是基本沒有致傷力的玩具槍。希望有關部門能綜合考量,讓劉大蔚早日迴歸社會,依法對劉大蔚先行假釋,其服刑時間已超過七年三個月的一半,符合假釋條件。
劉大蔚母親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待劉大蔚出獄後或將繼續申訴。
上游新聞記者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