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爾拉|私拓、錘砸、亂塗畫,室外文物保護難!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喀爾拉】
近期,這幾條新聞引起了文物愛好者們的關注——5月13日,媒體曝光自稱文物鑑定專家的民間愛好者私自拓印唐建陵石刻;僅一週後,某明星錄製節目時在戀愛巷古建築上隨意塗畫;而國外的“文物終結者”也“不甘示弱”,5月16日,外媒報道波蘭一女網紅為博眼球,竟揮錘砸碎了百年雕像的鼻子。
文物是歷史的物質承載者,我國作為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文物保有量居世界前列,雖然我們在文物保護與修復上也曾走過彎路,但隨着科技進步、相關學科與宣傳教育的完善,越來越多的文物得到了適當的保護與修繕,人民羣眾的文物保護意識也有所提高。但近日出現的多起破壞室外文物的新聞再次將文物保護的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在文物保護工作上,我國面臨着起步晚、種類雜、文物多、普及難等諸多難題,而室外文物保護難題(田野文物、不可移動文物)更是重中之重、亟待解決的一大難題。

私自拓印且坐在文物上的“民間專家”(來源:微博)
放在室外的無價之寶
相比保存在博物館展廳中受到保安人員、攝像頭、玻璃展櫃層層保護的文物,室外的古蹟平凡樸素。簡陋的標識牌、鏽跡斑斑的護欄、雜草叢生的環境讓大家很難把它們和“珍寶”二字聯繫起來,甚至有人覺得這些不過是有點年頭的破屋子、破雕像而已,在這種錯誤認識的矇蔽下,我國許多室外文物遭受着滅頂之災。
其實,真相恰恰相反,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是我們祖先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遺址。這些歷史文化遺蹟涵蓋了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大大彌補了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不可移動文物不僅是文物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還要比可移動文物更具有歷史直觀真實性。它們不僅可以幫助歷史學者進行學術研究,更是天然的歷史、愛國主題教育載體,是中國同胞乃至世界人民的無價之寶。

2010年唐建陵兩尊石獅子被盜,至今未破案(來源:華商網)
不可移動文物之所以未能進入博物館受到嚴密保護,主要是由兩方面原因導致的:首先,絕大多數不可移動文物都有着“體積大、重量大、搬運難”的特性,在當前缺乏合適運輸手段與充足經費的情況下,這些文物只能靜靜地佇立在原地,默默見證着歷史的興衰;其次,保護文物的基本態度是保持原狀,而非積極改變,許多不可移動文物不僅僅是古蹟本身,它們更包含着周邊的環境要素,它們之所以是文物,不單單因為年代久遠,更因為它們內涵中的歷史意義。例如依山傍水的古雕刻,雕刻本身雖是主體,但它所處的山水、地理位置、歷史意義也是文物的組成部分,簡單粗暴地強制搬遷不僅不是對文物的保護,反而是最為徹底的破壞。
因此,除非在遭遇自然災害、重大工程、人為破壞等特殊情況時,一般各地文保部門力爭保持文物的完整原貌,當文物破損嚴重,必須修復時,則採取“修舊如舊”的原則,以防破壞文物的文化特色與歷史價值。
民眾缺乏認識——室外文物保護難題的根源
不可移動文物因為其特性,大多分佈於室外。由於經費、空間等條件受限,僅有極少的珍貴不可移動文物可以外置保護設施。因此這類文物面臨的問題比可移動文物還要嚴峻。
最近兩週,國內僅曝光至互聯網並得到極大關注的破壞事件就有兩起:五月初,個別民間人士私自拓印唐建陵石雕被舉報;五月底,明星拍攝節目時在古建築上亂塗亂畫(後當地部門查實遭塗畫的古建築並非文保單位)。這些事件雖然沒有釀成嚴重的後果,但都凸顯出了當前許多人對室外文物珍貴性的忽視、文物保護知識與相關法律規定的不瞭解。
試想:如果這是一件擺放在博物館展櫃裏的文物,明星還會在上面塗畫嗎?如果民間愛好者知道私自拓印會對石雕產生破壞且違背相關法律,他還敢違規拓印且拍照留念嗎?如果他們瞭解破壞文物會量罪入刑,他們還敢對待文物如此輕薄嗎?

波蘭女網紅錘砸百年雕像(來源:網絡)
以拓印唐陵石雕一事為例,拓印原本是保存、複製碑刻信息的一門手藝,經過科學的拓印及事後清洗,文物不僅不會遭到太大損害,反而利於保護文物信息。並且拓印技術歷史悠久,是我國曆史中傳播雕刻藝術的重要手段。在新時代,不少博物館為了普及文物知識、傳播文物魅力,都開設了專業的拓印服務,為參觀者提供精緻的碑刻拓印品,例如西安碑林博物館專門為遊客開放非等級文物的拓印,生動地為遊客們展示了拓印這一傳統文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風采。這種科學的拓印工作是值得我們支持的。

西安碑林現場拓印活動(來源:華商論壇)
不過,拓印過程中伴隨着洗碑、上水蠟、敷紙、敲打、塗墨等步驟,頻繁或非專業的拓印都會損害石雕。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即使是歷史學者、文保部門出於學術、保護目的想要拓印文物,都需要上報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而拓印館藏一級文物,更要在經過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繼續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供拓印方案及論證報告、拓印單位資質及操作人員資格證件複印件或證明等材料。
新聞中的盜拓者不僅沒有提交相關申請,並且還在時候狡辯稱自己採取的是影拓,是時候描畫的,對石碑沒有傷害。而照片中他的手中分明拿着沾有墨汁的拓包,石碑上也上好了紙。且不論後續的捶打、上墨,就論洗碑、上水蠟、敷紙這些都已完成的部分,這些操作都是與唐代文物直接接觸,可想而知,不專業的操作將會對文物造成多大的破壞。
在高額利潤或虛榮心的誘惑下,這些不法分子不僅將嚴明的法律法規視若惘然,甚至會在拓印完成後故意破壞文物,以此使自己的拓片成為價值更高的“孤本”。更為諷刺的是,部門博物館工作人員竟然也想從館藏文物中“薅一把羊毛”,例如2015年曝光的唐昭陵博物館涉嫌私拓碑文一事中,暗訪記者便是從昭陵博物館工作人員手中購得的尉遲敬德墓誌原拓(是否為原拓仍存疑)。
事件發生後個別網友的評論折射出了當前少數羣眾文物保護知識、意識仍待提高的現實。不過讓人欣慰的是,絕大部分評論網友都對拓印、文物保護有着較為客觀全面的認識。破壞文物者儼然成為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這説明我國幾十年來浸潤在各類宣傳中的文物保護教育已有一定成效。
怎麼罰?罰多重?——近年文物保護相關立法的完善
經過了五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建成了文物保護法的體系。這個法律體系由五個部分組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除此之外,還有一部分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的規定或者是部委的規定、主管部門的規定,範圍較廣。可以説,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完成。在現有文保法律體系中,刑法毫無疑問是對文物犯罪威懾力最大的法律,下面我來重點介紹一下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的幾大特點與變化:
(一)罪名細化、規定日益詳盡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與文物犯罪相關的罪名共有11個,妨害文物管理的罪名一共有8個,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另外還有三個罪名,走私文物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盜竊文物構成的盜竊罪分別規定在《刑法》分則稍微第三章、第九章、第五章。這種“集中+分散”的立法模式對文物犯罪規定得較為詳細。同時,文物犯罪的法律淵源多樣,不僅有專門的刑法典,又有附屬的刑法規範,相比於國外刑法對文物犯罪的規定更為詳盡。
(二)普遍適用附加刑,對犯罪人處以額外的經濟處罰
從我國刑法對文物犯罪的相關規定來看,文物犯罪的11個罪名中有9個都規定了附加刑,且普遍規定了並處或單處罰金、沒收財產。文物犯罪屬於貪利性犯罪,行為人實施此類犯罪的目的主要是牟取利益,適用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對犯罪人予以經濟處罰,可以遏制行為人再犯罪的念頭,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同時實現刑法特殊預防的功能。
(三)在從嚴打擊的基礎上廢除了死刑
其他國家對文物犯罪的法定刑設置中,並沒有規定死刑。例如西班牙刑法對文物犯罪的處罰,最高為3年徒刑;俄羅斯刑法對文物犯罪的處罰,最高為5年剝奪自由。而我國由於情況特殊,文物犯罪一度十分猖獗,因此我國對文物犯罪採取從嚴打擊的態度,比其他國家的處罰更重。
我國1979年刑法尚不完善,只規定了兩個文物犯罪的罪名,且最高刑沒有規定為死刑。這是因為新中國成立後至上世紀70年代末期,由於政府的嚴格管制與人民羣眾並沒意識到文物的價值等原因,非法文物買賣、文物盜掘和走私行為相對較少,且規模較小。但是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隨着文物身價水漲船高,非法盜掘和走私行為也日益猖獗,造成大量文物流失海外。
文物犯罪屢屢發生,我國珍貴的文物資源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更有力的打擊犯罪,1982年3月8日頒佈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將盜運文物出口罪的法定最高刑調整為死刑。後來制定的1997年刑法則繼續完善規定了11個文物犯罪罪名,其中有四個罪名的最高刑為死刑。
前些年,部分專家學者提出:從本質上來説,文物犯罪屬於貪利性犯罪,行為人實施文物犯罪的根本動機在於獲取鉅額利益,適用死刑並不能有效的遏制此類犯罪。而且文物可以估價,而生命是無價的,生命權優於財產權是一個共識。比起殺人、搶劫等惡性犯罪所造成的社會秩序的破壞來説,文物犯罪對社會秩序的影響要小得多,使文物犯罪的犯罪人受到與殺人犯罪人相同的懲罰有失公平,對文物犯罪適用死刑,並不能達到震懾潛在犯罪人的目的,反而會導致量刑的不平衡。因此,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提請審議、201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文物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將此類犯罪的最高刑定為無期徒刑。
總體來看,我國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法規定正趨於合理化、科學化。這時一定會有讀者朋友們問了,上述文物犯罪相關法律法規好像主要針對的是偷竊、走私等犯罪行為的。那前文提到的這些有意無意間損毀文物的人會不會逃脱懲罰呢?

其實不然,文物犯罪中的一大重要組成部分就是毀損類文物犯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毀損類文物犯罪分佈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和第九章瀆職罪中,罪名分別為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過失損毀文物罪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共計4種,可以説現行法律基本將犯罪者的出路堵死,讓他們無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文保工作長路漫漫
我國有着5000多年的悠久歷史,我們應該為祖輩們留下的無數珍寶而自豪。同時,我們更肩負着守護它們的責任。當前我國文物保護事業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下面我僅就文章中重點提到的損毀類文物犯罪立法方面的不足講兩句。
首先是當前刑法個別罪名量刑過輕,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例如故意損毀文物罪,一般是對犯罪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也才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許多學者認為量刑過輕,故意損毀文物的惡劣程度不比盜竊文物低,而盜掘文物的最高刑可以達到無期徒刑,損毀文物卻不行。立法應做到罪刑相適應,立法部門完全可以將故意毀損文物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無期徒刑。以此有效地打擊毀損類文物犯罪行為和震懾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
第二是完善犯罪對象的範圍,當前我國法律對於“文物”的界定仍有爭議,這導致立法上存在瑕疵。《文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文物一般不包括自然名勝,可是刑法卻設有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名勝古蹟與自然名勝的具體差異是什麼?是按照自然、人文景觀區分嗎?這種犯罪對象描述的不嚴謹容易造成混亂,有學者便對此提出建議:文物不應採用狹隘的定義,而應擴張為文化遺產。從物質性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性文化遺產視角,重新定位刑法的文物犯罪的文物。犯罪主體之完善。

被拆毀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來源:新華網)
第三是擴充犯罪主體的範圍,目前毀損類文物犯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在現實中毀損文物的“主力”恰恰不是個人,而是單位。尤其在房地產開發方面,不少單位為了經濟利益拆毀古蹟,甚至在發現文物後隱瞞毀壞。而這些惡劣的行徑卻因為刑法條文的不嚴謹逃避了應有的懲罰:我國刑法並未將毀損類文物犯罪規定為單位犯罪,所以單位不能成為犯罪主體。這造成了在一些以單位為主體毀壞文物的案件中,單位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無法落實。因此,立法部門應該擴充犯罪主體的範圍,讓違法的單位在天網前無處可逃。
第四是地方要切實落實我國《刑法》規定,嚴格判決相關案件。在損毀文物案件中,切不可以罰款取代刑責,對破壞文物者一定要處以有期徒刑或拘禁,必須讓相關單位斷掉“拿錢平事”的念頭,嚴厲打擊為自身利益私自盜竊、毀損文物的單位、個人,才能讓地方文物保護真正落到實處。
總而言之,無論是可移動文物還是不可移動文物,他們都是中華民族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更是歷史研究的重要途徑。只有逐步完善我們的立法,才能讓廣大羣眾認識到現代人肩負的保護文物的使命。當前盜竊、走私文物的大盜已然在政府與人民的圍追堵截下銷聲匿跡,但我們更要警惕生活中無意間對文物,尤其是室外不可移動文物的損毀。千里之堤毀於蟻穴,我們保護祖先遺產的前路還很漫長,只有在全民的努力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種子才能歷久彌新,在新時代生根發芽,散發出她獨特的魅力與光輝。
參考文獻
1、《淺談毀損類文物犯罪的立法完善》 孫嬌
2、《淺析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 趙倩倩
3、《淺談碑刻拓印方法與技巧》 崔新社
4、《我國田野文物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完善》 傅將姣
5、《淺析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策略》 盧娜
6、《毀損類文物犯罪的成因與立法完善》 許桂敏
7、《論我國文物犯罪的量刑平衡》 馬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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