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裁定原產美國等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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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網站5月27日消息,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2號公告,公佈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上述五國(地區)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產於上述五國(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前述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保證金比率11.9%- 129.6%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9071110。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19年第22號
【發佈日期】2019-5-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3月2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苯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苯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苯酚。
英文名稱:Phenol
分子結構: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苯酚在常温下通常為無色針狀或白色塊狀晶體,溶於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温時稍溶於水,幾乎不溶於石油醚,腐蝕力強,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於製備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酰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原料,還可以用作溶劑、試劑和消毒劑,廣泛運用於合成纖維、塑料、醫藥、農藥、香料、染料、塗料和煉油工業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9071110。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1.英力士美國公司 129.6%
(INEOS Americas LLC)
2.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125.4%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其他美國公司 129.6%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英力士苯酚有限責任公司 82.0%
(INEOS Phenol GmbH)
2.英力士苯酚比利時公眾有限公司 82.0%
(INEOS Phenol Belgium NV)
3.其他歐盟公司 82.0%
(All Others)
韓國公司
1.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13.9%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株)LG化學 13.3%
(LG CHEM, LTD.)
3.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23.7%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81.2%
(Mitsui Chemicals, Inc.)
2.其他日本公司 81.2%
(All Others)
泰國公司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1.9%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 28.6%
(All Others)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9年5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苯酚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税税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苯酚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