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野:“我是人民選上的!”“我也是!”那就開撕!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袁野】
印度尼西亞又出事了。5月22日深夜,也就是2019年印尼總統大選結果公佈後的第二夜,超過1萬名在野黨支持者手持木棍、炮竹、石塊與汽油彈圍攻了該國中央選舉委會的總部大樓。根據官方次日清晨的統計,衝突共造成6人死亡、200多人受傷。
這條新聞並未引起太大影響,因為人們對類似事件早已見怪不怪。全世界範圍內,“逢選必亂”、“選不贏就鬧事”幾乎已成很多國家的常態,選舉引發的暴力衝突和流血事件簡直數不勝數,時時刻刻都在給西式民主“最不壞的制度”的美好形象添堵抹黑。為什麼會如此,問題到底出在哪裏?

5月22日,印尼大選後抗議演變為暴力衝突。圖片來自IC Photo
(一)選舉暴力遍及全球
“選不贏就鬧事”只是一個籠統説法。事實上,選舉前、選舉中和選舉後都會有人鬧事,在政治學中,這被稱為“選舉暴力”。根據美國學者費舍爾(Fischer)2002年的定義,選舉暴力是指:“任何隨機或有組織的行為,旨在決定、延遲或以其他方式影響選舉進程,包括威脅、口頭恐嚇、仇恨言論、虛假信息、身體攻擊、強迫‘保護’、勒索、破壞財產或暗殺等”。
按照這個定義,選舉暴力真正無處不在。《華盛頓郵報》曾指出,據估計,1981年至2004年間,全球超過30%的選舉伴有暴力,這還專指的是由在任政治人物所單獨煽動的,沒有把反對派發起的暴力行為包括在內。威脅和恐嚇選民,逮捕和暗殺候選人,攻擊投票站,抗議者與安全部隊發生衝突,這些只是我們比較熟悉的表現形式。至於那些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和平抗議”,更是多得無法統計。
第三世界國家,是選舉暴力的重災區。在菲律賓,幾乎每次全國選舉過程中都會有近百名政治人物遇難;2018年的墨西哥選戰中,被殺者超過130人。非洲國家的選舉暴力尤其嚴重:1992年安哥拉大選導致該國長達10年的內戰,造成數千人死亡,受傷者不計其數。尼日利亞2003年的選舉造成至少100人死亡,2005年埃塞俄比亞大選導致約200人死亡,在肯尼亞,2007年底的總統大選導致約1500人遇難。2010年科特迪瓦總統大選的“代價”是約3000人喪生。2011年,尼日利亞的選舉暴力又帶走了800多人的性命。此外,津巴布韋,烏干達,乍得,塞拉利昂,贊比亞,蘇丹,塞內加爾,岡比亞,盧旺達,加納,利比里亞,布隆迪,剛果民主共和國……這個名單還可以繼續列下去。
**你可以説選舉是自由的、公平的和透明的,但絕對不能説是沒有暴力的。**自1992年至2008年,加納經歷了5次大選,均被國際社會承認為自由公正的選舉,但所有這些選舉都伴隨以不菲的生命代價和財產損失。1994年,安哥拉的主要反對派安盟拒絕承認選舉結果,儘管那次選舉是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進行的。2017年8月肯尼亞大選結果出爐後,擔任選舉觀察員的美國前國務卿約翰·克里努力呼籲民眾“相信民主”,仍阻擋不了該國首都再次發生暴動。
總部設在華盛頓的國際選舉制度基金會(IFES)對2001年全球的57次選舉活動進行了調查,以評估出現的衝突的程度和形式。在這57國中,31個被“自由之家”評為“自由”國家,24個被描述為“不自由”或者“部分自由”(科索沃和東帝汶被劃為單獨的“國際管理”類別)。共有14個國家發生了選舉暴力,佔總數的24.5%;其中,有3場發生在“自由”國家(21%)。
根據IFES的劃分,這14場選舉暴力主要分為4種類型:
1. 選民與國家發生衝突,並聲稱選舉過程中存在不公平(泰國,贊比亞);
2. 選民與國家發生衝突,挑戰選舉結果,或者認為選舉被國家所操縱(乍得,白俄羅斯);
3. 政治對手為爭奪政治利益而互相沖突(也門,貝寧,菲律賓,烏干達,斐濟,塞舌爾,巴基斯坦,岡比亞,孟加拉國,斯里蘭卡);
4. 以上三種類型的混合。
(二)哪些原因催生了選舉暴力
選舉暴力的危害毋庸贅言。暴民肆虐、濫殺無辜,這樣的場景一再重現,刺痛了整個世界,極大地動搖了公眾對民主進程的信心。相較之下,破壞選舉的公正和自由、損害選舉結果,已經是次要的影響了。在一些極端案例中,選舉暴力點燃了顏色革命和內戰的導火索,就像2000年的南聯盟、2003年的格魯吉亞、2005年的吉爾吉斯斯坦,以及2004年和2014年的烏克蘭。
引發選舉暴力的因素眾多,但主要動機倒是隻有一個,那就是影響選舉結果。暴力是一種操縱的工具,和選舉舞弊、賄買選票等並無明顯不同。的確會有一些民眾自發的抗議,但絕大多數暴力行為都離不開政客們在背後的策劃、資助和慫恿。許多政治人物認為暴力會產生選舉收益,以至於它被描述為“特別殘酷的競選支出形式”。
西方的傳統觀點認為,領導人訴諸暴力是因為它有助於他們贏得選舉,以保住自己的權位。哈夫納-伯頓(Hafner-Burton)及其同事分析了1950年至2010年間的1322場選舉,他們的實證研究表明,現政權在選舉前使用暴力同他們的選舉勝利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具體地説,選舉暴力導致選民的投票率更高。
這種觀點的確能夠解釋一些威權政體下的選舉暴力。拉美國家的軍政府就曾用暴力驅散政治集會,毆打和隨意拘留反對派領導人和追隨者,酷刑和謀殺更是屢見不鮮。反對黨也採取暴力的形式作為回敬,比如街頭暴力示威、縱火和破壞財產,以暴制暴。
但這種理論用在“第三波民主化”國家身上就不好使了。IFES的調查已經表明,“自由”國家也會發生選舉暴力,這時候問題又出在了哪裏?
由於肯尼亞2007年的選舉暴力太過極端,所以很多學者都將其作為典型案例,以探究怎麼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首要的教訓是:不明確的選舉結果很容易催生暴力。**2007年年底的總統大選堪稱肯尼亞歷史上選情最焦灼的一次,齊貝吉宣佈獲勝連任後,反對黨領導人奧廷加立刻強烈反對,並聲稱存在舞弊行為,拒不承認選舉結果。由於選舉過程的透明度不高,陰謀論也隨之橫行,最後釀成大禍。
聽上去很耳熟對不對?2000年的美國大選的情況與之類似,也是結果非常接近、爭議非常強烈,並且也涉及一些投票違規行為。但與美國不同,肯尼亞缺乏強大的司法機構來解決這個問題。作為教訓,2013年肯尼亞選舉機構讓該國威望甚高的首席大法官威利·穆通加出馬監督投票,儘管據報道,他也因為試圖確保選舉公平公正而遭受了死亡威脅。
**第二,“贏者通吃”往往延禍。**不同於議會選舉,總統等單職位選舉往往是“零和博弈”,必然有勝利者和失敗者。對肯尼亞這類國家來説,還存在“零和種族政治”,因為該國的候選人和政黨都是嚴格代表着各自的民族,投票也是以部落為單位進行,所以基庫尤族的勝利必然意味着羅族的失敗。在很多國家,政府掌握着幾乎全部資源,尤其是金錢和特權。一位總統往往會優先(如果不是隻是)為本族人謀好處,其他民族只能吃殘羹剩飯,他們的憤怒是必然的。
“贏者通吃”還有另一層意思。在肯尼亞和尼日利亞,總統掌握着幾乎一切權力,反對黨被徹底排除出決策過程之外。一旦一個政黨贏得大選,它就將佔據全部政府職位,直到下一次大選。一些反對黨等不了那麼久,所以寧願付諸暴力。肯尼亞2007年後修改憲法,試圖提升各地州長的發言權,避免選民將總統視為他們的唯一希望,以緩解失利者的挫敗感。
**第三,運用暴力的確有效。**肯尼亞各黨政治人物在2007年選舉期間都直接或間接地煽動該國的種族仇恨,以此為自己拉票,兩名肯尼亞總統候選人甚至因此被送上了海牙國際法院的被告席。1992年,一些政治人物甚至糾集了名為“卡倫金戰士”的武裝團伙,用弓箭攻擊選舉對手的村莊並縱火燒燬他們的家園。這些策略真的有效:暴力恐嚇的確讓競爭對手的支持者們不敢投票了。
運用暴力能讓政客們看起來更強硬、更有力。一些居於弱勢地位的選民更願意支持敢“鬧事”的政治人物,因為他們和他們所控制的幫派可能是比警察更好的保護者。
暴力還能讓特定選民羣體極化。在不同種族、宗教或族羣之間煽動衝突,是一種特別常見的選舉暴力形式,也是一種格外有效的選舉策略。當人們感覺到“他們的羣體”受到攻擊時,他們更有可能認同該羣體。因此 ,暴力可以誘使選民們忘記他們的其他差異(如階級或經濟利益),並聚集在打着種族、宗教或族羣旗號的政客之下。
有研究表明,通過種族或宗教進行政治動員的政黨和候選人,比呼籲多民族或世俗的同行更有可能參與選舉暴力。印度人民黨的成功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特朗普針對非白人羣體的言論同樣如此。
**第四,腐敗也是助長選舉暴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很多國家的政治人物眼中,政治是一種為自己謀利的手段,而非為人民提供服務的方式。通過選舉獲得公職,被認為是一種極具吸引力的金融投資,“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還是許多國家赤裸裸的現實。選舉敗績意味着這些人的高額投資(有些還是從金主那裏借來的)打了水漂,“鬧事”也就不足為奇了。
最後,一些國家“逢選必亂”、暴力頻發,還可歸咎於社會結構性問題。這些國家往往人民生活條件惡劣,失業率高,教育、醫療服務差,基礎設施薄弱,階級矛盾尖鋭,貪腐橫行。這些問題平時可能被掩蓋,但在選舉期間都會被拿出來説事,一些政治人物還會承諾解決這些問題。如果這些人失敗了,那麼失望的民眾自然會憤怒。普遍存在的文盲、赤貧的底層,以及那些因為找不到工作而無所事事的年輕人,則成了別有用心的政治家招募暴徒的現成來源。
印尼此次暴亂,就是典型的例子。雅加達警方表示,被捕的騷亂暴民“大多不是雅加達本地人”,許多人身上都有“裝滿現金的同款神秘信封袋”,現場還發現有裝載用來攻擊警方石塊的車輛,這些都意味着所謂的“在野黨支持者”都是被僱來的。
還有一個因素不能不提,那就是外國勢力的干涉。印尼此次暴亂中大肆流傳的反華謠言,以及眾多遭遇顏色革命國家的遭遇,都再鮮明不過地提醒着這一點。

當地時間2017年10月27日,肯尼亞內羅畢,Kawangware貧民窟發生騷亂,反對派領袖奧廷的支持者示威抗議,與警察激烈衝突。圖片來自IC Photo
(三)競爭性選舉:一味必須慎用的藥
在催生選舉暴力的諸多問題中,有一些是競爭性選舉制度與生俱來的。由於自由、公正的選舉包含着較為充分的政治參與和競爭,因而政治共同體內部的政治分歧將難以避免地公開化和擴大化。對於一些不那麼成熟的政治共同體來説,哪怕最好的選舉都無異於刀尖跳舞、油站玩火。民主政治在加拿大和英國尚且催生了魁北克省和蘇格蘭的獨立訴求,遑論被強行捏合在一起、共同體意識相當薄弱的廣大亞非國家。
但必須承認,在加拿大和英國這類成熟的民主國家,選舉暴力已經非常罕見,選舉失敗通常不足以激發暴力行為,失敗者無論多麼不開心都會遵守選舉的結果。即使出現了嚴重的爭議,一般也能通過相互妥協或司法裁決加以解決,比如2000年的美國大選。
但美國也並非一開始就是這樣的。美歐的民主鞏固同樣花費了漫長的時光,“黑歷史”也是數不勝數。就連今天被視為笑柄的議會鬥毆,美國同樣未能免俗:1856年,眾議員普雷斯頓·布魯克斯用笞杖毆打了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此後數十年,參議員們常常攜帶笞杖甚至是左輪手槍以避免遭受類似的厄運;1972年1月,英國下院議員貝納黛特·德夫林揮拳打向了保守黨內政大臣雷金納·麥德寧,偉大的“羅伯特議事規則”顯然並不總是那麼頂用。
中國學者趙心樹在《選舉的困境》一書中,就講述了一個“大總統緝拿副總統,副總統槍殺財政部長”的故事。在1800年至1801年的美國總統選舉中,美國開國元勳之一、時任副總統托馬斯·傑弗遜就和另一位獨立戰爭英雄、同屬民主共和黨的候選人阿龍·伯爾打成了平手,州代表團連續投票35次,還是決不出勝負。在聞名遐邇的聯邦黨人領袖、前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竭力斡旋下,伯爾終於宣佈退出,但也與傑弗遜和漢密爾頓結怨。4年後,伯爾向漢密爾頓提出決鬥,並一槍擊斃後者;又過了3年,伯爾被時任總統傑弗遜懸賞緝拿,被控叛國,最終逃亡歐洲。諷刺的是,美國憲法中有關總統選舉制度的這一段,恰恰是由漢密爾頓主筆起草的。
類似的鬧劇,1824年再次上演。當年總統大選形成僵局後,選舉員票數位列第四、無望當選的亨利·克萊轉而支持列第二的昆西·亞當斯,幫助他在眾議員投票中戰勝了選舉員票列第一的安德魯·傑克遜,成功當選總統。亞當斯投桃報李,任命克萊擔任國務卿。 傑克遜的支持者卻指責這是暗盤交易、買賣權位、腐敗賄賂,一名支持者因此向克萊提出決鬥。兩人差點相互擊斃對方。
這些案例都是近200年前的往事了,用來説明今天的美國民主已經不合時宜了,筆者也沒有打算這麼做。原因很簡單:在明年的總統大選中,肯定會有多得多的新案例,來揭示美國製度的癥結所在。時隔兩個世紀,選舉暴力會不會重現於美國,現在誰也説不定。
趙心樹指出,在各國選舉歷史上,真正完美的“善局”,即選舉得到了完善的結果,選出了既充分合法又充分合民意的領導人的情況其實很少見,各種各樣的選舉“難局”才是多數情況。“難局”又分4種,即“無法局(選舉無法可依)”、“違法局(選舉違法)”、“僵局(不知道誰贏)”和“困局(勝選者不是大多數投票者認可的候選人)”。隨着民主的鞏固,“無法局”和“違法局”已經越來越少了,但選舉的“僵局”和“困局”卻是政治再發達、民主法治再健全也難以徹底避免的。
從人類選舉史,特別是200多年的美國選舉史來看,至少有13種難局,其中包括4種僵局和9種困局。這些情況無一例外地會加劇政治衝突的情緒化,導致相互不信任、惡感甚至仇恨,從而催生選舉暴力,威脅政治與社會的穩定,甚至可能引致慘烈的惡鬥、內戰和民族分裂。
事實上,競爭性選舉制度有着如此之多與生俱來的缺陷和副作用,不論什麼樣的國家採用都難免為之付出相當程度的代價。今天美歐等國的選舉之所以運行平穩,相當程度上是因為他們堅持了數百年,已經產生了抗體。但據此就認為他們這一套制度是民主的唯一形式、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價值、普遍真理,還不由分説地向全世界強行推廣,就不知道是智商問題還是別有用心了。
換句話説,競爭性選舉制度是一味藥引甚多、效果因人而異、副作用在所難免的藥,需要仔細研究藥理,慎重服用。不然的話,由此引發的選舉暴力,以及其他各種各樣的反應將令一個國家付出慘痛代價,甚至成為不治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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