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爾瑾:華南宗族史——販毒村的人為何如此“團結”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額爾瑾】
這幾天,《破冰行動》收尾了,除了讓人吐槽滿是BUG的結局,剩下討論最多的就是這個故事的原型,也就是發生在廣東省汕尾市博社村的掃毒行動。這個村有着“第一製毒村”的名號,抓捕時就以搗毀製毒工場77個和1個炸藥製造窩點,繳獲病毒2925公斤、K粉260公斤的“戰果”,震驚全國。可以這樣説:全村1.4萬人,近3000人涉毒!

劇中警員去暗訪塔寨,居然看到這樣的橫幅明目張膽的掛着,本文圖片由作者收集,下同
而這件事其實還真發生過,據《南方法治報》報道,在博社村村口,垃圾堆放處曾立了一個落款為“村委會”告示牌:嚴禁亂倒製毒垃圾。對,就是這麼明目張膽!
當時的博社村,到處都是麻黃草殘渣和成堆的“康泰克”藥盒和膠囊。甚至有小學生利用寒暑假,將“康泰克”剝開,倒出裏面的粉末,一個月可以掙到1萬多元。
是什麼能讓一個村子裏大部分人都投入到了公然販毒這樣的違法活動中?除了利益的誘惑,在瘋狂的數字背後,我們不得不忽視的就是宗族制度對村裏人的影響。要知道,販毒不是別的,是掉腦袋的勾當,一般毒販編織的網絡都必須十分可靠才能確保自己的安全,而宗族這層民間力量,恰恰成為最堅實的基礎。
宗族的發生與發展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其達至鼎盛是在明朝之後。宗族的發展在地域上並不平衡,在江西、廣東、湖北、湖南、福建和浙江一帶比較發達,在秦嶺黃河以北的地區則要薄弱一些。長久以來,宗族都是鄉村治理的重要力量,對鄉村地區的政治穩定和社會發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據社會學觀點,中國傳統的社會組織存在家庭—家族—宗族這樣的基本社會結構。在由一對夫妻及其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基礎上,形成包括夫家父母在內的主幹家庭,乃至包括諸子、諸孫共同組成的聯合家庭。由家庭擴展而出的,就是家族和宗族。一般來説,同一高祖的血緣羣體稱為家族,也叫“五服之親”或“五屬之親”。高祖以上某代祖之下的血緣羣體則可稱為宗族。歸根結底,宗族制度是以“血緣”為聚合的基點。
南宋時期的儒學大家朱熹曾提出一種理想的文化政治管理圖式,將宗族文化作為政府監督、管理民間社會的重要手段,即“聚之以族,約之以禮,族睦而國泰。”當一個家庭擴大到家族直至宗族,實際上已形成了一個獨立的小社會。這樣一來,就需要“禮”對人的規範約束,正所謂“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孫詒讓:《周禮正義》)
明後期至清代,閩南一帶的宗族文化已實現了高度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尤以祠堂、族產、譜牒為三大標誌。祠堂,是一個宗族祭祀祖先的重要場所,是宗族成員進行集會的場所,滿足了人們從事各種文化活動的需要。族產,則是宗族內部處理經濟問題的集中表現。在宗族耕田中劃分出一部分作為“族田”,由族人們輪流耕種,耕種所得則歸宗族共同所有,形成了公共所得的族產。
族產具有諸多用途,除了保障宗族祭祀所需的經濟開銷,還用於資助族內子弟讀書赴試,援助族內弱勢羣體等等。至於譜牒,則是以族譜的方式記敍宗族源流和傳承過程,併為族內傑出人物立傳,警戒族內違規之舉。通過祠堂、族產、譜牒三大制度在宗族內部的合理運作,閩南的宗族形成了牢固結構。

電視劇原型博社村祠堂,這裏的40座祠堂代表着錯綜複雜的宗族關係
宗族組織與村落組織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宗族這一作為小傳統社會的集團組織,一方面通過其對族內的控制來體現這一小傳統社會的特有組織,另一方面通過控制村落政治或參與村落政治和大傳統社會發生聯繫。宗族權力本是宗族內部的權力,與國家政權不直接發生聯繫,但由於近代的政治形勢變化和社會動盪,國家政權漸向鄉村滲透,試圖通過民間的諸如宗族之類的組織,達到對社會的控制。
清朝雍正時(1723-1735年),在廣東推行保甲,對一些不能編甲的巨堡大村,設立族正以行察舉之職。乾隆時(1736-1795),巡撫陳宏謀在江西也曾根據江西聚族而居的情況,奏準給予族長官牌,以約束族人,使族權具有了政權的性質,但不久即廢止。
道光十年(1890年),政府才下令重新給予族長以行政權力, “該省通省皆聚族而居,每姓有族長紳士,凡遇族姓……切聽族長士紳判斷……如有不法匪徒,許該姓族長紳士捆送州縣審辦。”(《清宣宗實錄》)這也僅限於局部。近代以後,由於太平天國起義的影響,清政府被迫改變政策,於咸豐初年規定“凡聚族而居,丁口眾多者,準擇族中有威望者一人為族正,該族良莠責令察舉”(《户部則例九十九卷》)至此以後,族權開始普遍在基層與政權相結合。
當太平天國進一步發展,清政府又被迫准許在職官吏各回本籍憑藉宗族勢力舉辦團練,這樣甚至把平時國家才能具備的擁兵權也下放到地方宗族了。這雖然是清政府是一時的權宜之計,但對地方宗族勢力來説,是一個難得的發展良機,宗族勢力在這一背景下經歷了一個膨脹的發展時期。
民國曆屆政府雖無明令授予族長權力,卻對地方宗族中的士紳都格外重視。國民政府推行的鄉村自治,也是借重地方士紳來加強其統治。而在實際上,宗族組織確實也在近代動盪的社會中保持了超然的自治狀態。如廣東在推行鄉村自治時,區長、鄉長、村長、里長等都由宗族當權者所薦之人充任,有許多族長乾脆就自己兼任這些職務,這樣村落的自治成為血緣和地緣的有機結合。
19世紀的廣東社會,是各種互相關聯的組織的複雜混合體,這些組織包括團練、公行、秘密社會、士紳委員會、海盜幫、“公所”。而龐大的宗族組織,在廣東才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羣眾組織形式。這些宗族組織是省裏最大的地主,“族地”上的收入由族中長者掌管,用於資助生童學習、補貼有功名者、支付考試費用、救濟貧苦或有病的人等。有時,族田的收入乾脆分給族內各家。與此相應的,這些家庭在族中買入更多土地時也要分擔支出。族田的收入是驚人的:在一個有5000户居民的廣州三角洲鎮上,有130個祠堂,年收入租金達90萬元。
在清朝,佛山這樣的大鎮,只有420個柯堂,其祭田名義上由各家家長共管,出售時須得到他們的同意。20世紀30年代,三角洲地區族田所佔百分比如下:花縣50%;東莞20%;香山20%;南海40%;順德60%;新會60%;恩平40%;番禺50%。
這樣的富裕而有影響的家族,就是廣東省一個個經濟和政治勢力的中心。從有聲望的士紳領袖的榮光中受惠的族人,或者在地方爭鬥中因其是宗族成員而佔據有利地位的族人,當然不願離開他們的保護傘。土地象徵着這個統一體,象徵着這個集體力量和聲望的源泉。但是,與此同時,宗族並不代表一種田園牧歌式的靜止的關係:用於津貼的租谷經常是從較窮苦的族人和本族的佃户那裏徵收來的,這些農民可能而且確實對族長們強收高額地租或高利貸懷着強烈的不滿。
雖然有的宗族的族規禁止向族人收取祭田田租,但是在那些宗族與村莊合二而一的地方,這種族規就難以實行。於是,經常有各種勢力相互推拉,有時分裂、有時團結着宗族。這些力量會以各種方式表現出來。最明顯的是,一邊表現為階級關係,另一邊表現為親屬關係,二者共存於宗族之內。地主與佃農各自與別的宗族內的夥伴們有着即使不是現實的,也是潛在的共同的階級利益。但與此同時,這種橫向的聯合又因為縱向的親屬關係而有所減弱。
基於此,宗族之間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利益糾葛使得宗族與宗族之間經常因爭奪財富和土地而械鬥,而這種械鬥一旦發生必然是羣體事件。

1908年,廣東嶺南,出發前去彈壓宗族械鬥的清兵
當時,乾隆皇帝也開始注意到了宗族鬥爭:“粵東隨嗣堂租每滋械鬥頂兇之弊……建祠置產以供祭祀瞻族之資,果能安分敦睦,……何嘗不善?若倚恃族蕃貲厚,欺壓鄉民,甚至聚眾械鬥,牟利頂兇,染成惡習,其漸自不可長。此等刁風,閩廣兩省為尤甚。”(《鄉村中國:19世紀帝國的控制》)
皇帝命令對此進行一次調查,結果表明:有些宗族控制着大量的“祭田”,族內各家輪流收取每年的地租,同時由這一家支付相關的土地税並把剩餘部分放債取息。富者日富,很快農村就分為極富的族與極窮的族,前者無疑會壓迫後者。
但是,如果兩個勢力、財力相當的宗族由於土地、水權等問題發生爭執,就只有兵戎相見,一決勝負。於是,他們就會籌劃一場戰鬥,族人集合在祠堂中,他們得到保證,受傷者會有獎賞,死者會有奉入祠堂的榮譽,殘廢者則給予終身的津貼。如果因殺死敵方一人而受到官府的注意的話,那麼,族內另外一個由於其他罪名而被追捕的人將自願作為“頂兇”,他的自首應付了官府,而他的家屬則可以從宗族的基金中得到一份固定的收入。
在廣東,宗族鬥爭是由族長們公開決定和組織的。因為對於族長們來説,這是擴大他們的勢力以及加強對祠田的宗族控制的重要方法。反過來,祠田又為鬥爭提供了費用。歸根結底,宗族鬥爭所謀求的價值和所允諾的獎賞,加強着宗族的團結和較富裕階層的控制力。
19世紀時,宗族械鬥成了廣東的地方病,不少地方甚至長期處於“長期混亂”的狀態中,隨處可見設防的村莊、高高的圍牆、土壩、碉堡和半職業的打手。如果兩個族羣相互敵視,就會不斷髮生衝突,用血寫復仇檄文,毀壞對方的墳墓,並且僱用“敢死隊”或者“頂兇者”。
大多數這樣的爭鬥都起因於水利或土地,有意思的是,各族之間寧願兵戎相見,都不願到地方官的大堂上去申訴。因為在那裏,他們會遭到勒索,或被迫接受不可捉摸的審理。當暴亂的地區趨於擴大,僱傭兵就出現了。
有的宗族聯合其他無親屬關係但同姓的族來擴大他們的同盟網,甚至團練也成了宗族擴張的工具。“為了共同防衞之目的,同族人集中起來結成保甲,而保甲則招募地方團練,巡邏放哨。所有這些事務,都是在祠堂裏分派的,所以祠堂必須變成軍事指揮部和團練集合的地方。”(《中國東南地區的族系組織》)
廣東的宗族與團練在19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已合為一體,團練的首領就是宗族的首領。傷者或死者被賞以祠田,更重要的是,他們還能得到被列入宗祠的榮耀。
天翻地覆的變化發生在1949年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1950年,當年的政務院通過《鄉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設立鄉一級政府。這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自秦朝以來一直以縣為地方最低層和民國以來以鄉村作為地方自治基礎的做法,將政權的觸角直接延伸至農村基層,不僅把黨支部建在村上,還以村為單位建立了共青團組織民兵組織和婦女組織。
在其後到80年代的時間裏,土地革命、土改複查合作化、公社化、四清、還有那十年……一波緊接一波的政治浪潮席捲農村,宗族幾乎面臨滅頂之災。作為組織形式的宗族機構被宣佈為非法,宗族制度被視作封建階級的一套予以取締;族田和其他財產被沒收充公,宗族的經濟基礎被摧垮;作為宗族象徵的族譜被收繳焚燬,祠堂中的牌位被收走譭棄,廟宇被拆除,祠堂被掃地作他用;聯宗活動被迫中止,祭祖不能公開進行,甚至連給新生兒取名都必須避免族內已經排好的字輩。在意識形態的領域內,以階級的界限來取代宗族的界限。
簡而言之,1949年之後到80年代,農村社會結構的最大變化是宗族勢力的衰弱,宗族失去了在社會結構中的重要性與在信仰體系中的合理性。
改革開放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宗族也迅速地獲得復興。聯宗活動重新啓動,大規模的尋根祭祖儀式層出不窮。同時,宗族所賴以存在的資源被激活,比如重修族譜,維修擴建舊宗祠或建築新的祠堂,修葺祖墳等等。在這個過程中,與宗族活動相關的一些組織重建起來,而一些活動和儀式如宗廟和祠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動的時間、祭祀人員的組成和序列祭祀經費的籌措在許多地方亦被制度化。

1982年,廣東始興,民間保存完好的《張氏族譜》
80年代初期恰好為宗族復興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緣。改革開放後政策的改變與控制的放鬆為宗族的復興創造了相對密切配合的制度環境,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施行使得人們在從事生產活動時必須承求互助,對於聚族而居的人們而言,同宗親之間的互助顯然比外姓人之間的互助來得更為緊密,温飽問題的解決和財富的增加使宗族的復興有了經濟的基礎,對外開放與華僑返鄉從客觀上加速了宗族復興的過程。
因為宗族制度的複雜成因,加上百年來的歷史基底,復興是必然的結果,我們不能説是宗族導致了像博社村這樣的“製毒村”,但這個巨大的“製毒聯盟”中,之所以牢不可破恰恰是基於了宗族的團結。可以這麼説,“宗族現象”是一個雙刃劍,在好人手裏它會是凝聚力量的寶藏,在惡人手裏就會成為保護罪惡的温牀。
參考資料:《鄉村中國:19世紀帝國的控制》蕭公權;《中國東南地區的族系組織》莫里斯·弗裏德曼;《大門口的陌生人:1839-1861年間華南的社會動亂》(美)魏斐德;《當代華南的宗族與社會》周大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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