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勢力犯罪集團“套路貸”詐騙案在滬開庭,法院將擇期宣判

審判現場。虹口檢察微信公眾號 圖
誘騙被害人以房產作擔保、上門清房……6月11日上午,田某某惡勢力犯罪集團“套路貸”詐騙案開庭。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虹口區檢察院檢委會全體委員旁聽了庭審。法院將擇期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至2016年間,田某某、俞某通過開設或控制的典當公司、融資公司、置業公司,與邊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形成以田某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上述人員誘騙被害人以房產作擔保,簽訂遠超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款合同等,按照虛高的借款金額製造銀行流水憑證。後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以上門清房、虛假訴訟等手段,索要高額虛增借款、違約金或惡意處置被害人房產,共計騙得人民幣既遂18萬元、未遂130.3萬餘元。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俞某與邊某某等人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俞某與邊某某等人在“套路貸”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是犯罪集團。被告人田某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九十七條,是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虹口檢察院介紹,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院依法全面履職,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守法律政策界限,嚴格依法辦案,做到“一個也不放過,一個也不湊數”,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專項鬥爭的能力水平,辦理了一批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案件。
截至5月30日,虹口區檢察院共批准逮捕涉惡案件17件62人,提起公訴14件50人,法院已判決生效10件39人。提出財產刑量刑建議44人,全部被判決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