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市場到期違約債券如何轉讓?央行明確制度安排
銀行間到期違約債券如何轉讓的難題,即將有規可循。
為健全債券違約處置機制,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等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6月28日發佈了《關於開展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從債券到期違約的定義、轉讓與結算、信息披露要求、風險防範機制以及中介機構義務等方面明確了開展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的制度安排,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7月13日。

所謂到期違約,是指在債券發行文件中約定的到期兑付日,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債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產等法定或約定原因,導致債券提前到期且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債券本金或利息的情形。
而隨着債券市場逐漸打破剛性兑付,市場參與者對到期違約債券的轉讓的相應機制性安排,可謂翹首以待。
事實上,央行從2018年下半年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了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試點。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曾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公佈申請流程。
而根據徵求意見稿,發生到期違約的債券,應當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平台和債券託管結算機構進行轉讓和結算。
簡單地説,A機構出於自身流動性、監管要求等因素考慮,想把手中持有的某已期違約債券轉讓,今後通過規定的機構進行登記,同樣是銀行間投資者的B機構如果看中了該債券可能帶來的高收益想接手,就可以到上述規定的機構按照相關流程接盤。
《徵求意見稿》同時對信披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到期違約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另一方面,到期違約債券的主承銷商或相關機構應當盡職履責,及時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督促發行人按時合規進行信息披露。此外,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平台和債券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披露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相關的必要信息,同時應當做好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並向央行報告。
此外,投資人蔘與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前,應當制定相關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並簽署承諾函,表明其已充分了解參與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的風險,並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則,且不會通過到期違約債券轉讓進行欺詐、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央行相關人士表示,推動建立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機制,有利於引導專業資產處置機構等多元化主體參與,提高違約債券處置效率、促進市場有效出清,也有利於形成交易鏈條閉環,進一步健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制度,從而有助於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更好地發揮債券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