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諸暨市民遭強拆行政複議被駁回,狀告兩級市政府一審勝訴
據澎湃新聞7月5日報道,一場始於五年前的城鎮危舊房治理改造,將浙江紹興諸暨市市民方立達的一處住宅划進了D級危舊房屋。2016年11月24日,諸暨市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對該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方立達不服,向紹興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7年3月21日,紹興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諸暨市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
隨後,方立達將諸暨市、紹興市兩級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訴請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澎湃新聞7月2日從本案代理律師袁裕來處獲悉,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6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諸暨市政府強拆行為違法,判令撤銷紹興市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並責令諸暨市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對方立達予以行政賠償。

被拆除前的健康路74號房屋外景 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房屋被強拆後行政複議遭駁回
市民狀告兩級政府
2014年起,諸暨市組織技術人員對該市城區多層房屋開展危房排查工作,並委託浙江省瑞邦建築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進行專業鑑定,共鑑定出D級危舊住宅房屋35幢。方立達位於健康路74號的房屋正是其中之一。按計劃,改造工作將於2017年底全部完成。
2016年2月29日,方立達接到諸暨市城鎮危舊房改造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其健康路74號房屋已被列為D類危舊房屋。同年11月24日,諸暨市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對該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方立達不服,向紹興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7年3月21日,紹興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諸暨市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
2017年4月,方立達向紹興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將諸暨市、紹興市兩級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訴請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涉案房屋是否危房存爭議
法院認定鑑定程序違法
這起“民告官”案件爭議的焦點之一在於涉案房屋是否為危房。
方立達表示,自家的房屋建造於1994年後,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該房屋設計的主體結構耐久年限應在50年以上。
然而,依照浙江瑞邦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出具的鑑定結果,被拆房屋危險性鑑定登記評定為D級。這意味着,房屋的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整體出現險情,建議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
紹興中院認為,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諸暨市建築業管理局並不是諸暨城區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委託第三方公司鑑定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因此,該部門作出的《鑑定報告》也不能作為認定涉案房屋危險性的合法依據。


方立達狀告兩級市政府一審勝訴判決書
政府答辯稱強拆系應急措施
法院不予支持
諸暨市政府在答辯狀中稱,對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是為消除危舊房屋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而採取的應急措施。
判決書載明,截至2016年5月,涉及危舊房屋改造工作的1113户業主中,只剩原告方立達在內的102户業主仍未與政府簽約異地安置。2016年11月3日,諸暨市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發布對健康路74號的強制拆除措施公告,同年11月24日對健康路74號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並對方立達的動產採取了保全措施。
紹興中院指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賦予了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相應職權,但該法第十一條亦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紹興中院認為,涉案的健康路74號房屋早在2015年11月即被鑑定為D類房屋,且已停止使用,卻直至2016年11月才實施強制拆除,政府部門也未提交存在緊急情況的其他證據。因此,法院認定,諸暨市政府對該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應對方立達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對於一審勝訴的結果,方立達代理律師袁裕來表示,“這是一份很不容易的判決”。他同時指出,判決在賠償方面仍有些“含糊其辭”。袁裕來認為,近年來房價波動較大,政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按照該地段同類房屋的市場價進行賠償,或者提供同一地段同類安置房,給予當事人自主選擇權。
7月2日,方立達對澎湃新聞表示,他將會於近期對一審判決的賠償部分向法院提出上訴。
記者 衞佳銘 實習生 蔡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