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除節假日,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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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遊部5日發佈《遊戲遊藝設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提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娛樂場所以及其他經營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根據《辦法》,遊戲遊藝設備是指提供遊戲遊藝內容或者服務的專用電子、機械操作設備,分為電子遊戲設備(機)和遊藝娛樂設備。電子遊戲設備(機)是指通過音視頻系統和內容集成方式,主要為娛樂場所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提供遊戲內容服務,且遊戲內容、形式等方面不適宜未成年人獨立或者長時間使用的專用設備。
《辦法》共計五章、三十四條內容,包括總則、內容審核、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重點對以下六個方面做了新的規定:
一是實施遊戲遊藝設備分類管理。針對遊藝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等問題,《辦法》第三條將遊戲遊藝設備機型機種分為電子遊戲設備(機)和遊藝娛樂設備;第十三條將機型機種分類嵌入到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環節;第十八條規定,發放批准文件的同時,對電子遊戲設備(機)和遊藝娛樂設備分別發放自主生成的電子標識,從內容審核、企業生產到進入遊藝娛樂場所使用等環節,形成分類管理的閉環。
二是建立健全內容審核標準。長期以來遊藝娛樂場所賭博問題一直是市場監管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針對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標準特別是對宣揚賭博內容認定標準不夠具體等問題,《辦法》除了第五條對法規禁止內容、安全等作出規定的外,第六條將“具有或者變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功能的”“捕魚機等以設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老虎機、轉盤機、跑馬機等由系統自動按照概率性分配方式決定結果的”等具有賭博機特徵的設備認定為含有宣揚賭博內容,進一步明確市場準入和執法監管認定標準。
三是組建內容審核專家團隊。為加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省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組建遊戲遊藝設備審核專家團隊,承擔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機型機種分類等事務性工作。文化和旅遊部組建遊戲遊藝設備審核專家團隊,可以更好地指導地方遊戲遊藝設備管理,特別是在內容審核指導等方面。
四是進口遊戲遊藝設備管理。《辦法》提出對進口遊戲遊藝設備的准入和監管要求,其中,第十一條規定:進口單位從境外進口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國內市場銷售、展覽展示或者提供給場所經營前,應當向進口口岸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內容審核申請。
五是建立審批前公示和異議處理機制。《辦法》建立審批前公示制度,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其中,第十四條規定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將通過初步審核的遊戲遊藝設備的基本信息以及審核機關聯繫方式等在其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7日,並要求建立相應的異議處理機制。
六是加強新業態管理。針對娛樂市場新業態,《辦法》堅持全領域內容監管的理念,將新業態納入管理範疇,統稱為其他經營場所,並採取備案、明示信息等方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第二十條規定,在其他經營場所設置遊戲遊藝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遊戲遊藝設備顯著位置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在經營前向場所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提出安全生產、獎品、概率等,包括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應該向消費者提供來源合法、內容健康、安全無害的獎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虛標價格。
文化和旅遊部表示,《辦法》的起草為了加強遊戲遊藝設備管理,規範娛樂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辦法》強調,娛樂場所以及其他經營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參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