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被控泄密,台“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被北檢起訴的泄密案,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綜合台灣“中央社”、中評社7月12日消息,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馬英九被控泄密等案,一審被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高院”今天上午10時更一審宣判馬英九無罪,且依照“刑事訴訟法”新修正的規定,本案於“高院”更審後即告定案,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
本案源於2013年9月,由當時“最高檢”察總長黃世銘揭發,當年特偵組通過監聽,得知王金平、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疑為柯建銘的全民電通背信案進行關説,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後,馬英九再召集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共商因應之道。馬英九因此被控涉犯“刑法”泄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
“最高法院”今年一月以原審判決不具備“違法”等緣由,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只以抽象標題性方式,籠統記載馬英九以口頭方式泄露“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之個人資料”等秘密,並未將馬轉述的具體內容詳加認定記載明白,不足成為論罪科刑及法律適用的依據。
第二,“高院”認為江宜樺職務與偵查犯罪、立法機構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所説的內容,但“最高法院”認為江宜樺是當時的“行政院長”,對於失職的“內閣閣員”有權責移送“監察院”,但原判決未對此詳加釐清和説明理由,判決理由欠備。
第三,“高院”判決依照羅智強、江宜樺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並未提到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去留、“內閣閣員”政治責任問題,故不採信馬英九的説詞。但“最高法院”認為,羅智強、江宜樺兩人證述矛盾不一,“高院”未説明如何取捨矛盾陳述的理由。
最後,“高院”判決雖認為司法關説和公共利益無關,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僅有結論,卻未説明理由,但這涉及個人資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故“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審判長:仍有失職可能
針對馬英九被判無罪一事,馬英九辦公室發佈新聞稿表示,對“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感到欣慰。因為這項判決結果,不只攸關馬英九個人的清白,更有助於台灣地區領導人的合理權限,不被不當限制。
馬英九辦公室指出,全案審理兩年多來,檢察官如同“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所稱,對於馬英九構成犯罪的具體行為事實為何,始終沒説清楚,明顯就是“先射箭再畫靶”,為達到起訴馬英九的特定目的,不惜耗費司法資源。
“高院”審判長張惠立指出,馬英九與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間無共犯關係,是黃世銘主動求見馬英九告知關説案,馬英九為被動接受,但馬英九為公務員,行為有失職懲戒的可能,但不構成泄密等罪名,故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馬英九被控泄密案判決歷程
2017年8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對該判決結果不滿並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
2018年5月,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馬英九有罪、判刑4個月,馬英九上訴至台灣“最高法院”;
2019年1月,台灣“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
2019年7月,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