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芳芳||再論法國大革命的財政起源
眾所周知,舊制度末期的財政危機是法國大革命的導火索。無論是傳統的社會經濟史家,還是修正史家,都認同18世紀80年代政府面臨的財政困境是舊制度走向崩潰的直接觸因。儘管兩者的解釋路徑不同,但其共通之處在於將舊制度晚期的財政危機看作君主制危機的外在表徵,在經濟或政治因素的主作用力下產生了顛覆性影響。研究法國舊制度和大革命的經濟史家也逐漸擯棄拉布魯斯的經濟危機解釋模式。政治經濟學研究方法的引入,使經濟史家尤其是財政史家更關注舊制度晚期財政赤字、財政政策與君主制危機之間的交互關係,受公共財政制約的“政治結構”被視為理解大革命經濟和政治起源的關鍵。從這些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研究大革命起源的一個明顯取向,即“政治化”路徑。
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階級鬥爭為主線的社會經濟解釋顯出頹勢,修正派的政治解釋和後修正派的文化解釋逐漸佔據上風,並影響至今。在政治解釋路徑中,推動舊制度走向大革命的一切因素都以“政治嵌入”的方式發生作用。“政治”一詞的含義由此發生了轉變,它不再侷限於狹隘的權力鬥爭,更傾向於哈貝馬斯的“公共空間”及其結構轉型。後修正派則試圖將社會和文化的變遷均賦予政治意涵,強調通過多因素的互動構建起來的政治文化語境來理解大革命。這一闡釋模式更注重革命的發生學,而非尋求革命爆發的直接原因。那麼,脱離簡單的線性因果關係,結合上述多向度的闡釋模式,我們是否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財政與舊制度末期政治圖景之間看似簡單實則複雜的關係?儘管相關研究成果已非常豐富,但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似乎仍有一些“常識性”誤區。基於此,本文結合國內外已有研究成果,提出思考大革命財政起源的幾點思路。
沉重的税負?
拉布魯斯曾言:“法國大革命是一場因不幸引發的革命,而這種不幸源於税收。”在有關大革命起源的敍事中,通常認為舊制度的教士和貴族等特權等級享有免税權,沉重的税負主要由普通人尤其是最沒有承受能力的農民承擔,由此引發民眾的不滿。此類論點長期以來作為“常識”為學者們反覆提及。不過,拉布魯斯很早便指出,法國的税負在18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裏實際上比較輕,直到舊制度末期由於經濟形勢的惡化,農民的負擔才有所加重。因此,認為税收負擔過重導致民眾無以為繼、揭竿而起的説法似乎值得推敲。
基於單一國家來衡量税負並不足以説明問題。根據馬賽厄斯和奧布賴恩對近代早期英法税收的比較研究,1715年法國的名義税收為1.66億鋰,1750年增長到2.07億鋰,1785年達4.24億鋰,名義税收確有大幅增長。剔除通脹的影響,以1715年的税收為基準指數100,1785年的實際税收為183,比1715年增長了83%。 1715年到1785年,法國人口約從1 925萬增長到2 664萬,人均税收增長幅度為32%。
同期的英國人口從713萬增長到935萬,人均税收增幅為44%,比法國高12%。以商品產出衡量,1715—1735年間,法國的税收占人均收入的比重從12%上升至17%,1735—1790年間,這一比例反而從17%下降至11%,同時期英國的税收占人均收入比重從1715年的16%增至1790年的24%。以小麥等價物衡量,在18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英國的人均税負接近法國的兩倍。
相較於路易十四統治時期(1638—1715年在位,1661—1715年執政),18世紀20—80年代是法國經濟增長的時期。在大部分時間裏,實體經濟的增長速度均快於税負的增長。然而,1788年左右,英國政府的税收收入佔國民生產總值的12.4%,而法國僅佔6.8%。可見,英國政府從經濟體中汲取税收的效率遠高於法國,而這也反過來説明,18世紀的法國政府本可以從實體經濟中抽取更多的税收收入,以應對財政危機。

路易十四
當然,宏觀經濟的計量分析並不一定反應了民眾對税負的真實感受,尤其是要考慮兩國具體承擔税負的羣體及其收入狀況,税負對不同羣體和地區的影響不盡相同。但這些數據至少表明,18世紀法國政府實際抽取的税收並未跟上其經濟增長的幅度;與英國相比,法國的人均税負不算特別沉重,至少不像我們通常認為的那麼沉重。18世紀的法國人可能憎惡賦税,但並不意味着他們交不起税。如果問題不在於税負過重,面對18世紀頻繁的財政危機,法國政府為何無法從實體經濟中汲取相應的税收以應付公共開支和債務?是哪些因素影響了税收體制的效率?
税收體制的缺陷
“與當時盛行的看法相反,法國不是為税負所壓垮,而是被一套無效率的財税體制所窒息”。相比法蘭西國家的其他方面,“税收體制更尖鋭地凸顯了絕對主義的限度和自由一詞在法國的特殊性質”。即便被看作最為集權化的税收體制,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不可能滿足君主“隨心所欲”徵税的意願。諸如濃厚的地方主義色彩、高額的徵税成本、對直接税的倚重、管理體制的混亂以及税權的不平等等,均造成法國税收體制的混亂無序和效率低下。舊制度的法國實則是在一套由特權、習俗和慣例相交織構建的社會機制下運行,特權的讓渡和慣例的因循,造成税收體制存在廣泛的地區差異和社會差異。
自中世紀晚期以來,在法國,貴族和教士擁有免税權便成為其特權等級身份的象徵。這兩個等級享有免付達伊税等直接税的特權,國王還時常赦免他們的間接税。而且,享有免税權的羣體自中世紀晚期以來一直在不斷擴大。為增加財政收入,自弗朗索瓦一世(1515—1547年在位)起,捐官制逐漸在法國取得合法地位。國王通過出售大量的司法和財政官職以獲取臨時收入,而各類官職尤其是高等法院的法官等職位往往與免税權相聯繫,獲得官職也就意味着擁有了免税權。因此,富有的商人和資產階級紛紛購買官職,或為躋身穿袍貴族之列,或為獲得減免賦税的特權。此外,一些城市也通過贖買的方式獲得減免達伊税和其他賦税的權利。

弗朗索瓦一世
在當時人看來,特權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徵,也是“自由”的體現。由此引申出的問題是,既然享有税收特權的羣體如此之廣泛,税收本身也並非不堪重負,為什麼1789年為召開三級會議準備的陳情書中,三個等級都對賦税深惡痛絕?答案一方面可能在於人們對不合理的税收管理體制以及徵税過程中的專橫武斷、營私舞弊的反感,另一方面實則在於免税特權在18世紀遭受的頻繁衝擊。
受馬塞爾·馬裏翁的影響,歷史學家很長時間贊同這一觀點,即正是財政特權及其受益者導致了法國財政的崩潰。但是,一味強調免税權對政府税基的侵蝕,無法解釋為何法國君主制不是崩潰於債台高築的路易十四統治末期,或是七年戰爭結束後的財政危機時期?尤其是,自路易十四統治後期至大革命前夕,君主政府為提高財政收入,相繼進行税收改革,設立向全體臣民徵收的普遍税,試圖讓特權羣體也繳納直接税。比如1695年設立的人頭税,1710年、1733年和1741年三度設立的按限期徵收的什一税,以及1749年後取代什一税、一直徵收到大革命之前的廿一税。
儘管此前歷史學家對近代早期法國貴族是否納税的問題存在爭議,不過,18世紀包括貴族在內的特權階層支付直接税已是不爭的事實。邁克爾·科瓦斯對不同地區特權者和普通人納税額的對比表明,17世紀末到18世紀,王室推行的普遍税確實對特權階層的免税權造成了較大的衝擊。尤其是18世紀50年代推行廿一税之後,不僅貴族,而且持官者和享有特權的城市與省區的居民,都得為他們的收入和財富付税。在政府改革的持續衝擊下,他們實則成為“特權納税人”,繳納新設的直接税,但仍享有達伊税的免税權。科瓦斯估算,這一時期特權階層大約為其65%左右的財產付税,貴族地主繳納的廿一税約佔其土地收入的7%~10%左右,“試想一個世紀之前,對享有特權的地主徵收直接税的想法幾乎是不可能的”。

法國貴族生活資料圖
由此看來,18世紀的法國政府似乎並非保守的封建勢力的代言人。相反,從路易十四統治末期到大革命前夕,國王一直在嘗試進行税收改革,迫使特權階層多納税,擴大政府税源。因此,有學者認為,舊制度的政治弊端並不在於絕對君主制的專權武斷,相反,它致力於廢除特權。但是,如同不可能將捐官制從當時法國的公共生活中清除出去一樣,政府不可能真正“打破等級制度的藩籬、完全實現税收平等的計劃……它根本就不想也不能徹底廢除團體和地方特權,因為它的信貸依賴這個特權體制”。不過,由於普遍税的徵收不僅增加了特權階層以及普通納税人的負擔,更重要的是,損害了特權者的身份和享有“自由”的榮譽,貴族等特權羣體才竭力反對政府改革税制的努力。
正是圍繞改革與反改革激起的政治辯論,税收從社會和制度層面進入到政治和觀念層面,進而影響到18世紀法國的政治文化。如科瓦斯所言,並非法國王室無力向特權階層徵税導致了君主制的崩潰,相反,18世紀的君主在迫使特權階層納税上似乎比路易十四更為成功。儘管這一時期實際税負並未大幅增長,但它以變種的形式侵入到一切社會等級中。正是因為君主強行且成功地將特權階層揉合進新的税收體制,迫使其繳納直接税,從而引起了特權階層尤其是具有發言權的精英羣體對税收的廣泛關注。他們對税收管理體制以及與税權有關的話語,如“公正”“自由”“公民權”等展開探討和論爭。公共輿論中有關税權的平等性很快上升到政治的平等性問題,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18世紀下半葉政治文化語境的轉變。
徵税被看作“專制”“壓迫”的代名詞,並在納税人中形成一種共識,“王國的財政機器已然失控,需對之加以約束”。以廿一税為例。儘管高等法院不願登記新税法令,但還是沒能阻比廿一税的徵收,説明直到18世紀下半葉,王權的意志仍能通過強制手段貫徹。正是這種強權做法激起法院貴族及其他特權者的抵制,他們將君主行為斥之為“專制”,以“自由”“民族”等口號為自身的特權作辯護,並通過公共輿論對政府施壓,由此侵蝕了王權的合法基礎,導致“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危機”。這一危機最致命的地方在於,在原有的政治框架內進行税收改革已經行不通,只有召開三級會議才能給税收以合法性基礎。從這個角度看,特權者的抵制確實是絕對主義政治體制的掘墓人。
借債過多?
不過,單憑税收體制的缺陷以及改革引起的抵制,還不足以解釋舊制度末期的財政困境。鑑於賦税的常規性,不可能及時提供戰爭經費或其他緊急開支,而戰爭幾乎是近代早期歐洲國家面臨的常態,因此,借貸被視為“近代國家財政和軍事良性運轉的關鍵要素”。對君主政府而言,能否有效調動資金的能力還在於,當税收無法及時滿足財政需求時,政府是否能通過借貸以應對開支。而借貸往往以税收為抵押,以税收來償還,因此借貸與税收實則密不可分。
近代早期法國的公共財政由常規性税收和特別收入組成。1524年弗朗索瓦一世設立特別收入司庫,管理所有來自借貸、賣官、發行公債、教士貢禮、轉讓王室領地等取得的特別收入。自中世紀以來,借貸便是法國國王獲取收入的重要手段,國王一般向商人銀行家借款,或以抵押的方式向官員或市鎮強迫借款。出售官職和發行公債作為新的信貸方式,自弗朗索瓦一世開始成為法國國王獲取收入的慣用手段,推動了法國公共信貸體系的發展。
捐官制無疑是近代早期法國財政和信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王出售官職,類似於將自己權力的一部分抵押給私人買官者,買官者將購買官職看作一種投資,以官職價格貸款給國王,領取的薪傣相當於利息。此外,官職持有人一般為王國的司法或財政官,他們或直接處理王國財政事務,如徵税、包税,或成為國王借款的對象或中介。譬如17、18世紀,國王經常通過更新官職税,或以“提高薪傣”的名義,向官職持有人強行借款,或以捐官團體為中介借款。
官職持有人與國王實際上被置於一種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境地,前者還享有某種不受王權控制的獨立性。對買官者而言,任何威脅其投資的行為都可能會造成緊張和衝突。18世紀下半葉,國王的持續敲詐,使很多官職持有人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加上普遍税的推廣和莫普司法改革對其特權和政治權力造成衝擊,由此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高等法院為何會極力反對國王的新税政策和借貸要求。
法國長期公債的發展始於1522年的巴黎市政年金,此前國王也因財政需要發行過少量年金。此類公債一般由國王與巴黎市政簽訂一份“轉讓合同”,將王室常規收入的一部分作為擔保,用於支付年金的利息。市政府以此公開發行年金,購買年金者一次性支付一筆款項,根據“認購合同”,在相應年限內可以獲得相當於利息的年金收入。近代早期由中間團體代為發行的公共債券或借款種類繁多,根據借貸期限可分為長期債券和短期債券。由巴黎或地方市政府、省三級會議發行的永續年金和終身年金,總包税署發行的債券,以及由教士大會承保的借款等多屬於長期債券。短期借貸則多以税收預支方式,由間接税包税人或徵管直接税的財政捐官預付一筆款項,以指定的近期税收收入償還,利率要高於長期債券。
儘管18世紀法國王室的實際税收收入有所提高,不過,耗財耗力的戰爭基本上以借貸來支撐。在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期間(1740—1748年),來自借貸的額外收入在這一時期財政收入的增量中僅佔35%,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來自新徵賦税。但到18世紀下半葉,税收與借貸之間的平衡被徹底打破,且鴻溝日漸擴大。七年戰爭(1756—1763年)法國大約花費了13億鋰,北美獨立戰爭(1778—1783年)法國政府的投入也在10億—13億鋰之間,其中來自借貸等的特別收入分別佔財政收入的71%和67%,也就是説,法國政府在這兩次戰爭中的費用主要由借貸支撐。
歷史學家一般將沉重的債務導致的鉅額財政赤字看作舊制度末年財政危機的首要原因。實際上,18世紀法國發生過多次財政危機,如1716年、1722年、1759年、1770年等。此前,政府均採取部分破產的方式緩解財政壓力,將短期債務強行轉為長期債務,降低利息支付,為何1788年的財政危機沒有通過直接破產的方式來緩解壓力?
1788年財政危機的源頭在於為支持北美獨立戰爭的大規模舉債。戰爭結束後因徵税不足,債務迅速累積,造成鉅額財政赤字。如果對比英國的情況,借貸和赤字本身似乎並不是問題。如英國參與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85%的費用、七年戰爭81%的費用以及北美獨立戰爭100%的費用,都是議會通過借貸的方式支付的。1782年,英國債務累計2.3億英鎊,債務利息支付便高達900萬英鎊,佔年度預算的7%。1788年英國的債務佔本國GNP的182%,法國的債務僅佔本國GNP的55.6%為何高額的債務和利息支付沒有壓垮英國,卻壓垮了法國?
最直接的原因無疑在於兩國財政信貸體系發展程度的差異。自“光榮革命”到18世紀,英國議會逐步取得對財政事務的控制權,通過改革税收和信貸體制,建立起一套以英格蘭銀行為中心的良性公共信貸機制。戰爭支出一般以短期債券方式獲取,再將短期債務轉換為長期債務,和平時期進行償付;並建立專門的債務基金,將不同債務指定給專門的税收來償付,很少發生拖欠。這使得政府得以依靠利率較低的長期債務來維繫財政的正常運轉。能否有效地將高成本的短期借貸轉化為較低成本的長期借貸被經濟史家看作近代“金融革命”的一個重要標誌。法國雖然在1776年建立了貼現銀行,但其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一直到大革命之前,政府都對中間團體尤其是對包税人和財政捐官所提供的短期借貸有着高度依賴,缺少一套有效的財政信貸體系實現短期債務向長期債務的良性轉化。
因此,法國直到1788年都無法消化自身債務的原因,不僅在於沉重的債務本身,更主要的是在於高額的借貸成本,即還貸利率,致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18世紀80年代法國的借貸成本遠高於英國,前者的平均借貸利率約為7.5%,後者僅為3.8%。這一高額借貸成本的形成,既受制於法國信貸體系自身的缺陷,也與此前的財政危機有着密切關係。1720年約翰·勞製造的“密西西比泡沫”破滅後,政府宣佈破產,勞所發行的紙幣隨後被轉化為巴黎市政發行的永續年金,導致永續年金價值大幅縮水。
此後,政府對終身年金和短期債務的依賴逐漸加重。法國的永續年金支付在總債務支出中所佔比重從1740年的51%下降到1788年的24%,而終身年金和短期債務的利息支付在1788年則佔到59%。其次是1770年財政危機的影響。泰雷為緩解危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強行將短期債務轉為利率較低的長期債務,停止佟蒂年金的支付等。這些做法實則嚴重地損害了政府信譽,受到支撐信貸體系的捐官、包税人、土地精英以及巴黎市政府、省三級會議等團體的集體抗議,以致路易十六上台之初,新發行的終身年金利率被迫提高到12%才有人購買。在國內借貸市場成本不斷攀升的情況下,加上參與北美獨立戰爭的巨大財政壓力,政府不得不求助於國際金融市場。內克在任期間,總共借了5.3億鋰的新債,其中主要是終身年金(約為3.86億鋰)。1777—1788年間,法國的終身年金以8%~10%的高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日內瓦和荷蘭銀行家。1776年之後,王室借貸的24%~41%都來自日內瓦和荷蘭的銀行家。
但是,對於誰該為舊制度末年高成本的債務負責,或是哪些不當的財政政策引致了1788年的財政危機,歷史學家則有不同看法。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路易十六(1774—1793年在位)統治時期兩位最強勢的財政大臣:內克和卡隆。內克上台後,採取了三項主要的改革措施:削減凡爾賽宮的官職和年金;逐步減少財政捐官的數量;部分地改革包税制,將包税從私人經營逐步轉變為政府管理,實現對國庫收支更為集中化的控制。在此基礎上,通過發行新的終身年金來支付戰爭所需經費。
儘管內克大肆舉債遭到諸多學者的指責,但一些經濟史家認為,如果條件允許,內克的債務政策實則可以實現良性轉化。尤金·懷特便指出,舊制度的崩潰不應該從北美獨立戰爭或之前累積的過高債務中去尋找。18世紀80年代中葉之後卡隆棄置此前內克採取的漸進式財政改革方案,轉而依賴賣官、短期債務和國際金融市場的資金,使得財政赤字在和平時期成為常態,才引發了君主制的危機。
在懷特看來,舊制度末期的財政困境是決策失當的產物。維爾德和韋爾則認為,責備哪位大臣要為財政危機負責並無意義,而應該從公共財政的政治經濟學視角理解政府的債務政策。舊制度末期的信貸市場實則具有較大的彈性,此前歷次的違約成本以高利率的形式體現出來,説明金融市場實則認可可能存在的違約風險,因此,高利率的借貸已包含了未來的違約成本。這意味着,如果路易十六的政府採取違約政策,宣佈破產,至少1788年的財政困境可以暫時得到緩解。但為何路易十六沒有這麼做?
儘管18世紀中葉之前,無論法國國王還是法國高等法院都傾向於將破產看作於國於民有利之事,因為二者均認為債務違約傷害的只是那些食利的年金持有者和債權人,可以不用為償債而向民眾增税。但是18世紀下半葉,政府對借貸的日益依賴,使得債務違約的影響凸顯出來。對一個本身信用不佳的國王而言,破產已不再是一個簡單的財政選擇,它還會有致命的政治影響。尤其是七年戰爭之後的債務危機引發的政治衝突,不能不引起路易十六政府的警惕,危機之後重建政府信用絕非易事,且代價高昂。
加之與英國的競爭屢次落敗,使法國政府進一步意識到自身體制上的缺陷。因此,路易十六登基之時便下令此後不許再拖欠債務。這也是北美獨立戰爭結束後,法國不得不在和平時期借債,以新債還舊債的一個重要原因。由此導致債務利息支付在總支出中所佔比重從1751年的28%增至1788年的49.3%。無疑,對國際金融市場的依賴,使政府更為謹慎。如果拖欠債務,會對法國政府的信用造成更嚴重的損害,並進一步刺激國內外借貸成本的攀升。因此,從理性的角度考慮到債務違約的風險,路易十六政府的選擇餘地便可想而知了。
餘論
相對於英國而言,18世紀法國的經濟優勢和霸權地位逐步喪失,在反思這一問題的過程中,政府內部出現了對現行道路的懷疑。一些上層人士認為,法國在外交和軍事上的接連失利反映了法國社會發展路徑的失敗,有必要通過改革,將法國扳回到正確的道路上。如果不對現行制度進行改革,就不可能重拾法國在歐洲的霸權。由此我們可以理解在18世紀下半葉政府持續改革的努力,並非僅為了應對財政壓力。
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理性化和自由化,譬如優化財政税收體制、消除貿易和經濟活動的限制、控制賣官規模和價格等。這些舉措對特權階層尤其是貴族的衝擊最大。在18世紀這樣一個“政治化”的時代,各種制度改革的可能性都引起了精英階層甚至普通民眾的關注,這無疑為他們提供了“政治教育”的機會。因此,正是國家將變革的可能性置於公共輿論的審視之中。
回到我們一直關注的問題:為什麼1788年的財政困境沒有出路?通常認為的税負過重和借貸過多似乎並非問題的關鍵。舊制度末年三個等級對税收的厭惡,並不能簡單地歸因於税負過重。税收體制固有的缺陷限制了政府從增長的經濟體中汲取更多資源的能力,無法為18世紀法國的公共信貸提供良性的支撐,這是一種社會性和結構性的制約因素。
18世紀的財政改革實則是在既有社會和制度框架之下的有限嘗試。普遍税的推行,確實提高了政府收入,也增加了民眾負擔,但更重要的是它對免税特權造成衝擊,招致各個階層的不滿。由此引發的政治論爭,使税收問題從經濟和制度層面上升到政治和輿論層面。
歷次的財政危機和債務違約,導致路易十六時期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加上對國際金融市場的依賴,也使政府更為謹慎地對待債務問題。對一個面臨強大的國際競爭壓力、仍希望重返霸權舞台的王國而言,它試圖進行改革,重建君主政府的信用和權威,增加財政收入,又要避免受到專制、獨斷的攻評,路易十六及其大臣可選擇的方案非常有限。從杜爾閣擔任財政總監到內克第二次上台,長達15年的改革歷程,政府始終搖擺於增税與借貸的兩難處境中,無所適從。
這種困境實則體現了税收體制、公共信貸與舊制度法國君主政治本身的複雜關係:由特權、捐官制、包税人以及各種團體擰合而成的公共財政體系,既是君主制賴以生存的命脈,又是限制其行動能力的瓶頸。政府試圖進行理性化的制度改革,但是君主制的內在矛盾和公共輿論對其行動能力的約束,使舊制度末期的財政困境陷於無解,最終只能求助於三級會議的召開,寄希望於三個等級的同意,以實現税收體制的徹底改革,卻不曾想引發了一場聲勢浩大的革命。
1788年與此前財政危機最主要的差別的確在於政治環境發生了變化,修正史家和很多新經濟史家因此將大革命的爆發看作政治因素主導下決策不當的產物。
但是,在這一危機的背後,我們還應該看到舊制度的税收體制和公共信貸體系中難以消餌的社會和制度缺陷,與18世紀下半葉法國的經濟形勢、國際環境和公共輿論等共同構建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語境對政府行為的限制。
一個更開明的政府選擇了通過改革和不拖欠債務的方式來解決自己的財政赤字,但這個看似理性的決策背後,其實揹負着整個舊制度的沉病頑疾。恰如托克維爾所言,“對於一個壞政府來説,最危險的時刻通常就是它開始改革的時刻”。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8年第11期,註釋從略。文章轉載自“史學月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