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搶紅包要繳税”引爭議 官方解答來了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啥?網上搶紅包要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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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税應税所得項目的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徵税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税,偶然所得適用税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納税人的税負保持不變。


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税的,包括網絡紅包嗎?
《公告》指出: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具體來説:
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徵收個人所得税;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公告》未改變財税〔2011〕50號文件關於禮品的徵免税規定。
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於徵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範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徵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税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税,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需要説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税徵税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