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前檢察官蒙冤三年改判無罪背後:民企老闆與警方高層多次權錢交易
本文轉自:上游新聞
7月15日下午,備受關注的山東青島前檢察官高祀君走進最高檢人民來訪接待室,提交《青島檢察官被陷害入獄 涉民事案件遭改判的反映》材料,“懇請最高檢民行檢察廳儘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糾正山東省高院(2014)魯民再字第14號判決書(以下稱“14號判決書”)的錯誤,恢復山東省高院(2008)魯民一終字第58號判決書(以下稱“58號判決書”)。”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高祀君曾是青島市北區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從2006年2月開始,他一直在打官司:一開始打民事官司追討工程欠款,後陷入一場近9年的刑事官司。法院一審二審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刑滿釋放。高祀君獲釋後向山東省高院遞交刑事再審申請書,要求改判無罪。
2019年4月4日,青島中院《刑事判決書》(2018)魯02刑再11號判決:高祀君犯“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高祀君無罪”。
“高祀君案”為何從一起普通經濟糾紛案演變成刑事案件?有證據顯示,與高祀君產生經濟糾紛的青島廣源發集團,被爆出至少與3位青島公安高層官員發生錢權交易,其中包括借警方之力來打擊生意對手。
▲高祀君走進最高檢人民來訪接待室,提交申訴材料。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工程款糾紛山東高院判付800多萬
今年52歲的高祀君,曾是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檢察官。在1988年、1990年先後兩次獲得三等功,一次是赤手空拳制服持刀搶劫嫌疑人,一次是在反貪工作中年度立案數量第一名。
高祀君的命運,在2003年發生了轉折。
2003年底,青島廣源發集團下屬企業蓬萊瀝青公司要在蓬萊建一個煉油廠。高祀君説,他知道里面有大量工程要做。
青島廣源發集團是當地知名民營企業。據青島媒體報道,在2003年中國五百強企業中,廣源發集團位列第403名,該企業掌門人胡諒倫在2005年前後以8.9億身家進入胡潤財富排行榜。
高祀君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和胡諒倫認識超過二十年,因為熟識,高祀君接下了蓬萊瀝青公司的安裝工程,組建了施工隊,並以妻子為法定代表人,註冊了青島金玖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稱金玖源公司)。因當時公司沒有建築資質,金玖源施工二隊隊長王羣拿來遼寧工業安裝工程公司資質複印件。金玖源公司和廣源發集團約定,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工程結算標準來結算工程款。
2005年6月,上述工程竣工,廣源發集團給金玖源單方結算出工程款僅313萬元。
金玖源公司不滿意這樣的數額和結算方式。由於廣源發採用的是(1994)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編制以及廣源發自己制定的結算標準,“金玖源是2004年乾的工程,廣源發卻以十年前的標準結算,那肯定虧本,不能同意。”
2006年2月14日,金玖源公司向青島中院起訴,要求廣源發集團、蓬萊瀝青公司償還工程款,並追加青島安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稱安邦石化)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申請工程造價鑑定。
青島中院指定青島價信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進行造價鑑定,工程師孫建生做出鑑定報告,鑑定涉案工程價值為1141萬餘元。
2007年12月,青島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金玖源公司為具體施工人,但金玖源無資質承攬工程,廣源發集團及蓬萊瀝青公司應付給金玖源633萬餘元及相關利息,安邦石化不承擔連帶責任。
隨後,金玖源公司及廣源發集團均提起上訴。金玖源公司認為,廣源發集團還應當支付間接費和工程利潤,且安邦石化應當在接收資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連帶責任;廣源發集團則全盤否認與金玖源公司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
2008年7月25日,山東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即58號判決書),判決青島廣源發集團、蓬萊廣源發瀝青公司(蓬萊瀝青公司)支付金玖源公司工程款800多萬元,並支付利息,安邦石化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高祀君因參與該工程建設受到相應處罰。2005年,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對其誡勉處分。
檢察官因妨害作證罪獲刑三年
勝訴後的金玖源公司沒等來執行款項,高祀君卻因詐騙罪、妨害作證罪身陷囹圄,陷入一場歷時9年的刑事案件中。
高祀君稱,2008年8月11日,金玖源公司拿到二審勝訴判決書後僅僅兩天,施工二隊隊長王羣與廣源發集團一起向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其為蓬萊瀝青工程的具體施工單位,高祀君冒領工程款。
但高祀君稱,警方詢問筆錄及多份判決書證實,金玖源公司為該工程具體施工人,對於冒用資質一事,公司並沒有向胡諒倫、廣源發集團隱瞞。
2010年4月15日,青島公安局城陽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對高祀君刑事拘留,理由是金玖源不是具體施工人,高祀君詐騙了廣源發的工程款。2010年5月19日,關押35天的高祀君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
2010年10月26日,高祀君被城陽公安分局以妨害作證罪逮捕。
青島市城陽區檢察院以高祀君涉嫌妨害作證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人稱,高祀君在與廣源發集團民事案訴訟期間,指使青島價信工程造價公司工程師孫建生做出錯誤工程造價鑑定報告,致使青島市中院據此判決廣源發集團給付金玖源公司工程款中計入100多萬元機械費。廣源發集團聲稱,金玖源只有人工費,沒有機械費。
2011年8月8日、10月25日,高祀君妨害作證罪一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高祀君在法庭上拒不認罪。
2012年3月16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訴,城陽區人民法院當天做出刑事裁定書,准許撤訴。
2012年3月23日,高祀君再次接到城陽區檢察院的起訴書。
2012年7月13日,青島市城陽區法院一審判決高祀君犯妨害作證罪,定罪關鍵證據是工程造價鑑定師孫建生的證言。孫建生稱,在評估過程中他問高祀君哪些費用是他乾的。高祀君稱,送來的圖紙、簽證、結算書都是他乾的,“意思就是大型機械費也是他乾的。”
城陽區法院認定,高祀君明知沒有“大型機械費”,在孫建生評估過程中隱瞞真相,在評估勘驗現場誘使孫建生將“大型機械費”一併做入鑑定報告,構成妨害作證罪。
最終,高祀君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高祀君堅稱自己無罪,因其當天根本未進入評估現場,系被誣告陷害,上訴至青島中院。
2013年8月14日,青島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4月,青島中院判高祀君無罪。受訪者供圖
一直喊冤法院重審改判無罪
高祀君稱,在看守所中他從未認罪,一直喊冤,堅持上訴。2013年9月19日,他刑滿釋放後開始申訴,“我的工資2011年停發了,在一次庭審中,由公訴人告知我已失去檢察官職務。”
2015年5月5日,山東高院指令青島中院再審該案。2016年5月27日,青島中院裁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此前一、二審刑事判決,發回城陽法院重審。
2018年9月29日,城陽法院重審一審再次判處高祀君犯妨害作證罪。高祀君不服,提出上訴。
2019年4月4日,青島中院作出(2018)魯02刑再11號判決,改判高祀君無罪。
上述無罪判決書稱,鑑定人孫建生在重審一審時當庭作證稱,他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系在辦案人員脅迫下作出,謊稱高祀君進入過勘驗工地,很多時候是辦案人員拿着寫好的筆錄直接讓他簽字。實際上,高祀君沒有進入勘驗現場,沒有對他進行過暴力、威脅、賄買等指使做偽證行為,“整個評估鑑定過程中,高祀君沒有説過怎麼鑑定相關問題。”
原本勝訴的民事案件被改判
高祀君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2013年,廣源發集團依據高祀君“妨害作證罪”的有罪判決,就山東省高院2008年作出的58號判決書向最高法申訴。2013年12月29日,最高法依據高祀君有罪刑事判決,指令山東高院再審上述民事案件。這起工程合同民事糾紛的走向,隨之發生逆變。
山東省高院於2016年5月17日再審認為,根據高祀君的有罪判決,120萬餘元的大型機械費系多算入金玖源的工程造價中,應當從原民事二審認定的889萬餘元工程款中減去。故改判廣源發集團及其下屬瀝青公司支付金玖源工程款768萬餘元及利息,安邦石化不承擔連帶責任(即山東省高院14號判決書)。
7月15日下午,高祀君走進最高檢人民來訪接待室,提交相關材料,請求最高檢依法提起抗訴:“糾正山東高院14號判決書的錯誤,恢復山東高院58號判決書。”
高祀君稱,金玖源公司建築安裝施工合同經山東高院58號判決書判決勝訴後,又被廣源發集團等以誣告陷害手段製造的假刑事案件為依據改判。現在刑事案件已經被改判無罪,14號判決書改判的依據已經不復存在。金玖源公司申請最高檢提起抗訴的理由,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廣源發及胡諒倫與青島警方之間的錢權交易。判決書截圖
廣源發董事局主席與三警官存錢權交易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相關信息梳理發現,廣源發集團董事局主席胡諒倫,至少與3位青島警方高層發生錢權交易,包括利用警方打擊生意競爭對手,干涉司法案件。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東刑二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黃興風犯受賄罪等,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顯示,被告黃興風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青島廣源發集團有限公司在欒某某職務侵佔案、王某甲偷税案、高某某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案等案件中提供幫助。黃興風於2007年12月,收受該公司董事局主席胡某所送現金30萬元用於購買別墅,並通過胡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81.358萬元,購買城陽區夏莊街道雲頭崮社區"山水茶苑"小區別墅一棟,共計價值人民幣111.358萬元。
胡諒倫作為證人在其證言中描述, 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黃興風以建廠缺少資金為由,先後從他公司拿走130萬元。2008年,衚衕意黃無須歸還該筆資金。上述判決書對此解釋,胡此舉是“因青島廣源發相關案件由青島公安局經偵支隊偵辦,他希望和黃興風搞好關係,多關照公司。”
該判決書中多名證人證實,2008年,胡諒倫曾經找過黃興風幫忙,到青島市公安局舉報高祀君合同詐騙,而黃興風主導了該案。該案立案後,黃興風要求儘快查清事實。判決書內容印證,黃興風“曾多次調度該案,要求加快辦案節奏,儘快破案,為青島廣源發集團挽回損失”。
此外,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日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姜集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判決書中也記載了姜集喜和諒倫的錢權交易。姜集喜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廣源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鬍某謀取車輛掛牌、企業經營等方面的利益,於2008年中秋節前至2011春節前,5次收受胡某委託他人所送銀行卡、現金共計摺合人民幣4.5萬元。胡某曾經因為欒同義案件、高永超案件找過姜集喜幫忙。
第三個和胡某發生錢權交易的,是原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兼黨委書馮越欣。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濰刑二初字第43號刑事判決書載明,2006年,馮越欣利用職務之便,以為單位拉贊助費為名,向廣源發集團董事局主席胡某索要現金15萬元;2008年1月又以同樣理由向胡某索要現金50萬元,2008年3月再次以該理由向胡某索要現金20萬元。期間,胡某找馮越欣查過青島華泰房地產有限公司偷税的事,也為給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紀尚寶提拔所長跟馮越欣打過招呼,還陸續找馮越欣辦了些事情。
7月16日,對於與金玖源的民事判決及其行賄青島公安局警官一事,上游新聞記者聯繫了廣源發集團董事局主席胡諒倫,他表示這些問題由自己的律師回應,然而記者多次撥打劉姓律師電話,該電話一直無法接通。隨後記者再次致電胡諒倫,其電話也無人接聽。
上游新聞記者又致電山東省高院新聞宣傳處處長鄭紅軍,針對“金玖源的民事案件開始經山東高院判決(58號判決)勝訴後,改判時高祀君刑事案件還未判決就改判一事”,其表示,對該案件不瞭解,隨後記者給其發信息,其回覆稱“問問再説”,截止記者發稿時,未收到回應。
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