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四環追尾事故致2死,前車司機被刑拘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18日通報,2019年7月16日3時30分,在朝陽區南四環外環主路十八里店南橋西側,戚某某(男,22歲)駕駛不允許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駛的無號牌輪式自行機械車,在南四環主路由西向東行駛,適有一輛白色小客車同方向由戚某某車後駛來,小客車前部與輪式自行機械車尾部發生碰撞,後小客車起火燃燒,造成小客車內張某(女,31歲)和白某某(女,34歲)兩人死亡,兩車損壞。目前,戚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微博截圖
據央視新聞17日報道,視頻畫面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輛白色汽車追尾了一輛工程車,兩車停在道路右側第二車道,白色車輛的前側此時已是濃煙滾滾,車裏有一位駕駛員和一位乘客。站在一旁着淺色短袖上衣、手持手機的這位男子,是前車司機。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畫面中車輛前側的濃煙中,漸漸出現了明火。
火勢在車身迅速蔓延,幾位路人用車內的滅火器進行撲救,但是此時火勢已經無法控制,它漸漸將整輛車吞噬。
央視特約評論員楊禹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白紙黑字,一清二楚——先救人,再報警。
這位前車司機的實際做法,是“先報警,再繼續打電話,一直打電話,就是不救人”。旁人怎麼呼喊讓他先救人,他都無動於衷。當時如果有人能斷喝一聲,“你不先救人,就是違法行為”,他也許能醒悟過來。可惜,火已息,人已亡,錯(甚至可能是罪)已成,沒有“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