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力:法律辯護應基於案情和事實,而非抽象的概念-朱蘇力
【文/ 蘇力】
抽象討論很難説服人。就讓我以新近網上流傳頗廣的兩份律師文件為例證來作個比較。一份是張扣扣案一審律師的法庭辯護詞,另一份是,就劉強東性侵傳聞,劉的律師發佈的聲明。
據律師的辯護詞,張扣扣之所以大年三十,殺了王父、王大和王三,起因是,22年前,張王兩家因瑣事撕打,時年13歲的張扣扣目睹了王三以木棒打擊張母致其死亡。王三被法院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刑七年,服刑僅四年後出獄。由於,當年法院對王三的懲罰沒給張扣扣“足夠的正義感受”,沒有撫平張的“心靈創傷”,沒有排遣其“復仇慾望”,張扣扣殺王家父子三人據説因此是復仇,“有可原諒或可寬恕的基礎”。甚至張扣扣的復仇還有“節制的一面”——只殺了王家的男人,沒殺在場的女人。
這份辯護詞極端偏頗。當年張王兩家的糾紛是張母首先挑事(對人臉上吐唾沫),也是張母先用一米長的鋼條擊打王三的頭,打破了王三左額左臉,王三隨手撿起木棍還擊,失手致張母傷重死亡。死了人,當然不幸,但王三並非故意,甚至有理由辯論和認定是防衞過當。法院認定王三故意傷害致死,判了七年。不算輕,因王三當時17歲,刑法明文規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王家也賠了些錢,不多,但在當時也算盡其所能了。實際服刑4年,接近刑期的2/3;這類犯人在獄中只要不惹事,聽管教,減刑完全正常。辯護詞避開這些基本事實,也算辯護律師盡責;但藉此隱射先前判決不公,暗示張扣扣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為張扣扣殺人辯護,這就過了。

法庭上的張扣扣
因為張扣扣不滿判決,殺人就有“可原諒或可寬恕的基礎”?當事人對判決不滿其實是任何社會都會有的現象,還不少見。這既不意味司法判決一定就有問題,也不意味不滿判決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其是,甚至以所謂的復仇挑戰司法判決。從定義來看,司法就不大可能讓衝突各方都滿意。爭議所以發生,需要“打官司”,讓法官斷案,根本原因就是,人的天性,趨於認定自己更有理,只認或更認自個兒的理。在爭名於朝、爭利於市的今天,加之律師主要是為了自身職業利益而介入,都趨於強化這類不滿。
説張扣扣“復仇”也是有意混淆視聽。不錯,在人類歷史上,可以説司法是復仇的替代,但司法也是對復仇的鎮壓。事實上,甚至復仇也是個制度,就為鎮壓聽任情緒支配的復仇,這種復仇過於血腥,一定會過分,一定會殃及無辜,因此一定會引發循環復仇,導致世仇,令所有相關人都無法有和平的預期。因此才有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實踐,有了“以直報怨”的規範,以及當社會有剩餘產品後有了最早的司法,所有這些主要都不再為滿足復仇者的慾望,而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有節制有分寸地懲罰侵害他人權益的人,為鎮壓人們的復仇衝動。在允許復仇的時代,社會也只允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隱含的其實就是後來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一事不二罰”;強調“以直報怨”,就是拒絕“以怨(情緒性地)報怨”;強調“一人做事一人當”,因此就是要“罪責自負”,不允許殃及無辜!民間也還一直有“冤家宜解不宜結”的説法,反對世仇。但張的所謂“復仇”是在事發22年後,司法已經依法處置過了,王三也已服過刑了,你大年三十,精心策劃謀殺了王家父子三人(另有王二因外出,才撿了一條命)。確實沒殺王家女人,但這就是“節制”?是同恐怖分子比嗎?
辯護詞中還有其他一堆純屬虛頭巴腦的民(社)科類辯解。根據弗洛伊德“童年創傷説”律師推斷出張扣扣“幾乎不可能成為一個健全的正常人”。張自幼家境貧寒,學歷不高(初中),長期工作生活不如意,收入微薄,曾幾次被人騙入傳銷組織;父親小學文化,對張管教嚴苛有餘,温情不足,母親去世早,姐姐出嫁早,家庭沒給他足夠關愛,尤其是女性的關愛,張扣扣有很強的戀母情節;張扣扣“不打牌不抽煙不喝酒,不惹事……對人有禮貌,[甚至]衣服都是自己洗”,所以結論稱“張扣扣本質上……不是壞人”。
父親管教嚴苛有餘,温情不足;但這不恰恰是中國社會“嚴父”形象嗎,律師有何種理由苛求張父?母親離世,姐姐遠嫁;那麼那些父母離異、母親另嫁的獨生子又怎麼説?“戀母情節”更是望文生義;俄狄浦斯王可是出生後當即被親媽遺棄,但也沒見他行兇殺人。即便特崇拜弗洛伊德,你也不能直接無視“天將降大任於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吧?希特勒也不抽煙不喝酒,又是世界上最早的動物保護主義者,自殺前還記得給愛娃一個名分——對比一下如今的一些“渣男”!但就算你説的這一切都是真的,這與行兇殺人有關嗎?法官能就此判決:因為張扣扣本質是個好人,我們判他死緩或無期?
這位律師拿出了殺手鐧,發出了“柔軟的懇求”,以他自稱“最誠懇的態度,懇求法庭能夠刀下留人,給張扣扣留下一條生路”,期待法院“體諒人性的軟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針對此案做出一個可載入史冊的偉大判決”。這真是“技術細節無關宏旨……文科生最擅長的,是抒情”。但,你是律師啊!“你的柔情我永遠不懂”!
完全且故意漠視本案以及與本案有關的基本事實,用所謂的名人名言趣聞軼事代替説理,以引證代替論證,以華而不實的修辭、堆砌和“中二”的多情表達,蠱惑不瞭解案情的公眾,不談實體法,也不談程序法,就胡扯隨意剪輯的所謂法理,捎帶着打個擦邊球,搞點司法政治:讓不會吱聲的社會,讓此刻沒法吱聲的前案法官,來背鍋。徹底地無視本案事實,徹底地不討論可能相關的法律,這份辯護詞根本沒把審案法官當回事,只想放到網上煽情網民。這是份法庭辯護詞嗎?這是個贗品!因為它根本不在意眼前的法庭、本案法官,以及前案法官的判決,以及中國《刑法》的規定。他根本就沒遵守律師依法辯護的規則。這個依法不僅指自己的言行要守規矩,而且辯論的問題和訴求也必須有制定法的根據!
很顯然,該律師有超出刑法的追求。因為這是在中國,訴諸民意是近年來,少數律師無計可施時,常用的手段之一,反正中國法官也不可能因為你法庭上無視法官不談法律只煽情就吊銷你從業執照。甚至説不定還真能讓案子翻轉——想想2017年“辱母案”的二審。就此而言,這種辯護詞,也算是此案律師心中最好的辯護詞了!想想,若真一一擺開此案的上述基本事實,辯護律師還能説啥?支持判張扣扣死刑?既然收了人家錢,那就總得説幾句吧!還必須大義凜然,慷慨陳詞,那才可能讓通常不明就裏、沒時間也沒真打算明就裏的社會公眾,僅從辯護律師理直氣壯的姿態甚至聲調中,推斷這律師或許真有點道理,至少不可能完全沒有道理。這是修辭學最關鍵的,但與其陳述是否真實絲毫無關,倫理感染力。走出法庭,往網上一放,自己的職業生涯就多了個很不錯的廣告。我覺得這涉嫌違背律師職業倫理。
然而,不講有效辯護,僅就其想影響的目標受眾——公眾——而言,這份辯護詞卻是成功的。因為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律師,覺得這辯護詞真不錯,紛紛轉發,甚至為之動容。但為什麼?為什麼這份沒啥乾貨的辯護詞會有如此效果?關鍵在於,辯護律師刪選剪裁了此案的事實,用抽離事實的抽象命題,用情緒性表達,將行兇殺人包裝成了好像還很有點正當性的“復仇”。中國法學教育的重大欠缺也便利了這套把戲——不只是不會擺事實,而是根本不關注事實,煽情,民粹,甚至玩火,根本不關心這樣做的長遠社會後果。

劉強東
再看看劉強東的律師的聲明。檢方已決定不提任何指控,若是普通人普通事件,這類聲明毫無必要。但劉是著名企業家,公眾人物,涉嫌性侵指控,公眾很容易腦補細節,添枝加葉,不僅會長期影響劉本人、而且可能影響他的企業,這就需要澄清一些事實了。因此,就其功能而言,這份聲明也可以説是份“辯護”,但針對的不是檢察官或法官,只是公眾。我覺得這一辯解頗為成功。不動聲色,未做任何評價,聲明中只有一系列清晰、節制、細緻、按時序排列的對事件過程的陳述。除房間裏究竟發生了什麼外,每一句陳述都可以得到驗證。這裏僅摘錄其中主要的幾段:
“當晚聚餐前,劉強東不認識女方。劉強東及其助理並沒邀請女方參加晚宴,也沒邀請她坐在劉強東身邊。
劉強東的助理買酒供兩場聚會:當晚的聚餐,大約24個人;次日另一晚宴。當晚只喝了一小半酒,14瓶左右。沒喝的酒聚餐後裝回了車上。
劉強東和女方聚餐時都喝了酒。期間女方曾主動向劉強東敬酒,也主動給自己杯中添酒。劉強東沒醉,女方也沒任何行為表明她醉了。
餐後,大家一起決定去某位聚餐人租的房子繼續聚會。女方主動説想參加,和劉強東一起離開餐廳。女方、劉強東及其兩位助理共乘劉強東該周租賃的一輛SUV,前往那所房子。
在車內,助理目睹女方主動與劉強東親熱,沒有任何拒絕或不情願的表示。
車停在那所房前。兩位下車後,女方主動建議不參加聚會,去女方公寓。劉強東和女方回到車上,女方將自己公寓地址輸入司機的手機,讓司機找到她的住地。
到公寓樓後,女方邀請劉強東進樓。她用自己的門禁卡開了樓門,並示意劉強東進去。女方主動挽起劉強東胳膊走進樓。
公寓內一位居民在走廊上看到了女方和劉強東。他注意到劉強東和女方胳膊相挽走得很近,兩人看起來都很高興。兩人看起來都沒醉,女方路過時面露微笑。
房間裏發生的一切都是自願的。該女士全過程都很主動,沒有任何不情願的表示。”
聲明肯定也省略了某些可作其他解釋的事實。例如,它只提及女方的主動,沒提晚宴上、車內和車下雙方的互動,更沒提劉的任何主動。但劉是玩偶嗎?此外,聲明中兩次提及女方“沒有任何拒絕或不情願的表示”,似乎透出劉有過主動或“積極”的互動。但律師並不打算為劉立座牌坊,只需清除性侵傳言,就夠了!
還值得一提的是,劉的律師是位女性,在相當程度上,這也會增強該聲明對於中國公眾的可信度。
中國的法學院教育因此很需要一種工匠精神。一方面,要培養這種“讓事實説話”的技能,包括這種樸實無華但生動有效的修辭。法學生必須在大量真實和虛擬個案中摸爬滾打,不斷轉換設定自己在個案中的虛擬角色,學會從不同角色的視角分析案件和自我利益,分析並解構包括種種法律文件和司法判決書,逐漸養成精細的辨別力和洞察力,不僅能理解自己在某案中的具體角色,也能看穿或預判該案其他角色的各自追求和策略,更重要的是能按自己的角色去行動,去互動,乃至當必要且可能時,有能力超越具體個體的利益視角去行動。這種超越才能避免“匠氣”!而諸如此類的能力,以及這種超越,都不可能從理論本身獲得,不可能從讀書中獲得,無論是正義理論還是司法理論,無論是修辭學還是法律解釋理論。唯一的路,因此算是特定意義上的捷徑,就是大量分析案例,始終保持着對經驗事實和話語的敏感、認真和專注。但這一定是一種更多質疑的態度,不是教義學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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