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請願:要求禁止暴徒蒙面,追究暴徒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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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香港團體8日代表9萬名市民請願,要求警方嚴查暴亂黑手,並要求制訂“禁止示威蒙面法”,讓戴着口罩的激進示威者無法逃避刑責。
據香港《東方日報》8月9日報道,近月多場示威遊行終以衝突流血收場,當中不少示威者戴上口罩以遮蓋容貌,避免他人認出,以圖逃避刑責。香港政研會主席鄧德成昨日聯同近百人到灣仔警察總部請願,表示在其社交網站收集了九萬名香港市民的意見,重點包括確認6月12日的示威衝突為暴動、追究所有當日及之後違法的暴徒刑責、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查“泛民”議員有否參與及協助暴亂、徹查外國反華組織資金在港流向,以及制訂“禁止示威蒙面法”等。

香港民眾團體到警察總部請願 圖片來自港媒

蒙面的暴徒 圖片來自港媒
梁愛詩斥示威圖癱瘓香港
律政司前司長梁愛詩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暴力破壞行為不斷升級,包括衝擊立法會和中聯辦、堵塞道路癱瘓交通,甚至有人使用磚頭、汽油彈破壞警署,已經超出和平遊行的範疇,明言目標是要癱瘓香港,造成“無政府狀態”。她強調,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只會破壞社會,而且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呼籲各界把精力放到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儘快恢復秩序。
示威者懼怕容貌被拍
另外,香港警方指出有示威者阻止其他人拍攝其容貌,攔截交出電話,要求刪除內容,當遭拒絕時則會包圍拍攝者,甚至毆打他人。警方指出即使及後交還手機,亦有機會觸犯不誠實取用計算機、非法禁錮等罪。而警方在過去一天,拘捕三名男子,涉嫌前日在尖沙咀鐘樓一帶,干犯刑事毀壞及傷人罪。其中一人昨日已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另外兩人獲准保釋候查。

蒙面暴徒 圖片來自港媒
“禁蒙面法”歐美多國早實施 加拿大最高可判10年
實際上,“禁止示威蒙面法”類似案例在世界上絕不罕見,美國多個州、加拿大、奧地利以及德國等地都有實施,且不少國家都可以對被定罪者處以監禁的刑罰,部分國家則會以罰款形式處理。
根據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17年的一份資料摘要,研究組就美國紐約州、明尼蘇達州及德國對公眾集會的規管進行研究,當中有提到上述三個地方都禁止蒙面隱藏身份。
在紐約州和明尼蘇達州,民眾在公眾場所聚集時不得喬裝或蒙面隱藏身份。不過在紐約州,如遮臉是與派對或娛樂目的有關,當局會給予豁免;明尼蘇達州因宗教信仰、天氣關係及藥物治療而需遮臉也可獲豁免。至於德國,集會人士不得在集會期間用任何衣服或飾物遮蓋臉部。
文件指出,在紐約州,違反禁蒙面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5天和罰款不超過250美元,而紐約市警方不時於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中引用禁蒙面法。以2011年“佔領華爾街運動”為例,據報部分示威者就因蒙面而被捕及遭檢控。
根據網上資料,加拿大於2013年亦在經歷過多次示威後,立法禁止有人在騷亂及其他違法集會中戴上面具,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數據顯示,歐洲有十多個國家,包括奧地利、丹麥、西班牙、德國及法國等,亦已實施禁蒙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