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大代表叫囂“無權處置我”,被批准採取強制措施
據澎湃新聞8月15日消息,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人大常委會稱,當天上午召開的常委會上,縣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並表決通過了關於許可縣公安局對第十七屆人大代表蘇某輝採取強制措施,並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的決定。此前,蘇某輝因違停、醉駕,拒不配合交警執法,並叫囂“我是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受到社會關注。
視頻:縣人大代表醉駕違停稱你們無權處置我
此前澎湃新聞曾報道,7月17日20時37分,蘇某輝飲酒後在霞浦縣松港街道金山路發現自己的閩JD***8號小車因違規停車被交警貼告知單,遂心懷不滿,故意將車行駛至霞浦縣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將車輛停在太康路中心達23分鐘之久,其時正值該路段通行高峯期,蘇某輝的行為導致太康路通行不暢直至堵塞。
巡特警大隊出警後,蘇某輝自稱為縣人大代表,拒不將車移開。後霞浦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協助,蘇某輝仍不配合。交警大隊民警將蘇某輝帶回隊部進行調查。
7月19日,福建正揚司法鑑定所出具意見書,蘇某輝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3.5mg/100ml,霞浦縣交警大隊對蘇某輝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調查。隨後,霞浦縣公安局向霞浦縣人大提請許可對蘇某輝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行政拘留。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長期關注人大制度建設的中國政法大學焦洪昌教授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法律法規對人大代表的保護,主要是為了保護其代表選民表達意志、正常履職,防止其因履職行為遭遇來自公權力的打擊報復;但同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保護不是庇護代表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