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傳謠,引發A股年初恐慌下跌!證監會重罰4人
謠言擾動市場,最終難逃重罰。
今年1月29日,易會滿履職證監會主席不久,網上就傳出一則謠言:“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主持召開記者招待會,表示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機制等”。
消息一出,當日滬深兩市指數大幅下跌。證監會及時闢謠,在當天就通過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的方式回應傳聞。

隨後證監會火速澄清、並揪出相關涉案人員。
8月19日,證監會對上述造謠事件4名涉案者開出重磅罰單,除了造謠者被重罰20萬元之外,財經大V、自媒體以及網絡媒體等其他3人在未辨別信息真假的情況下傳播謠言,也一併受到處罰。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被罰20萬
昨天(8月19日)晚間,證監會官網公佈對了王夏儒、林文全、陳毅衡、吳化章4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案事項是此前有關“證監會討論做空機制”的傳言。其中陳毅衡是造謠者,而其他3人則是傳謠者。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一、陳毅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2019年1月28日,陳毅衡編造了一條信息稱:“彭博社訊,新任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暴雷與不市場化的監管制度有很大關係,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機制,完善退市制度,讓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的公司無處藏身,並鼓勵保險資金、銀行理財資金長線投資股票市場,維護資本市場穩定。”
當日23:23起,陳毅衡以其本人微信號cyh********258(微信暱稱“D**r”)發佈在“blackrock”“投資界”等9個微信羣中。此後該虛假信息在多個QQ羣、微信羣中被轉發、傳播。
經查,上述信息與客觀事實不符:中國證監會易會滿主席自2019年1月26日就任以來至陳毅衡發佈該虛假信息期間,並未召開任何記者招待會。上述信息為虛假信息。
二、虛假信息廣泛傳播,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涉案虛假信息後經新浪微博賬户、多家網絡媒體廣泛傳播,2019年1月29日09:56至10:25滬深兩市指數連續下跌,上證綜指累計跌幅1.3%,深證成指累計跌幅1.83%,成交量明顯放大。新浪微博賬户“新浪證券”在10:41發佈“彭博社闢謠:未發佈證監會新聞消息”後,市場跌幅逐步縮小。

陳毅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陳毅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三位傳播者被罰,其中包括百萬粉絲大V
與陳毅衡一起被處罰的,還有3位傳播者:林文全、王夏儒、吳化章。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一、林文全傳播虛假信息,罰款12萬元

林文全實際控制並使用新浪微博賬户“遂昌快活林”,該賬户截至2019年1月30日有138萬粉絲且經新浪認證為金V賬户。
2019年1月29日00:58,林文全在QQ羣“實盤打板”(羣號80*****91)中看到“彭博社:易會滿召開記者會推行做空機制”的虛假信息後,將上述信息複製到新浪微博賬户“遂昌快活林”上發佈,此次發佈繫上述虛假信息在新浪微博中的首次發佈。
林文全作為新浪微博賬户“遂昌快活林”的實際控制和使用人,擁有138萬粉絲,在發佈和傳播信息時未履行與其自媒體性質和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其利用新浪微博賬户傳播涉案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述情形。
林文全在聽證中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傳播行為與編造行為存在本質區別,主要區別在於主觀過錯的程度不同,傳播者的過錯在於未經核實轉發信息,相對於編造者,主觀過錯較為輕微。但告知書對於編造者與傳播者均擬處以頂格罰款,有違法律公平原則。
第二,林文全的傳播行為與其他傳播者的行為相比,在性質、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方面都相對輕微。參考以前處罰的傳播虛假信息案例,應從輕處罰。
第三,林文全只是以學習為目的,在新浪微博中記錄了涉案信息,沒有利用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的主觀故意,沒有任何的盈利目的,沒有從傳播信息中獲利,同時主動刪除信息,並及時在新浪微博中進行闢謠,主動消除影響,積極配合調查,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
第四,林文全家庭情況困難,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林文全已經受到了教育並進行了改進,應該考慮其行為輕微的情節及家庭經濟困難的實際情況,從輕處罰。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
林文全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與陳毅衡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相比相對輕微,林文全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影響。證監會對林文全提出的部分陳述申辯意見予以採納,對林文全減輕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林文全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處以12萬元的罰款。
二、王夏儒傳播虛假信息,罰款12萬元

王夏儒實際控制並使用新浪微博賬户“分析師的百年孤獨”,該賬户截至2019年1月30日有64.5萬粉絲且經新浪認證為金V賬户。
2019年1月29日9:22,王夏儒在微信羣“博弈股市討論”中看到羣主“黎DM”發佈了“彭博社:易會滿召開記者會推行做空機制”的虛假信息,隨即於9:23將該信息通過新浪微博賬户“分析師的百年孤獨”進行了轉載發佈。
王夏儒作為新浪微博賬户“分析師的百年孤獨”的實際控制和使用人,新浪微博認證的“頭條文章作者、微博簽約自媒體”,該微博賬户簡介為“著名財經博主”,擁有60餘萬粉絲,在發佈和傳播信息時未履行與其自媒體性質和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其利用微博賬户傳播涉案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夏儒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處以12萬元的罰款。
三、吳化章傳播虛假信息,罰款12萬元

2019年1月29日晨,新浪財經綜合頻道新聞編輯吳化章在微信羣多次看到涉案虛假信息,又在新浪微博賬號“分析師的百年孤獨”中再次看到涉案虛假信息。吳化章在未對信息來源和真實性進行核實的情況下,於當日09:41利用同事的工作賬號,將“據彭博,新任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機制”發佈在新浪網財經頻道的底層消息庫中。消息隨即被多家主流網絡媒體轉載,閲讀者數量迅速攀升。
2019年1月29日09:51,新浪網財經頻道實際管理和運營的新浪微博賬户“新浪證券”發佈涉案虛假信息。隨後,涉案虛假信息被其他網絡媒體、新浪微博賬户等廣泛傳播。
2019年1月29日10:41,新浪微博賬户“新浪證券”發佈闢謠消息。在證監會、官方證券媒體發佈闢謠信息後,新浪網財經頻道也發佈了闢謠新聞,並轉載了證監會等官方途徑發佈的闢謠新聞。
吳化章作為傳播媒介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對發佈信息的來源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導致發佈的涉案虛假信息被廣泛傳播,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述情形。
吳化章在聽證中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吳化章在事發時身份為新浪員工,時間為工作時間,地點是新浪公司,行為是為公司工作的行為,因此,吳化章與新浪應當為同一主體,不應當將個人列為處罰主體。
第二,編造虛假信息的嚴重程度要遠大於轉發,但告知書卻擬處以相同的處罰程度,不符合公平原則。
第三,本次事件是第一次產生的突發事件,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而不應給予頂格處罰。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
第一,吳化章作為傳播媒介從業人員,未對發佈信息的來源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未按“從業人員應當恪守新聞職業道德,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認真核實新聞信息來源,按規定轉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杜絕編髮虛假互聯網新聞信息,確保互聯網新聞信息真實、準確、全面、客觀”的規定進行執業,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規定,吳化章作為被處罰主體於法有據。
第二,吳化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相對陳毅衡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相對輕微,我會對吳化章提出的部分陳述申辯意見予以採納,對吳化章減輕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吳化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處以12萬元的罰款。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是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嚴格禁止的行為,歷來是證監會稽查執法打擊重點。近年來,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堅決查處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2016年以來共辦理相關案件17起,依法做出行政處罰13起,對同花順網絡、曾改雄、曹磊等人進行了嚴肅查處;2起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採取治安處罰措施。
此外,有業內人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本次處罰更加公開、公平,而且採納了部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而在劉士餘任證監會主席的期間,有些處罰是為了”樹立權威”而進行處罰,並不能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