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對女律師林小青作出不起訴決定 其此前被控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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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ID:zgrmjcy01)8月22日消息,2019年8月22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林小青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9年1月31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向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就林小青涉嫌參與被告人魏世偉、宋望舟等人“套路貸”犯罪一案提起公訴。4月9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林小青為律師,引發媒體關注。上級檢察機關對此高度重視,派員閲卷審查,並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特別要求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既要從嚴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又要依法規範辦案,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經審查,林小青在擔任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律顧問期間,主要行為包括代理公司通過民事訴訟向羅某追討債務、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等,沒有違反《律師法》等法律法規,林小青亦並不明知其所從事的法律服務被魏世偉、宋望舟等人利用實施“套路貸”犯罪,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應當撤回起訴。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檢察機關的要求,對該案進行全面研判後提出撤回起訴的意見。
2019年7月31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向城中區人民法院提交《關於對林小青撤回起訴的決定》,8月20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訴。
延伸閲讀:涉“套路貸”惡勢力團伙的律師被控有罪
據上游新聞4月13日報道, 4月12日,一條林小青律師被指控為涉案團伙成員的消息在律師圈內廣泛流傳,並引發關注。
上游新聞4月13日消息,4月9日至10日,由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以魏某偉、宋某舟為首的17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套路貸”犯罪一案,在城中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涉惡團伙成員包括被檢方指控的36歲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女律師林小青。
“80後”女律師林小青被控兩項罪名: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已指派兩名律師為林小青做無罪辯護,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對林小青“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以及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林小青,女,36歲,原系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因涉嫌詐騙罪,於2018年12月29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林小青 圖片來自上游新聞
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聘請為法律顧問。
《起訴書》稱,2017年5月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以來,採用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訴訟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利息低、無抵押、放款快”為由招攬到客户。在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收取上述各種費用的名義扣減貸款,使被害人實際收到的貸款本金遠低於合同約定的貸款數額。
經鑑定,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該公司共向463名貸款人發放貸款,貸款本金3800餘萬,實際轉出貸款本金3200餘萬,收到2300餘萬,剔除本金外非法獲利金額合計1802961元。
《起訴書》認為,林小青作為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林小青作為法律顧問,應該認識到青海合創公司超範圍經營放貸、利息在本金中扣除、高額索要利息等是違法行為,在其與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中寫道,“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參與調解”,這表明林小青明知公司在催收中會有打架鬥毆的違法行為,並參與調解。
公訴人還認為,青海合創公司曾將林小青作為法律顧問的名牌擺放在青海合創公司催收部,對內部員工和外部客户產生心理“強制作用”,這對青海合創公司這一“惡勢力犯罪集團”起到了幫助的作用。
除其他被告人外,《起訴書》認為林小青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通過訴訟勒索被害人羅某,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月11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題為《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全省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訴》稿件稱,該案系掛牌督辦的涉惡案件,也是我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辦理的全省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案件。省市區三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從各被告人行為的定性、法律責任、量刑等方面充分發表公訴意見,16名被告人當庭認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辯護人:林小青涉嫌敲詐勒索和詐騙罪指控不能成立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平和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律師邢志接受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的被告人林小青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辯護意見書》認為,林小青與涉案公司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後,參與過該公司事務只有幾項:因公司員工意圖開走一個債務人抵押的車輛和債務人發生爭執而報警,林小青曾到派出所參與調解;林小青曾代寫過一個起訴債務人的民事訴狀(未發出);林小青曾草擬過致債務人的催款律師函(未發出);參與被害人羅某起訴涉案公司,林小青作為律師進行應訴。
“任何人都有委託律師權利,即便可能犯罪的人。”《辯護意見書》認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符合法律規定,其行為就是合法的,代理行為就不是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
《辯護意見書》稱,林小青沒有參與組織化、系統化的犯罪行為,僅針對個別債務糾紛的證據進行起訴,因此,林小青沒有產生成為“惡勢力集團”真正“重要成員”。林小青的行為是律師提供法律的服務;當受害人個別糾紛出現,涉案公司委託林小青參與處理,林小青告知涉案公司強行拖車不合法,她的行為不是參與詐騙犯罪,而是勸阻非法主張,盡到了律師的責任。
辯護律師由此認為,林小青的敲詐勒索和詐騙罪指控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