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改土地管理法,鼓勵農村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
中新網8月26日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過這次修改,將進一步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亦體現出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8月26日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8月22日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正在審議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資源税法草案。如獲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政部、税務總局、自然資源部、國家藥監局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出席發佈會,共同回答與這幾部法律案有關的問題。
記者:我們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資源,近年以來中央對土地改革進行了重大部署,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體現?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在革命、建設,特別是改革開放實踐中形成的中國特色的土地制度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是隨着改革不斷深化,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問題凸顯,必須通過深化改革來破解。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體、包含的利益關係十分複雜,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審慎穩妥推進,所以在2014年底,中辦、國辦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意見》,在全國部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由於試點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所以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決定,授權國務院在33個試點縣行政區域內暫停實施土地管理法的5個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1個條款。自2015年以來,33個試點地區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大膽探索,勇於實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也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剛剛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把黨中央關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和試點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在農村三塊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剛才楊合慶主任也作了介紹,我再簡單介紹一下。
在土地徵收方面這次新法做了三個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因為原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地,但是什麼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我們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導致了徵收成為獲得土地的唯一通經。這次我們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於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樣一個規定就改變了過去我們是以土地徵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土地年產值倍數法,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三項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徵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徵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我們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户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規定,因為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户,對他們原來在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許退出,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因為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如果農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總體來看,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農村三塊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