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一級台階,公園賠了摔倒老人4萬多元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北京晚報”(ID:wxbjwb)
80多歲的王女士在公園晨練時,下廊亭台階時摔倒導致骨折,公園認為是老人年紀大又不小心摔倒,公園不應該擔責。
23日,海淀法院判決認為,廊亭少修了1級台階,因此公園要承擔6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6萬餘元。
去年9月13日早8時左右,王女士在被告公園一廊亭西側台階處摔倒。王女士説,自己向建築設計和園林景觀設計行業的權威人士諮詢,該公園廊亭的台階設計嚴重違反了我國公園設計規範、民用建築通則、無障礙設計規範中的強制性條款規定,因此,造成自己摔傷,公園應負全責。
公園代理人認為,王女士所述的三份國家標準中的條文均屬於國家推薦性標準,沒有強制實施的效力,不能證明公園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代理人説,王女士摔倒的位置在廊亭西側台階,台階臨近道路平坦開闊,不存在安全隱患。而且,廊亭地面深灰色地磚與廊亭下淺灰色地磚形成明顯色差,在白天正常光線條件下,遊人會明顯注意到該台階的存在,該色差足以起到警示遊人的作用。每年許多遊客都從涉案廊亭台階上經過均安然無恙。
代理人認為,王女士所受損害是因為自己沒盡到必要的審慎義務。王女士是老人,自身患有多種疾病,行走時需要負有超過平常人的高度注意義務,同時其患有重度骨質疏鬆症及骨折病史,這才是造成其傷情的直接與重要原因。因此,王女士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公園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應對王女士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公園設計規範舊版及新版均有相關規定,即遊人通行量較多的建築室外台階踏步數不應少於2級,而作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避免行人不低頭則不易發現有台階而被絆倒的危險。公園設計規範在此處用的是“不應”的表述,即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除非有極特殊的情況,否則不允許進行變通。
本案事發地點是用於遊人休息的場所,屬於遊人通行量較多的場所,且地形地況不存在需變通的特殊情形,公園應按照相關規範要求將台階踏步數設計為不少於2級,避免遊人摔傷的可能。而公園將此處踏步數設計為1級,且無相關警示標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王女士的摔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當事人陳述,王女士經常前往公園遊玩,對於該公園的地形地貌應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且其本身年齡較大,又患有多種基礎疾病,其外出遊玩應有家人陪伴。根據上述情況,法院認為,王女士對於摔傷也負有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公園承擔6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