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就養犬公開徵求意見:16歲以下不能單獨遛狗
“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隻外出,應當為犬隻佩戴犬牌標識,並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由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隻。”
據新安晚報報道,近日,包含該條例的《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在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限制養犬區域有所調整
目前,合肥市實施的養犬條例是2000年開始實施、2005年修改的《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隨着合肥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原條例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記者從合肥市司法局瞭解到,《條例(草案)》正在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時間為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

圖自視覺中國
《條例(草案)》共分為七章四十三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23條,修改20條,刪去2條,內容涵蓋總則、犬隻免疫與登記、養犬行為規範、犬隻收容與領養、診療與經營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
《條例(草案)》指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衞生健康、財政、市場監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要問題,將養犬管理作為文明創建和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合執法隊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捕捉和收容流浪犬,捕殺狂犬,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原條例將限制養犬區確定為市區二環路以內區域、大蜀山遊覽區、駱崗機場、開發區建成區。顯然,這已經與合肥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相適應,適用範圍需要調整。
《條例(草案)》明確,合肥養犬管理將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具體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佈。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區域每户限養一隻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實行免疫和登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登記的犬隻。個人飼養犬隻的,每户限養一隻,不得飼養禁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繁殖、銷售禁養犬。禁養犬的標準、品種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隻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條例(草案)》指出,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應當自取得免疫證明後二十日內,攜帶犬隻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持犬隻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如果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住址或者地址變更,飼養的犬隻出售或者贈與他人,放棄飼養犬隻並送交犬隻收容場所,飼養的犬隻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和犬隻標識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禁止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
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其他犬隻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隻免疫證明;連續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16歲以下不能單獨遛狗
在養犬行為規範方面,養犬人飼養犬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隻恐嚇、傷害他人;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衞生;不得虐待、遺棄犬隻;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隨意拋棄犬隻屍體;不得偽造、變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養犬有關證件。
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隻外出,應當為犬隻佩戴犬牌標識,並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避開高峯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即時清理犬隻排泄物;不得由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隻。
為了加強對養犬人的剛性約束,《條例(草案)》對養犬中存在的違法飼養禁養犬、養犬不登記、攜犬外出不遵守相關規定、犬隻擾民或傷人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增加了扣押、沒收等執法手段。
特別一提的是,如果養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具有違法飼養禁養犬並傷害他人情形的,對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系統。
據悉,《條例(草案)》)正在徵求社會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