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正經説歷史:從什麼時候開始,節日慶典就會放煙花?
【文/ 額爾瑾】
10月1日晚上,北京天安門廣場將舉行慶祝活動,屆時會有盛大的煙花表演。前兩天彩排時,大家都已經有所目睹,對於生活在北京的人來説,如此絢爛的煙花很是難得,畢竟自從春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之後,已經很少能在北京的空中看到這樣的絢麗多彩了。
國慶慶典也好,過年過節也好,在中國,煙花有着非同一般的含義,也有這一段比較久遠的歷史。

所謂煙花,是指煙火劑燃燒時所產生的聲、光、色、香氣、運動及形體變化等綜合效果的總成,是供人們娛樂用的一種火藥製品,是火藥民用的產物。其關鍵是火藥,沒有火藥,就談不上煙花。因此,要研究和探討煙花的發明時間,首先要解決火藥的發明問題。
學術界比較一致地認為,我國古代火藥不是歷史上個別人發明的,而是我國古代煉丹家在煉丹過程中通過長期的大膽探索,在有意和無意中逐漸發明的。在我國古代,盛行煉丹術。所謂煉丹術,就是為求長生而煉製丹藥的一種方術。煉丹家認為,人為萬物之靈,以靜功和氣功修煉自身的神、氣、精,可以變成神仙,長生不老,這就叫內丹。
因為煉丹家為了煉製長生不老之藥或煉製金銀,經常嘗試用很多種藥石配合共煉,他們常用的藥石有五金(金、銀、銅、鐵、錫)、八石(説法很多,一般指丹砂、雄黃、雌黃、空青、硫黃、雲母、戎鹽、硝石)等,有時也用木炭、松脂及各種草本藥等,當煉丹家用硝石、三黃(雄黃、雌黃、硫黃)、炭、松脂等藥石配合共煉時,就導致了火藥的發明。
我國火藥的發明可以追溯到漢代。漢代煉丹家在煉丹時,已經使用硝石和三黃共練。但是,在現存漢代煉丹古籍《黃帝九鼎神丹經》中都清一色地採用火煉法,整本書中都是講火法煉丹的,沒有一個用硝、黃水煉丹的記載。而在《三十六水法》中,其中有33個丹方都使用了硝石,但都是清一色的水煉而不用火煉。出現這種情況,絕對不是一種偶然巧合,説明當時的煉丹家在煉丹時已經有意地在迴避火燒硝、黃混合物了,也就是説,漢代煉丹家已經掌握了會着火會爆炸的混合物了,但那時應該還不具備形成真正的火藥。
火藥到了晉代有了一定的雛形,在我國晉朝著名的煉丹家葛洪的《抱朴子·內篇》中有這樣一段記載:“又雄黃……餌服之法,或以蒸煮之,或以酒餌,或先以硝石化為水乃凝之,或以玄胴腸裹蒸之於赤土下,或以松脂和之,或以三物煉之,引之如布,白如冰。”從這段文字記載中可以看出,晉代煉丹家在煉丹過程中,已經使用硝石、硫黃、炭三物進行火煉了,而當三物火煉時,硝石含量小時可以得到氧化砷和單質砷(即“引之如布,白如冰”);如果硝石含量加大,並猛火加熱,則會發生爆炸,這種爆炸,就是原始的火藥爆炸了。
唐代早、中期,火藥已完全被煉丹家掌握和認識了。唐代煉丹家在煉丹時常常採用伏火法,當時有一本丹書叫《諸家神品丹法》,其中記載了一種“伏火硫黃法”,其具體做法是:取二兩硫黃,二兩硝石,研成粉末,放入銀鍋內,並將三個皂角子逐個點着,夾入鍋內,使硫黃和硝石燃燒;當燒得不起火焰時,再取三斤生熟木炭來炒;當木炭消去三分之一時,就馬上退火,趁未冷卻取出混合物。這樣,煉丹家就認為是“伏火”了。在“伏火硫黃法”中,等量的硝石、硫黃再加一定量的炭,這實際上就是火藥配方了。
在唐代另一位煉丹家清虛子寫的《太上聖祖金丹秘訣》的丹書中,記載有一種“伏火礬法”,具體做法是:取硫黃二兩,硝石二兩,馬兜鈴三錢半,研碎成粉末,調拌均勻,裝入罐內;然後挖一個大坑,將罐埋入坑內,罐與地平;再將彈子大小的一塊熟火放入罐內,逐漸冒煙,這時趕快用四五層濕紙將罐蓋住,上面再壓兩塊磚,並用土埋上,等到冷卻時取出,這樣煉丹家就認為是“伏火”了。在“伏火礬法”中,等量的硫黃、硝石再加定量的馬兜鈴(實際是一種炭),這也是火藥配方。唐代丹書中類似這樣的“伏火”記載,還有很多。

光明砂,何家村出土的唐代服食煉丹藥材
有了火藥,煙花的發明也有了條件。但其實把時間超前調整一下,在漢代時人們就發現了火焰製造出來的絢麗。西漢的淮南王劉安,在《淮南子》一書中有這樣的記載:“含雷吐火之術,出於萬畢之家。”含雷,指的是內部的巨大能量的瞬時爆發,而吐火是指瞬間噴射出來彩色的火焰。這種彩色的火焰,很可能是仿照煉丹爐內火花的噴射而製作的一種類似煙花的火焰,因為某些金屬粉末在高温下燃燒,同樣可以噴射出漂亮的火花。但這還不是利用火藥製作的煙花,不是真正意義的煙花。
隋大業六年(610年),煬帝到揚州時寫了一首詩,詩中有“火樹幹光照,花焰七枝開”之句。“火樹”、“花焰”是當時的火類表演,也就是最早的禮花。但這與後來我們看到的煙花,還是有一定區別的。
至於我們今天看到這樣類型的煙花又是什麼時候出現的呢?
宋人周密《齊東野語》卷十一所載“御宴煙火”一節記載了這麼一件事:“穆陵初年(即寶慶初年),嘗於上元日清燕殿排當,恭請恭聖太后。既而燒煙火於庭,有所謂地老鼠者,徑至大母聖座下,大母為之驚惶,拂衣徑起,意頗疑怒,為之罷宴。穆陵恐甚,不自安,遂將排辦巨硝陳詢盡監繫聽命。黎明,穆陵至陳朝射罪,且言內臣排辦不謹,取自行遣。恭聖笑曰:‘終不成他特地來驚我,想是誤耳,可以赦罪。’是子母如初焉。”
宋理宗御宴燃放的“地老鼠”,是一種歷史久遠的煙花。明代蘭陵笑笑生《金瓶梅詞話》第四十二回:“霸王鞭,到處響亮;地老鼠,串遶人衣。”清代潘榮陛《帝京歲時紀勝·煙火》:“煙火花炮之制,京師極盡工巧……其不響不起盤旋地上者曰地老鼠,水中者曰水老鼠。”是一種介於爆竹與煙花之間的花炮,也是最早的煙花類產品。
宋朝人孟元老於紹興十七年( 1147)撰寫的《東京夢華錄》中回憶軍士在御前表演百戲時寫道:“忽作一聲霹靂,謂之爆仗。……或就地放煙火之類……又爆仗一聲,有假面長髯,展裹綠袍靴筒,如鍾馗像者……”這裏所説的煙火,已是以火藥為原料的真正煙花了。
而周密的《武林舊事》中回憶皇宮過元宵節的盛況時寫道:“宮漏既深,始宣放煙火百餘架,於是樂聲四起,燭影縱橫,而駕始還矣。”接着周密又寫道:南宋宮中元宵節施放的煙花是“效宣和盛際”,只是現在“愈加精妙”而已。從這段記載中可以看出,南宋都城武林皇宮施放的煙花,是仿照北宋宣和年間(1109-1125)的煙花製造的,但是比北宋宣和年間的有了很大發展,“愈加精妙”了。這就無可爭辯地説明,北宋宣和年間已經有了以火藥為原料的真正煙花了。這和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的記載是相吻合的。
南宋錢塘人吳自牧在《夢粱錄》一書中寫道:“其各坊巷叫賣蒼朮小棗不絕,又有市爆仗、成架煙花之類。”書中還有“煙火屏風諸般事件”等記載。這種成架煙火、煙火屏風,就是將各種各樣的煙火、爆仗藥線按一定的順序串聯起來,綁紮在高大的木架上點放的大型煙火雜戲。
根據這些記載,北宋宣和年間就已經出現了一種用紙筒製作的真正煙花。最初,煙花只是作為種炫人耳目的新鮮玩意兒用於節日慶典。而在中國最隆重的春節裏,從初一到十五這些天裏,為了辭舊迎新,寄望新的一年風調雨順、五穀豐登,人們會想方設法制造吉祥、喜慶的氣氛,煙花既有驅邪納福的意思,又能製造出歡樂的氛圍,自然很快便流行於皇宮、官府和民間了。
到了南宋,伴隨人們對物理學、化學知識的瞭解及不斷深入,煙花的發展逐步達到了較高的水平,製作技術日趨精良,煙花品種逐漸增多。煙花逐漸盛開在中國的節日裏。

清代丁觀鵬《太平春市圖》局部,圖片下方買爆竹煙花的孩童
明清時期,伴隨煙花技術的不斷提高、煙火製造工匠隊伍的不斷壯大,煙花品種迅速增多,煙火製造業迅猛發展。煙花在皇宮、官府和民間愈加盛行起來。許多花炮棚子不僅生產爆竹,還競相製作五彩繽紛的煙花。煙花已發展出近十大類別、百個品種,已有“盒子煙花”“人物煙花”“屏風煙花”、大型遙控“煙花架”等別具特色的煙花。各式各樣的煙花湧向市場,並開始向國外出口。
明清時期來到中國的一些歐洲人和阿拉伯人,對中國繁盛的煙花業和發達的煙花技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利瑪竇中國札記》中有如下描述:“硝石卻大量用於製造煙花,供羣眾娛樂或節日時燃放。中國人非常喜歡這類表演,並把它當作他們一切慶祝活動的主要節目。他們製作煙花的技術實在出色,幾乎沒有一樣東西他們不能用煙花巧妙地加以模仿。”由此,可以佐證當時煙花在中國的流行情況。
明朝沈榜在《宛署雜記》中記述京城煙火種類時説:“燕城煙火,有響炮起火、三級浪、地老鼠、沙碣兒、花筒、花盆諸制。有花草人物等形者,花兒名百餘種,統名日煙火。”
明清時期,一種大型、多層、動感的遙控煙花——“煙花架”馳名中外。這種煙花形體呈鼓狀,裏面裝置有十三層以人物、風景、花卉為造型的宮燈,尾部裝置一排鞭炮。
燃放煙花時,要把“煙花架”掛在六米高的木架子上,點火人不用走近“煙花架”,而是從三十米以外朝“煙花架”射彈,點燃“煙花架”尾部的鞭炮引子,鞭炮即刻被燃爆,隨之,“煙花架”第一層底板就會自然脱落,墜下一個宮燈,宮燈底部的煙花立即呈飛碟般旋轉噴射,煞是好看。與此同時,宮燈內的煙花也被點亮閃爍,宮燈裏的人物造型也隨宮燈一起旋轉、舞蹈起來。正值觀眾興致正濃之時,宮燈閃亮,噴出彩色煙霧,“煙花架”第二層底板脱落,層層遞進,如此反覆,直至第十三層底板脱落和演變。十三層宮燈內的人物及其造型分別展現不同的戲劇片斷,而這些片段大多選自《八仙過海》《二十四孝》《李白醉酒》等觀眾感興趣的傳統故事。最後,祝福字樣顯現出來,八十支帶着火花的“神箭”相繼射向夜空,或無數“飛老鼠”在六十米高的範圍內上天入地亂竄,抑或是九朵蓮花狀的煙火一起噴發……場面蔚為壯麗。
煙花多了,伴隨着火災的情況就非常多,因此歷朝歷代都加強了對煙花的管理。
清乾隆十七年(1752年)由浙江巡撫主持制定的《治浙成規》,共十七條。其中,關於煙火、爆竹問題是這樣規定的:“歲暮之時,杭城風俗,每多施放煙火、花炮、流星、雙響、賽明月之類,俱系高升之物,一落籬笆、茅篷之上,即易起火;至黑夜,行路點用火把,隨意插用;小户點掛竹燈,捻展不滅;睡覺吃煙,老人燻被之類,均有貽誤。並諭令居民,隨時稽查,均各慎重,免致後悔。”
《治浙成規》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地方法規。對待煙花、爆竹問題,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並沒有採取一“禁”了之的簡單辦法,而是承認其具有火災危險性,把火把照明,睡覺吃煙、老人燻被等用火也能引發火災並列在一起,教育居民提高警惕,“隨時稽查,均各慎重,免致後悔”。而防範治理火災的其他有效措施,如健全消防組織,備好消防用水和器材,做好火場救護等方面,則另作詳細規定。
清光緒六年(1880年)十一月,安慶府(今安徽省安慶市)同知陳司馬發佈告示,令設在城內和城外居民區的爆竹、煙花鋪户,一律遷到城外空曠處所進行生產、銷售,“如敢故違,定捉拿嚴辦,決不姑寬”。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天津警察局將十大爆竹作坊(老闆)傳訊,限令十三天內搬出城外,各具據結,即寫下保證存案。

晚清《申報》中關於禁放爆竹的討論
光緒十八年(1892年),上海法租界禁放“流星趕月”之類的煙花。禁止燃放某些易發火災的品種。在宣統二年(1910年),由內政部尚書重申禁令,禁放所有雙響煙花爆竹,“如敢故違,定引照章嚴懲不貸”。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上海禁止茶館在深夜燃放花炮等;民國十二年(1923年),天津警察廳發佈佈告,禁止在丹華火柴公司周圍的居民、商家燃放煙花爆竹;還有一些城市禁止在火藥生產、儲存地方禁放煙花、爆竹。
雖然有過不愉快,但煙花爆竹給人們帶來的,不只是剎那間的芬芳,還有自古以來就形成的歡慶習俗,這種應該算得上是屬於華夏子民的特殊情懷了吧。
參考資料:《奇蹟天工 水墨圖説中國古代發明創造 火藥》 張海蓉;《我國煙花發明時間初探》劉旭;《煙花與文化》王德蓉;《中國消防文史叢談》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