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科研誠信案件查處,科技部等20部門聯合印發規章
(觀察者網 訊)
據中國科技部網站10月9日消息,該部和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二十個部門已聯合印發經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以規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該規則明確,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並作出處理的案件。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以下簡稱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的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佔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户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採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六)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規則指出,被調查人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最終認定後,處理措施包括:
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餘經費,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並收回獎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等。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該規則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惡意舉報的,舉報人所在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嚴肅處理。
同時,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參與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的專家和調查人員應簽署迴避聲明。被調查人或舉報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係人、有研究合作或師生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調查處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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