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談陳同佳欲“赴台自首”:出獄後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
(觀察者網訊)
香港“修例風波”的導火索、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的港人陳同佳,將在下週刑滿出獄。
台當局“法務部”10月17日發新聞稿,稱懷疑疑犯在港已有預謀犯案,呼籲港府繼續羈押。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8日收到陳同佳來信,表示他已經決定刑滿後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據香港警方18日記者會消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回應稱,陳同佳刑滿出獄後就是普通市民,若他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可聯繫警方,警方會提供合適的措施。
至於台當局提出的證據移交問題,李桂華表示,香港是普通法地區,對移交證據至境外要求相當高,“警方能做的都做了”。
李桂華表示,可否延長羈押期關乎法庭的判刑;至於陳同佳去台灣自首與否,李桂華説,他刑滿出獄後想去任何地方都是他的自由,他也有出入境自由,警方現階段沒有特別的事情可做。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 港警發佈會截圖
觀察者網此前報道,台當局“法務部”17日發佈新聞稿談及陳同佳案件,稱其所涉嫌的殺人重大刑案屬於“萬國公罪”,呼籲香港方面秉持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
新聞稿還稱,懷疑疑犯在港已有預謀犯案,希望香港方面在陳同佳刑滿釋放前繼續關押、追訴,“以還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公道”;台方則將在對等、尊嚴及互惠基礎上“迅速提供本案在台相關證據”。
**據特區政府新聞公報最新消息,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0月18日收到陳同佳來信,**表示已經決定刑滿後就其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報道稱,台當局於2018年12月3日已向陳同佳就該案發出通緝令,並於當時表示陳所涉及的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台灣刑事警察局今日(18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報道指出,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香港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律政司經充分及全面考慮了香港警方調查及蒐集所得的證據後,控告陳同佳在香港觸犯洗黑錢罪。陳其後被定罪及被判監29個月,現時正在服刑。
此外,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他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
另據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大律師、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現時有消息指陳同佳願意往台灣自首,認為對陳同佳本人、死者家屬及社會都是最好的結果和交代。建議特區政府派觀察員協助陳同佳到台灣受審,提供法律意見支持。
梁美芬認為,從陳同佳的年齡和案情去分析,加上他願意自首的話,相信台灣方面願意豁免死刑的機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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