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川:相比美國曆史,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早走上正軌
在2019年9月6-7日舉行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專題研討會上,卡內基國際和平研究院亞洲項目資深研究員黃育川在“中國經濟的韌性與高質量發展”環節發言,提到中國比其他任何國家都努力希望成為創新性國家。 他説,隨着投資增多和政府支持,中國高科技產業投資在GDP佔比和過去相比有了長足增長。
2019年10月16日出版的《外交政策》雜誌,刊登了黃育川與傑里米·史密斯合著的文章《中國的知識產權記錄越來越好》。 文章中,黃育川表示中國美國對中國竊取知識產權的指控被過分誇大了。他認為,隨着中國創新能力增強,且由知識產權“淨獲得者”向“淨創新者”轉型,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將更具吸引力。 “美國持續對中國施壓的懲罰性方式是錯誤的……解決問題應該從更有建設性的維度着手。那就是,致力於與中國合作,設計雙方都認為公平互利的知識傳播體系。"
【文/黃育川】
最近關於中美貿易談判的猜測,集中在雙方是否會“停火”,或達成一項“全面協議”——這正是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一直堅信自己會做到的。
然而,無論何種談判都需要在一個關鍵的、結構性的問題上取得進展——知識產權。
有報道稱,中國知識產權盜竊給美國造成的損失,每年高達2250億美元至6000億美元。這種情況下,白宮和民主黨領導人之間達成罕見的共識,要求中國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也就一點不奇怪了。
但是歷史告訴我們應當謹慎。華盛頓的要求是不現實的。
在自身創新能力可以取代對外部知識的依賴之前,各國不會去制定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美國花費了長達一個世紀的時間,建立起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這本身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本文作者黃育川(圖片來源:網絡)
經濟學家將知識的積累與傳播,視為經濟可持續增長的關鍵。這一規則對發達和欠發達經濟體都適用,儘管各國的創新能力各自不同。
這樣看來,發展中國家主要通過獲取而非創造的方式來增加其知識和技術庫存,就再自然不過了。中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認為,這種方式對於避免中等收入陷阱至關重要。
“獲取”很容易被視為盜竊的委婉説法。但事實上,貿易、外國投資、各類許可、國際研究合作、專家跨境流動、開源材料收集、模仿、逆向工程都為中國的技術進步作出了貢獻。這些活動大多數都是合法和自願的,並且明顯也有利於美國的商業利益。
然而,觀察者往往忽略了更宏觀的層面,只挑出了那些可疑的獲取方式。在其他一些領域,中國也被指責要求外國投資者通過與中國企業組建合資企業的方式,提供技術轉讓,以換取中國的市場準入。
儘管中國否認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畢竟外國公司有拒絕並離開中國市場的權利),但許多外國公司認為,中國市場的龐大規模和吸引力,為中國公司的此類要求提供了極大的籌碼。
我們認為,這個問題的重要性被過分誇大了。
首先,建立合資企業的作法絕不是中國獨有的,而是許多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普遍做法。
除此之外,在最近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對會員企業開展的調查中,僅有5%的受訪者表示,曾被要求將技術轉讓給中國,並且在外國公司面臨的27個主要挑戰中,這個問題僅排名24。
現在合資企業也變得越來越不常見,僅佔到中國外來投資的不到1/3,而在上個世紀90年代後期這一佔比是2/3——當時,許多外國公司也樂於進行此類交易,以便進入中國市場。
鑑於合資企業所在比例不斷減少,中國開始降低相關要求。最近一次是在3月,中國通過了新的《外國投資法》,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並禁止強迫技術轉讓的作法。

《外商投資法》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圖片來源:IC photo)
就知識產權竊取而言,違規行為也絕非僅發生在中國:中國只是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2019年度《特別301報告》中列出的36個違規國之一。
從歷史上看,快速發展的新興市場經濟體向高收入水平過渡時往往會被上名單。
例如,在幾十年前,日本、韓國和台灣(中國)都是常年違反301條例的國家與地區,直到這些國家的人均GDP達到20,000至25,000美元。
許多國家都遵循了這一模式,但由於巨大體量和自上而下的國家主導模式,所以中國引起了特別關注。
支持知識的廣泛傳播符合社會的利益,但是要創造知識,需要激勵創新。在制定合適的知識產權法規時,政府必須牢記,保護措施在激發創造力的同時,也會抑制知識流動。
為了權衡兩者,政府必須評估自己國家的創新能力,考慮國際規範和標準,比較廣泛的知識獲取與創新激勵,在企業的短期利益和社會的長期利益之間尋求共同點。
隨着一個國家從知識產權的“淨獲得者”變成“淨創新者”,其考量也隨之變化,強有力的保護措施會更具吸引力。
美國自21世紀成為技術先驅者,從它的角度似乎自然應該向中國施加壓力,要求其遵守更高的標準。但是,有一些教訓可以從美國自己簡單——且並非完全無辜——的經歷中汲取。
美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始於1790年《版權法》,其中明確不授予外國創作任何保護,並指出:“本法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禁止非美國公民著作、印刷或出版的任何地圖、圖表、書籍在美國的進口或出售、重印或出版”。
在工業化初期,美國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世界領先者,通常這些事實在當前的話語中被忽略了。
最著名的是,商人弗朗西斯·卡伯特·洛厄爾(Francis Cabot Lowell)通過仿製和改造英國動力織布機(19世紀最有影響力的發明之一),發動了美國的工業革命。

美國早期通過仿製英國技術推動了本國的工業革命(圖片來源:網絡)
直到1891年,那時美國進入獨立發明家的黃金時代已經三十年,而美國知識產權法的歷史已經整整一個世紀,《蔡斯案》的通過才最終將保護範圍擴大到了外國人。
是什麼促使了這一變化?
在整個19世紀中,模仿在美國提升價值鏈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一過程有賴於相對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
但是,隨着美國自身創新能力的增強,國內利益相關者開始呼籲加強美國法律。在此階段,美國從知識產權的淨購買者過渡到了淨創新者,為產權保護的強化提供了有利條件。
美國的經驗表明,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創新能力具有共同發展的趨勢。但是進步並非總是一帆風順的,即使在美國成為淨創新者之後,美國仍繼續在竊取他人想法。
例如,20世紀初,美國在關鍵化學工業上遠遠落後於德國。決心“將敵對的德國佬驅逐出我們的大門”,1917年《與敵人交易法》授予了《蔡斯法》(Chace Act)在戰時的例外規定,以允許將所有敵人擁有的專利都沒收並出售給美國公司。
相比美國的發展歷史,今天的中國似乎走上了正軌。
在1984年之前,中國沒有專利法。20世紀90年代,知識產權盜竊猖獗,但彼時中國得益於廉價而豐富的勞動力,專攻低端製造業,而西方政策決策者們基本忽略了這一點。
作為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先決條件,中國修改了專利法,這是朝着遵守國際標準邁出的重要一步。
最近,極富爭議的《中國製造2025》計劃概述了中國為促進本土創新和支持戰略部門而採取的行動,這增加了國內企業從國外獲取技術和發展國內創新能力的壓力。
總體而言,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短短幾十年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中國已經成長為名副其實的“知識產權大國”(圖片來源:IC photo)
例如,中國在專利數量上居世界領先地位,這表明中國致力於在國內建立強健的創新生態系統。
侵權行為的最低損害賠償不斷增加,專利保護期限也在增加。
就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數量而言,中國甚至早在2005年就成為訴訟最多的國家,在過去兩年中案件數量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長。
2014年,中國開設了3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還有多達19個正在籌備中。
與普遍的預期相反,外國原告在這些法院的專利訴訟中實際上比中國同行表現更好。即使是較具挑釁性的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也在2016年《301特別報告》中指出這是“可喜的發展” “中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有效進展”。
中國目前在全球(不包括避税天堂國家)購買外國知識產權的年度支出以及淨研發支出總額中排名第二。
簡而言之,變化是中國主動尋求的,美國公司已經注意到:在美國商會的一項調查中,2018年96%的受訪者表示,在過去五年中,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有所改善或保持不變,而2014年為86%。
儘管中國取得了切實的進步,但美國繼續向中國施壓,要求其進一步改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美國還想對北京進行單方面的懲罰性關税政策。
然而歷史的教訓表明這種懲罰性方法是錯誤的——一個雙管齊下的戰略將更具建設性。
該戰略首先應建立可持續地改善立法和實施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機構,同時承認這一過程的長期性。美國還可以通過呼籲盟友要求互惠,推動加強國際仲裁法院的作用,通過多邊渠道發揮有意義的影響。
外部壓力應起重要作用,但最終中國的內部激勵將具有更大的分量。
該戰略的第二項內容,將解決美國安全機構的擔憂,即試圖壓制中國不斷提高的創新能力,甚至使兩個經濟體脱鈎。
試圖減慢中國的創新速度只會削弱其加強知識產權的動力。與其背道而馳,美國更應該致力於與中國合作,促進開放創新,設計雙方都認為公平互利的知識傳播體系。
華盛頓的許多人會反駁説,創新的中國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尤其是在採用5G和人工智能等雙重用途技術的關鍵行業中。
這些風險應該得到承認,但可以減輕。但是,不能期望華為和其他私營企業自己克服根深蒂固的信任問題。美國應通過建立協作性的監管框架來劃分問題,而不是全面加強限制。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果西方希望中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做得更好,則需要與中國合作,幫助中國成為更具創新性的國家。
本文原載於公眾號“中國發展高層論壇”,觀察者網已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