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豐:台當局百萬賠償“太陽花青年”,一箭幾雕能成嗎?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王豐】
台灣“中央社”上月三十日發佈消息指出,前“立委”周倪安與多位民眾控告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警察局在“太陽花學運”期間執勤過當,他們在“行政院”前靜坐時遭暴力驅離從而受傷,為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警察執行職務時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負有“國家”賠償責任,判北巿警局應賠(原告)10人共新台幣111萬1570元。

周倪安及律師團説明判決結果(圖/台灣“中央通訊社”)
凡是在2014年3月年滿三歲,迄今八歲以上的台灣民眾,都明白那場“太陽花”事件,到底是警察錯在先,還是參與事件的滋事分子錯在先;人們也都應該分得清楚事件的因果關係,那場“太陽花”羣眾事件,到底是警察先驅散,還是“太陽花”滋事分子先主動衝擊官署。事實俱在,真是搞不懂“國賠”給滋事分子的道理究竟何在?!
我們只要問一個問題,請台灣執政者或者事件參與者告訴大家:事件發生時,究竟是警察侵門踏户衝進滋事分子的家?還是“太陽花”滋事分子衝進“立法院”、“行政院”等官署,破壞門窗、搗毀公物、翻箱倒櫃、與守衞官署的警察及執勤人員發生“肢體衝突”,甚至擅自打開公務人員辦公桌儲物櫃,偷吃私人買的太陽餅……?
如果是警察沒有搜索票非法衝進民眾家中,導致無辜民眾受傷,那告“國賠”告贏了,大家還心服口服;但如果是後者,是“太陽花”滋事分子自己主動衝擊官署,過程中做出形形色色的非法行為,因此受到警察依法彈壓制伏,期間受到程度不一的皮肉傷,就這樣去提告“國賠”,而承辦法官可能基於“政治正確”、只顧“顏色立場”罔顧司法正義,判定警察單位必須依法“國賠”這些原告者,拿廣大人民的納税錢去“賠償”少數非法滋事分子,這就太不可思議、太滑天下之大稽了!
這些“太陽花”滋事分子應該清楚,在台灣你們固然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並不代表你們有權利強佔官署為非作歹無限上綱。採取任何手段霸佔官署、和執法警察對着幹,哪怕是在英美國家亦是法所難容。被彈壓、被制伏、被驅趕,導致皮肉受傷、傷筋動骨,這苦果不正是滋事分子自找的嗎?

參與佔領“行政院”行動的學生在議場內興奮地合影(圖/台灣《中時電子報》)
台灣當局即便意圖重塑一套與文明社會全然逆反的另類法律規範,直認“太陽花”滋事分子不論怎麼作奸犯科,皆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那也要循“立法”常規途徑,立出一套讓文明世界“驚豔”心服口服的法律規範,實不必天天倡言台灣是什麼“民主自由”社會,叫嚷什麼民主法治普世價值的連篇鬼話。
“太陽花”“國賠”案,在大選前夕初審出爐,人們難免聯想其意在鼓動“太陽花”青年投票熱情,為蔡英文等民進黨候選人“催票”。此外,這宗案子儼然亦在暗示“台獨”青年,日後即便藍營政黨取得執政權,必要時仍可重施故技,使用暴力手段對付藍營政黨,一旦出事,只要日後綠獨陣營再次執政,仍可運用執政優勢,在法院獲得翻案“平反”、“轉型正義”。打砸搶完還有“國賠”鈔票可領,天然獨的憤青們能抗拒這種誘惑嗎?
誠然,綠獨當局忽略了一個盲區:難道全台灣的年輕人都支持“太陽花”滋事分子採取暴力手段,解決台灣紛繁難解的各種社會矛盾嗎?台灣青年果真人人盲從這種暴民政治嗎?台灣青年豈是任人愚弄利用的愚夫愚婦?綠獨當局顯然太小看了台灣青年的智商與是非判準。
除了大選動員青年的目的,台灣當局應也意在警告國民黨,縱使韓國瑜2020年贏了大選,如果國民黨不照“台獨”“主流民意”路線處理兩岸問題,膽敢再走馬英九“親中賣台”的兩岸路線,就別怪綠獨重演“太陽花”式的“顏色革命”。
另一層意義,“太陽花”“國賠”案其實也在跟香港特區政府隔海較勁:你們看看我們對年輕人多麼“寬容”,台灣有多“民主自由”,有多“尊重人權”,上街示威鬧事霸佔官署,事後還有“國賠”賞金可拿;你們用警力彈壓滋事分子,我們卻用鈔票“撫慰”“禮遇”甚至“獎勵”對警察及執法人員衝撞的“革命小將”。看看哪,這就是台灣的“民主自由”。

台灣綠獨當局何嘗在乎“太陽花”“國賠”案這出鬧劇對台灣司法體制、社會正義,乃至對台灣社會基本道德規範的破壞力道?暴徒可以堂而皇之衝擊公共部門,攻擊執法人員,以“公民不服從”的荒謬理由瘋狂傲慢,造成社會相當程度的恐慌,事後竟然還可以向公共部門領取“賠償”——試問,天底下哪有這種“無本生意”耍賴式的“革命黨”?
試問,一個文明社會最起碼的司法“正義防線”該如何維護?一個文明社會的學校及家庭該如何教導下一代子孫“明禮義、知廉恥”“衣食足、知榮辱”?“法律紅線”崩潰,“道德防線”潰堤,即便這個社會仍美其名披着“民主自由”外衣,實際上它已經成為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暴民政治”,它與上古蠻荒世界亦幾乎無分軒輊了。
台灣綠獨當局假使執意一而再再而三地往“暴民政治”方向偏倚傾斜,這樣的“民主政治”絕對是一條通向懸崖的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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