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警方回應女子跳樓案四大焦點問題
據央視網11月7日報道,繼續關注雲南曲靖女子跳樓事件。8月14號,20歲的小寒從曲靖市一家賓館4樓房間窗户跳下,導致重傷。在雲南曲靖女子跳樓事件中,警方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這引發公眾關注。立案需要怎樣的條件呢?法律專家介紹,立案有三個判斷標準,第一個標準是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個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個標準符合管轄的規定。同時專家介紹,為保障可能被刑事追訴的人,不被隨意啓動偵查程序,立案的標準有着嚴格的司法考量的。
那麼在本案中,是否立案警方是如何認定的?適用哪些法律條款?記者梳理了事件的四個焦點問題,一起來關注一下。
焦點一:朱某彬和呂某在樓道內對小寒的拉扯行為,是不是對小寒人身自由的侵犯?
警方:推拉目的是勸説和好 無犯罪目的
對此,曲靖市公安局認為,朱某彬、呂某在賓館樓梯間對小寒的勸説、推拉行為,其目的是勸説她到房間與朱某敏和好,沒有實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觀故意,不屬於刑法上的不法行為。

焦點二:在房間裏,男友朱某敏對小寒責罵、打耳光等行為,是不是對小寒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警方: 無證據表明存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
對此,曲靖市公安局認為,在房間內,沒有證據表明幾人存在限制或剝奪小寒人身自由的情況,所以並不構成非法拘禁。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吳學境:“主要是看行為的強度,這是一個考量的方面,強度能不能達到我們認定。如熟人朋友之間這樣的説、勸,在房間裏商談,這些一般不認定,這是強度。第二個,時間一般要達到24個小時。第三就是,非法拘禁本身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所謂本身的行為就是是否能夠達到這個限制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或者有捆綁,有非常嚴重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從這幾個方面綜合來衡量、來分析。”
而在小寒的描述裏,她害怕從門口出去會再次遭遇暴力。
當事人小寒:“就看到他們(朱某敏和朱某彬)在外邊,然後當時我也想過從門口走出去,但是我就是又怕他再次對我使用暴力。因為我一個女孩,我又沒有他力氣大,我就想着怕他再次對我使用暴力,然後我就坐了一會兒就看到那個窗子是開着的,我就想着往窗子那裏下去。”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吳學境:“人家沒有采取過激的或者説捆綁等行為逼她做違法的事,我們審核下來,朱某敏還有其他人都陳述到這一點,她男朋友實際上是叫她走的。”
同時,警方認為,小寒的手機有沒有被拿走,與判定是否存在限制或剝奪她人身自由的情況之間並無關聯。
曲靖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曹永林:“房間裏面,小寒她有意要走,其他人勸她留下來,跟她男友和好,沒有人強行説不讓她走。她要走,她可以走,別人拿她手機的意思,不讓她走的目的,是勸她跟她男友和好,並不是為了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或者剝奪她的人身自由,沒有這個過程。”

那麼,在調查這一事件過程中,警方是否還考慮過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呢?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吳學境:“過失致人重傷,這個罪名為什麼不能認定?因為他要求你這個過失行為跟這個重傷結果,你行為人能不能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這個案件屬於事發突然。還考慮到一個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一個對象,他一般是不特定的人,就是根本不熟悉的人,這是一個方面。
警方表示,除了對對象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也就是説構不成尋釁滋事罪。
焦點三:在小寒跳樓前,其他人到底是怎麼樣的反應?是否涉嫌不作為犯罪?
一方説法是沒有意識到小寒要跳樓,無法救援,小寒的説法則是自己在窗台上停留了一分鐘左右,沒人關心,甚至閨蜜還有類似挑釁的行為。
小寒的姐姐李某:“那麼我自己也根據實地考察我看了,我自己也在那試了很多次,因為它那個地方有桌子,桌子那有兩台電腦,而且它那個窗户右邊是打不開,你必須要到左邊你才能打開,然後你才能跳的下去,然後還有兩台電腦擋着。你要是不損桌上的物品的情況下,要從那個牀的位置到桌子上,越過電腦不損壞桌子上的東西,然後跳下去,在他們説的幾秒鐘時間是絕對完成不了的。”

對此,曲靖市公安局認為,在小寒的第一次筆錄中,明確表示了是“一下子跳下去”。另外,警方還從監控畫面中發現了一些線索。
曲靖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曹永林:“她男友被朱某彬拉出房間這個時間點,到盧某奧跟呂某衝出房間説小寒跳樓了,這個是十秒鐘,這是真實客觀的,這有視頻證實。”
賓館4樓走廊上的監控顯示,8月14日上午7時13分49秒,朱某敏和朱某彬相繼走出房間,7點14分02秒,盧某奧和呂某衝出房間,四人一起往樓下跑去,此時小寒已經從窗口跳下。在小寒的描述中,她是從朱某敏兩人走出房間後才走到窗户跳樓的,而這段時間,監控顯示只有10多秒的時間。所以,警方對小寒在窗台上坐了一分鐘左右這段陳述沒有采信。

焦點四:朱某敏對小寒責罵、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為與小寒跳樓致傷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吳學境:“這樣的行為在我們看來就是,你跟朋友之間一個爭執的過程。那你一定要説,對這個她直接去跳樓或者對她自己做出跳樓決定,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我們的判斷是沒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但不是説其他法律關係當中沒有因果關係。”
警方表示,如果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有異議,可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公安機關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相關民事責任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