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單位個人不得無計劃、超計劃生產稀土和鎢
11月8日,工信部網站在官網發佈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關於下達 2019年度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及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通知指出,稀土、鎢是國家嚴格實行生產總量控制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計劃和超計劃生產。
通知指出,稀土、鎢是國家嚴格實行生產總量控制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計劃和超計劃生產。2019年度全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為132000噸、127000噸。全國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為105000噸,其中主採指標78150噸,綜合利用指標26850噸。上述指標均含已下達的第一批指標。
通知要求,各稀土集團要及時商下屬企業所在的省(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後,將冶煉分離指標分解下達到企業,指標分解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稀土礦、鎢礦開採指標下達到市、縣,指標分解情況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有關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稀土集團在指標分解過程中做好銜接,在通知下發後15個工作日內將指標分解下達並上報備案。
通知提到,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幹企業,進一步提高指標集中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停止建設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產工藝和冶煉分離產能低於2000噸(REO)/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
(四)長期停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
通知還要求:
一、各部門嚴格按指標組織生產,遵守環保、資源開發等有關法規;嚴禁開展稀土代加工(含委託加工)業務,不得采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產品;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加工稀土礦產品(含進口礦產品);利用境外稀土資源需能提供完整進口手續。
二、有關省(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按時核查轄區內企業指標執行情況,共同做好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及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監督管理工作。
三、各稀土集團要按時如實上報指標執行情況,並填報稀土產品追溯系統(包含進口礦產品使用),不得偽報、瞞報、隨意更改填報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