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英雄》導演否認抄襲後,出品方博納也發聲
阮佳琪睡不够 玻璃心 脾气冲
【文/觀察者網 阮佳琪】
今天(11日),博納影業集團就“影片《烈火英雄》因涉抄襲被起訴”一事發表官方聲明,稱影片改編自“7·16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故”,劇本改編自《最深的水是淚水》,已獲得作者的電影改編與攝製權授權。
而對於北京法院立案的消息,截至聲明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任何通知。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11月10日,北京海淀區法院官微發佈消息稱,電影《烈火英雄》因“涉抄襲”,8家電影出品發行方遭到起訴。

案件播報顯示,因認為影片在故事背景、人物設置、人物關係、主要情節設置、結局安排等方面的表達大量抄襲、剽竊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火烈鳥》,李某某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將該電影出品發行方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博納影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亞太華影(北京)影業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影業(北京)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李某某訴稱, 2018年其撰寫的展現真實消防員工作和生活的獨創原著長篇小説作品《火烈鳥》在網上連載。2019年7月份,應文化發展出版社之約,正式出版了紙質長篇小説《烈火無聲》。電影《烈火英雄》在影院熱映後經其對比發現,影片所表達內容大量抄襲、剽竊原告作品《火烈鳥》。
李某某認為,上述8家公司出版的電影《烈火英雄》大量抄襲、剽竊其作品,嚴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編權、作品署名權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故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8家公司立即停止出版發行電影《烈火英雄》、在全國性媒體或法院認可的書面聲明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目前,海淀法院受理此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新京報報道,對影片是否涉嫌抄襲一事,《烈火英雄》的導演陳國輝此前做出否認回應,並稱這個指控是“無稽之談”,處理結果等待公司官方回應。
陳國輝提到,劇本第一稿早在2017年就完成了大部分創作,劇組成員當時還做了大量關於消防員的採訪,2018年春節之前已經敲定了劇本大綱,當時的劇本叫作《驚天大爆炸》。而對方(李某某)在這以後才開始連載,也是在2019年7月份才正式出版了小説,時間點就對不上。
正在洛杉磯籌備新片的陳國輝,還向記者展示了最初劇本的截圖作為理據,“這是真實發生的事,我們也採訪到親歷者,幹嘛要去抄一本書,我完全不理解為什麼會有這種指控。對於創作者來説,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傷害。我一直是非常尊重原創,也尊重創作的權利的,我自己都是一個忠於創作的人。”

陳國輝 圖自IC photo
今天中午,《烈火英雄》出品方博納影業集團官方微博作出回應,表示影片由“2010年大連市保税區輸油管道爆炸”真實事件改編。
聲明中梳理了影片製作全程的時間線,劇本改編自鮑爾吉·原野在2013年3月出版的報告文學《最深的水是淚水》,並於2016年12月獲得作者的電影改編與攝製權授權,公司及相關出品方擁有該作品全部版權。
2017年9月公司與於勇敢(原名:於彥琳)簽署編劇合同,合同約定編劇承擔電影劇本版權擔保義務。2018年1月完成電影劇本創作,同年10月開始拍攝,次年4月報國家電影局送審。
此外,博納影業還表示截至聲明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任何通知。

作為今年博納獻禮新中國成立70週年的“中國驕傲三部曲”之一,電影《烈火英雄》在今年8月公映後受到不少觀眾喜愛。
據“貓眼專業版”消息,影片上映後僅用10天時間,票房便突破10億元。
9月5日,片方宣佈影片上映延期至11月9日,目前內地累計票房達到16.89億元,在內地總票房排名中排行第26名。
《烈火英雄》隨後還成為教育部辦公廳、中共中央宣傳部辦公廳印發的《第39批向全國中小學生推薦優秀影片片目》中推薦的片單之一。


隨着《烈火英雄》8家電影出品發行方遭到起訴的消息傳開,引發了各方網友關注和爭議。
據北京商報報道,從作品出版上映的時間看,《烈火英雄》存在被碰瓷的可能,但抄襲與否依舊有待法院判決。
今年以來,類似的事情屢有發生。前有動漫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後有電影《少年的你》,再到此次《烈火英雄》,期間夾雜抄襲和碰瓷的爭議,一時間真假難辨。甚至有網友指出,很多小説作者出於提升知名度的心理,只要影片與自己小説內容雷同或有共同點,便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
在中央財經大學文化經濟研究院院長魏鵬舉看來,蹭熱度的情況確有存在,從以往的知識產權維權的案例來看,沒有商業價值的內容很難得到維權,比如小的盜版網站,追究起來成本高,最後通過維權獲得的收益也很有限。
但是針對如《烈火英雄》等大熱作品的維權,自帶關注度;如果侵權行為存在,不僅可以博得大量關注和流量,還有一筆可觀的賠償,收益是最大的。“但如果是惡意碰瓷的話,被告方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反制。”
不過無論如何,維權本身不是壞事。魏鵬舉補充道:“維權行為説明整個行業甚至全社會的版權意識在提升;但問題在於大部分人對於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認知比較模糊,比如哪些屬於需要保護的,哪些屬於公共知識,以及哪些是目前知識產權不能保護的等,而這些方面都有待進一步加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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