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人高以翔錄製節目時猝死,節目組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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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 郭肖、嚴珊珊】
今日(27日)凌晨,台灣演員高以翔在寧波參加浙江衞視《追我吧》節目錄制時突逝,隨後,節目組發聲明稱,死因是“心源性猝死”,此事引發輿論關注。
《追我吧》以拼體力著稱,節目的模式與定位就是在“你追我逃”的氛圍中突破體能極限,錄製時間一般都在深夜。據《新聞晨報》報道,高以翔參加的那期節目從26日晚間8點半左右開始錄製,事件發生時,節目嘉賓已經參與了5個小時左右。
那麼,在高以翔事件中,《追我吧》節目組究竟有無法律責任呢?對此,觀察者網採訪到了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範辰律師和上海茸誠偉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佳文。
範辰律師介紹,一般演藝公司在與節目組簽訂合同時,都會考慮到一些意外情況,尤其是野外節目,因此此事主要看高以翔所屬公司與《追我吧》節目組的相關合同條例。
高佳文律師表示,如果高以翔確實是在這次節目的錄製中因為太高強度的活動量導致猝死的話,(節目組)肯定有一部分責任不可避免,因為活動是節目組組織的,理應考慮到參加錄製藝人的體力。雖然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會產生民事賠償。
高佳文補充道,這其實是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很多時候這個關係取決於哪個主體更加大牌、更加強勢,往往強勢的一方會把責任推給對方,(節目組)會有一定的免責條約。
範辰律師還提及,如果節目組與演藝公司的相關合同中沒有考慮到意外發生的情況,就應該去認定這是否可以構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佈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認定成工傷,演藝公司或家屬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索賠。
如果不能認定工傷,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高佳文律師認為,家屬有權去起訴經紀公司以及《追我吧》節目組,這是家屬可以追究的兩個主體。“死因報告也很重要,但是死因報告牽扯到解剖的問題,家屬方面不一定願意解剖。如果家屬不同意解剖的話,就只能出一個簡單的死因説明。”
在錄製節目過程中,藝人發生意外這並不是第一次。熟悉演藝事務的高佳文律師舉例,劉德華在泰國拍廣告發生過墜傷,王寶強參加活動時右腿骨折,樂嘉睾丸受過傷。
高佳文建議,藝人在錄製節目之前,應該和經紀公司聯繫好,購買意外保險,“即使節目方比較強勢,有免責條款,但是安全條款一定要寫好。在傷亡這種不可避免的結果出現後,我們只能做好後續的賠償,作為藝人,哪怕節目組不給買保險,也一定要讓經紀公司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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