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自曝“薅圖書館羊毛”,上戲:他未如期畢業已退學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央視新聞(ID:cctvnewscenter)
近日,微博用户@眸冷骨累的王馬丁發帖稱“當年做大學生的時候,但凡發現學校圖書館裏有愛慕的古書,大多是豎排版繁體出版的,就統統借來不還,直接按圖書館規定賠償”,此番言論引起眾多網友批評。
古書借來不還 低價賠償
博主聲稱自己借書不還,低價賠償豎排版繁體出版的古書。

對於這種行為,他表示自己並不覺得愧疚,因為不管是現在還是當年,他都是一個精緻的利己主義者,並認為圖書管理員是世界上最厭惡風險、反應最慢的懶惰蟲。
此番言論引發網友熱議和批評:

大V再發貼:賠償十元已是合理價格
據悉,這位博主已將上述微博刪除。但在11月26日,他再次發表聲明,其在18年前花了10元的價格把這些古書“據為己有”,已經是合理的價格。
以下為@眸冷骨累的王馬丁再回應全文:
既然有敵人要刻意利用流量,把一件18年前的事情經網絡放大後來以毀滅的惡意對付我,那回應一下,就當契約精神啓蒙,以正不明真相被利用的烏雲視聽。
1)違約是契約的一部分。
世界上關乎租賃契約的對象,分不動產、動產消耗品與動產非消耗品三類,它們在出租時都有相應的違約責任。
房與地是不動產,不存在還不了的事情。所以籤租賃協議押金只收一兩個月房租,主要對應水電煤與室內設備,包括傢俱門窗的損壞,還有延期不退房的抵扣。我們從沒聽説過租一套市場價500萬的房子乙方要押500萬給甲方,就是這個道理。
動產消耗品譬如食物、化妝品等,不存在完好無損歸還的可能。譬如借醬油或藉口紅,歸還時一定變少了。在工業領域 ,也有大機器租賃,損耗怎麼辦?契約里約定損耗費即可。在這樣的租賃協議中,口頭或書面,甲方在出租某物品時便已經做好了損失的準備。極限是多少,也約定好。
這次引起爭議的書籍租賃與歸還的問題,書籍便屬於第三類,動產非消耗品。也就是説,存在完好無損歸還的可能性。
所以甲方在出租這類物品時明確了一旦不歸還有限的賠償責任。譬如共享單車、共享雨傘、共享充電寶。甲方在定出租契約時已經開出了乙方如若不歸還或完全毀壞,理當賠償的價格。大部分時間,這個價格是高於此物品市場價的。也就是説,賠償的價格除了物品的價格也包含了懲罰價格。
這是一份租賃含特定條件下轉買賣的契約。
歸還不了你就買下來,最壞你就以我們開的價格買下來。
承租方按出租方事先對出租物不歸還的開價進行賠償的行為,是產權轉移的行為。
18年前每本書我都付了錢買下來了,是付過錢的,辦過手續,拿到賠償回單的。
重點:更是按甲方滿意的價格買下來的,因為事先開價的一方是甲方。只要是甲方事先開價,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一旦乙方不歸還了,按此價格進行賠償,甲方是滿意這個價格的,沒有強迫接受。
此處必有人要槓是遺失,是損壞,還是主觀不願歸還。明確回答,於甲方來説,這三者是一樣的,因為無法偵查,也沒有成本與手段去偵查,所以這一部分統統體現在違約責任,即賠償標價裏了。
錢體現了一切。
你不還了,按這個價格賠償,款清了斷,其它與我無關。
一個市場價200元的共享充電寶你不還了,出租方事先規定賠500,你賠了充電寶就是你的了,互相滿意。
2)18年前,一本50-60年代出版的舊書(並非明清孤本),在上海文廟舊書市場大約為2-5元左右。圖書館所制定的三倍價格不到10元按10元賠償,是合理的懲罰價格。
闖紅燈是不對的,闖了賠200元是合理的,賠2萬元坐20年牢就過分了。
如果有人覺得賠少了,那一個是他已經忘記了2000年左右的物價,另一個是他僭越了制定這個價格的出租方的定價權。
這兩天好多瞭解我的好友和鐵粉都私下來關心我,包括我大學老師都來問候我,我非常抱歉佔用了你們寶貴的時間和心力。
對那些不願瞭解真相,便想咒我原地腐爛的敵人,願每個詛咒實現在你自己身上。
博主在回應中認為:
每本書他都是付錢買的,辦過手續,拿到賠償回單的;
借書不還的事發生在18年前,“一本50-60年代出版的舊書(並非明清孤本),在上海文廟舊書市場大約為2-5元左右。圖書館所制定的三倍價格不到10元按10元賠償,是合理的懲罰價格。”
面對他的回應,仍有不少網友覺得,他“鑽了制度空子還洋洋得意”!



高校回應:王翼昊未如期畢業已退學
上海戲劇學院方面也已經關注此事。學校方面稱,事件當事人王翼昊曾是上海戲劇學院導演系學生,於2000年入學,2002年因受學校處分而退學。
一名在上海戲劇學院圖書館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員表示,印象中2002年並沒有出現學生大量賠償的情況。即便該學生所説屬實,“有高收藏價值的複本,圖書館會在閉架書庫中留存。而圖書館內的珍貴民國圖書不對學生外借,只對老師開放。”
有律師認為,儘管圖書館“借”書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但事實上並未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屬於違法行為,從事件本身分析,學生“薅圖書館羊毛”應為圖書館管理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