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惡婿”被岳父一家合力打死案公開宣判
據央視新聞客户端12月5日報道,河北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5日對邢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蘇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孟利濤幫助偽造證據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以被告人孟任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桂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王林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孟利濤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蘇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冬枝所支付的喪葬費人民幣35816.5元。

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王建崗與被告人孟任芳系夫妻關係。王建崗長期對孟任芳實施家庭暴力,孟任芳不堪忍受提出離婚,被王建崗拒絕後離家出走。王建崗為尋找孟任芳多次到其岳父母孟桂林、王林蘇家滋事,經行政拘留處罰仍不知悔改,還繼續到其岳父母家滋事。
2018年9月12日,王建崗在孟桂林、王林蘇家協商離婚期間,孟任芳與王建崗發生口角與打鬥,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蘇用屋內的木棍打擊王建崗頭面部、胸部、臀部、大腿等部位致王建崗倒地,孟任芳持木棍繼續打擊王建崗頭部,致使王建崗死亡。經鑑定,死者王建崗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多次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蘇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孟利濤幫助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
被害人王建崗多次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其妻孟任芳離家出走,另外為尋找孟任芳多次到其岳父母家進行滋事生非、威脅侮辱,曾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被害人王建崗對案件的引發具有嚴重過錯。案發時,王建崗的不當言行極大地刺激了孟任芳,導致情緒失控,造成犯罪事實的發生,孟任芳屬於激情犯罪。
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蘇均持木棍毆打被害人王建崗,均是主犯,但被告人孟任芳在共同傷害中的作用明顯大於被告人孟桂林、王林蘇。被告人孟任芳、孟桂林、王林蘇、孟利濤具有自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近親屬、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羣眾旁聽了庭審。(張崗/央視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