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罰5萬後,三一重工副總裁因超額減持再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觀察者網訊 文/呂棟 編輯/尹哲)
由於超額減持未預先披露,時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一重工)副總裁李京京在被該公司批評教育並罰款5萬元後,再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12月13日,上交所發佈的《關於對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裁李京京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下稱:決定)中顯示,李京京於2016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31日擔任三一重工副總裁。截至2019年1月29日,其持有該公司股份80.8萬股。
今年1月29日,三一重工披露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計劃公告稱,李京京擬於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23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18.2萬股。
然而,李京京在今年2月26-27日已按照減持計劃減持三一重工股份12萬股的情況下,7月22日再次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該公司股份15.2萬股,成交金額209.19萬元。
至此,李京京合計減持三一重工股份達到27.2萬股,超過前期減持預披露計劃9萬股(依據集中競價成交價格計算,約為123.86萬元);同時,作為該公司時任副總裁,李京京當年合計減持股份數量超出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上述決定指出,李京京實際減持股份數量超過前期減持計劃上限,違反了《公司法》關於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25%的相關規定。對於超額減持部分,李京京未按照規定在減持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
根據決定,李京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該所對李京京予以通報批評。
經觀察者網查詢,《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為: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另外,觀察者網注意到,三一重工7月25日曾發佈公告,收到李京京關於因誤操作違規減持公司股份的情況説明及致歉聲明。經綜合考慮,該公司董事會對李京京違規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並對其處以50000元人民幣罰款。

上交所指出,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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